理论教育 英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惩戒措施与程序

英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惩戒措施与程序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席大法官为维持纪律的目的,遵照规定程序,可向被调查司法人员作出纪律处分措施,按严重程度排列,分别是正式意见、正式警告、训斥和免职。这既定政策旨在公开、透明和公正对待声明中提到的法官之间取得平衡。司法人员被停职后,不得行使该职位的任何职能,但其作为该职位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英国司法责任制度研究:惩戒措施与程序

首席大法官为维持纪律的目的,遵照规定程序,可向被调查司法人员作出纪律处分措施,按严重程度排列,分别是正式意见、正式警告、训斥和免职。有关纪律处分的声明通常会在向被处分司法人员发出纪律处分后,于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官方网站上公布(纪律处分声明示例见附录六至附录九)。关于免职以下的纪律处分声明将在1 年后予以删除,关于免职的纪律处分声明将在5年后删除,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可共同决定,在必要情况下向新闻界发表声明,也可以根据案件的个别情况拒绝发表声明或删除声明。这既定政策旨在公开、透明和公正对待声明中提到的法官之间取得平衡。

为了便于调查投诉,首席大法官可在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期间暂停司法人员的职务:

(1)该人须接受刑事诉讼

(2)该人正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服刑;

(3)该人已被定罪,并须遵守与该罪行有关的法律程序。

如果该司法人员已被裁定有刑事犯罪或当局根据法定程序已裁定该人不应被免职,并且在首席大法官看来,暂时停职是维持司法机构的公信力所必需的,则首席大法官经大法官同意后,可将该人暂时停职一段时间。司法人员被停职后,不得行使该职位的任何职能,但其作为该职位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www.daowen.com)

2017—2018 年,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共收到2147 起投诉,比前一年略有增加,其中的39 起投诉,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或其授权的司法官员共同决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这一数字在所有司法官员中所占比例不到0.2%。

表5-3 2017—2018 年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纪律处分次数统计[24]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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