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官的惩戒事由和责任制度研究

法官的惩戒事由和责任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官的惩戒事由只能是司法不端行为,包括法官的庭内活动和庭外活动。惩戒事由不同于错案责任,法官绝不可能因为判决结果被惩戒,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不能接受关于法官的判决或法官如何处理案件的投诉.超出其职权范围的投诉将被驳回。司法职称受薪法官可提及其非司法身份的地位,但在这样做时应谨慎行事,密切注意《司法行为指引》 第二部分所载的指导原则。

法官的惩戒事由和责任制度研究

法官的惩戒事由只能是司法不端行为,包括法官的庭内活动和庭外活动。惩戒事由不同于错案责任,法官绝不可能因为判决结果被惩戒,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不能接受关于法官的判决或法官如何处理案件的投诉.超出其职权范围的投诉将被驳回。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适用法律错误,处理听证会或法官判决的方式是不公平的,其救济方式是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出上诉,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无权干预法院的案件。

(一)法官庭内活动的限制

对于法官的庭内活动,根据2014 年《司法行为(法官)规则》 第6 条规定,法官在庭内的司法不端行为包括不恰当的语言、与法官身份不符的举止和行为等。这种不端行为指的是法官司法职务内的、个人的、不恰当的、与其司法责任背道而驰的行为,例如使用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或冒犯性的语言,在法庭上睡着等。

(二)法官庭外活动的限制

《司法行为指引》 第三部分载有关于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内容涵盖法官的商业活动、社会活动、政治活动、专业活动等方面。它不是指令性的(除非另有说明),也不是详尽无遗的规则,应结合上文第二部分的一般原则来理解。它适用于所有法官(除非另有说明)。

1.商业活动

作为一般规则,受薪法官(Salaried Judges)不得担任商业董事的职务,但与家族资产管理有关的董事除外,且只能担任非商业董事职务,其主要目的与利润无关,且其活动不具争议性。虽然付费法官(Fee-paid Judges)和平民治安官(Magistrates)不会受到与受薪法官同样程度的限制,但他们不应将其职务作为谋求个人、专业或商业利益的手段。平民治安官还应注意,有必要确保任何个人、专业或商业活动不会与其作为独立司法职务者的角色产生利益冲突[17](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被认为的),如对上述规则是否适用于其个人情况有任何疑问,应征询其大法官书记官(justices’ clerk)或同等级人员的意见。

2.社会活动

(1)社区组织

将司法融入教育慈善宗教和其他组织会给社区创造一定的价值。因此,法官应始终注意其参与的程度和性质。其应考虑下列因素:

参与不得损害司法独立性或有损于司法机关的地位或廉正;

慎重考虑成为一个组织的公共发言人的适当性;

参与不应过于繁重或费时,以至于妨碍法官履行其职责;

就受薪司法机构而言,法官的作用不应涉及积极的业务管理

参与目的不应是通过司法机关给予一个组织体面的地位。

在慈善方面,法官应慎重考虑他们的姓名和职称是否与公众对资金的呼吁相联系,即使是对慈善组织的呼吁,如果是这样的话,应在多大程度上与之相联系。这样的呼吁就等于不适当地利用司法威望来支持该组织,也可能被视为对捐助方产生了一种责任感。

在教育方面,许多法官在大学学校等的管理机构中担任或曾经担任过高级职务,尽管这些组织的管理和筹资结构复杂,经常是公众辩论和政治争论的主题。有必要限制和规范法官参与内容的性质和程度。

法官有时可能被邀请参加体育、慈善或其他组织的纪律小组,或在宗教法院或类似机构中发挥作用。如果法官参加上述的任职可能与他们作为法官的职责不一致,或对他们的司法独立性或公正性产生怀疑,法官就不应接受这种邀请。他们也应确保邀请的目的不是使某个法官的职位受到尊敬,也不是损害该法官的声誉,而引起公众的关注或争议。付费法官可能在社会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因此他们在进行任何社区活动前,更应慎重考虑上述意见。由于平民治安官在社区中也发挥较大的作用,对付费法官的指引同样适用于他们。必要时平民治安官应向大法官书记官(或同级人员)征求意见。

