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英国司法责任制度:法官司法豁免

英国司法责任制度:法官司法豁免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英国司法系统中,只有法官可以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原因是,为了保持司法系统能够正常运转,也为了帮助法官抵抗来自外界的关心或