(2)与法律界接触

司法和法律专业之间有着悠久的联系传统。根据常识,法官应避免与当前或正在审理案件的有关专业人员有直接联系,与经常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从业人员建立过于密切的社会关系可能会造成偏见。

(3)数据保护义务

1998 年《数据保护法》 (Data Protection Act 1998)[18]对此有详细规定,可在司法内联网上查阅。这是一部关于处理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包括获取、持有、使用或披露此类信息作出新规定的法律。

(4)收礼、招待和社会活动

众所周知,司法机关的所有成员不得利用司法职位的地位和威望来获取个人利益。因此,法官们在接受任何可能与此相关的礼物或招待时应谨慎。接受一份价值不大的礼物或招待,作为一种赞赏的象征,视情况而定,有可能是无可非议的。例如,发表演讲或参加某些公共或私人活动的法官可以自由地接受一种小小的赞赏,它可能包括按照规定对慈善事业的捐助;法律和其他专业的公共机构或官员接受午餐和晚餐的邀请,只要能合理地被视为履行公共或专业职责而不承担任何义务,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对于接受任何礼物或招待是否合适,法官如有任何疑问,应征求有关领导法官[19]的意见。

(5)司法职称

受薪法官可提及其非司法身份的地位,但在这样做时应谨慎行事,密切注意《司法行为指引》 第二部分所载的指导原则。付费法官只有在以司法身份行事时才能使用其职称,允许将司法机关作为履历的一部分。然而,付费法官不应利用其头衔作为专业服务或促进贸易、商业或政治利益的广告。他们还应避免在媒体采访中提及自己的职称,除非职称与采访内容直接相关,他们还应遵照《司法机关媒体指南》 (Media Guide for the Judiciary)中规定的原则。平民治安官可使用英文首字母JP 用于私人及商业信笺等,但不应用于谋求贸易、专业、商业或政治利益。(www.daowen.com)

(6)公众舆论与媒体

根据长期的惯例,所有法官都应意识到,他们不应公开评论政府的政策或提议,包括拟定法律的优点、意义或可能产生的效果,以及公职任命或个别案件的是非曲直。这些指引的作用是为了保障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判决的最终性以及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例如,英国家事庭法官尼古拉斯·沃尔爵士(Sir Nicholas Wall)在2012 年公开表示支持无理由离婚,并称离婚是一个“行政”程序而非法律程序,现行法律已经过时,因其做法会起到鼓励人们离婚的作用,而遭到部分议员和民众的反对。因此,受薪法官未经有关领导法官的同意,不得接受任何要求或就任何问题进行采访。在适当情况下,付费法官可参与媒体活动并参与公开辩论,但必须确保他们不公开发表有损司法机构声誉、公正和中立的声明。平民治安官有时可能被要求公开谈论与他们在其职业或当地社区中所担任的职位有关的事项,当发生这种情况时,他们应确保其职务描述没有影响民众的认知。

(7)网络社交

虽然使用社交网络是个人选择的问题,但法官需要注意司法技术委员会就媒体的安全方面发布的指导意见。[20]指导意见指出,虽然不禁止司法官员写博客,但司法官员在博客上(或在其他人的博客上发表评论)不得自称是司法机关的职员。他们还必须避免发表意见,因为如果公众知道他们担任司法职务,就会损害司法公信力。法官应确保有关其个人生活和家庭住址的信息不会出现在网络上,进行检查的简单方法是将其名称输入到互联网搜索引擎(如谷歌)中。法官及其亲朋好友也应避免法官的个人信息通过社交网络系统进入公共领域(如Facebook 或者Twitter)。另外,司法官员还应注意2012 年8月8 日代表高级法官和高级裁判官发布的博客指引。

法官还应警惕:公开更多的个人信息,而不是必要信息(尤其是要防范欺诈风险);发布可能导致人身安全风险的信息,例如假期计划中的细节和有关的家庭信息;自动隐私设置;公开后缺乏对数据的控制;在随意环境下张贴自己的照片,无论是个人的或与家人和朋友的。

3.政治活动

禁止受薪法官从事任何政治活动或与某一政党有联系。[21]这项禁令包括担任政治职务。有关受薪法官的法律条款也对此做了规定。法官应避免建立任何的政治联系,例如参加政治集会、政治筹款活动、对政党的贡献或在政治论坛上发言。此外,法官不应参加将他们与政治观点或事业联系在一起的公众示威活动,削弱他们作为司法官员的权威,或质疑他们的独立性产生质疑,并造成偏见。

如果法官的家属(包括配偶/民事伴侣、近亲属)在政治活动上很活跃,法官必须铭记,在某些诉讼程序中,这种政治活动可能会引起人们对法官本身的公正性和脱离政治进程的关切,应采取相应行动。

此外,如果一名法官因公开声明或其他意见表达方式而对与案件有关的话题持有强烈意见,他应考虑自己是否适宜审理该案件,而不论当事各方是否提出回避。如果法官公开参加有争议的或政治的讨论,风险就会出现。

只要退休法官不再坐庭或参与政治活动和更广泛的公众辩论,就没有更多的限制,但他们应注意避免任何有损司法机构声誉和独立性的活动。

4.专业活动

(1)推荐

原则上不反对法官为他熟悉的人提供品格或专业能力的推荐。应考虑被推荐人是否适当人选,原则是不应剥夺法官的推荐权,因为最有能力提供证明的人是法官。法官应警惕不适当的请求。平民治安官如被要求填写推荐书或文件,例如与个人申请英国护照有关的文件,其应该知道,在法院和司法职责之外,JP 后缀没有任何法律权威,如果他们在签署这些文件时决定在名字后面使用JP 后缀,他们将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这样做。

(2)报酬

根据1990 年《法院和法律服务法》 (Courts and Legal Services Act 1990)第75 条和附表11 的规定[22],全职法官禁止从事法律实务。受薪法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报酬的工作,也不得在任何情况下收取或保留任何费用或薪酬,但作为作者或编辑赚取的版税除外。当然,所有司法人员都可以从投资或财产中获得资金。

(3)报告其涉及的法庭诉讼和刑事指控

如被警戒或被指控任何刑事罪行(泊车或轻微交通违规事项除外),须通知首席大法官或高级院长,但不得加重刑罚。至于轻微罪行,司法人员应遵从首席大法官在2007 年12 月发出的指导意见。[23]

所有司法官员都有义务向高级司法官员报告其参与即将提交法庭的法律程序。这包括所有民事诉讼(包括家庭诉讼),目的是确保高级司法人员能够充分和及时地审议案件,以及在诉讼进行期间,该官员是否适宜继续在该司法管辖区开庭。

司法官员还必须通知适当的高级司法官员,如果他们是其所属的任何专业机构提出投诉或纪律处分程序的对象,或如果他们遇到严重的财政困难,特别是在正在或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的情况下。如果不按照上述规定报告诉讼程序,可能会导致纪律处分。

(4)人际关系与感知偏见

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官员的判断,运用法律以及其司法直觉,并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与同事进行协商。

(5)处理利益冲突

虽然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不会调查与司法裁决有关的回避投诉,但如果法官没有披露潜在的利益冲突,司法行为调查办公室可以调查这一项投诉。法官不得鼓励当事一方非法使用取消资格的程序。如果仅仅提出反对就足够取消一位法官的审理资格,将会鼓励当事各方试图影响审判人员的组成或造成诉讼拖延,从而增加同事的负担。如果有可能引起或出现偏见的情况,法官应在听证之前向当事人披露。这些指引同样也适用于平民治安官。

(6)对法院工作人员及当事人的态度

司法人员应力求彬彬有礼、耐心、宽容和守时,并应尊重所有人的尊严。法官应确保法庭上的任何人都不会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民族血统、社会团体、残疾、年龄、婚姻状况、性取向、社会和经济状况等类似原因的理由而受到偏见,对于残疾人,应注意在法庭审理期间作出的安排不会使他们处于不利地位。司法学院的《平等待遇法官手册》 (Equal Treatment Bench Book)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司法官员仍有义务遵守与歧视性行为有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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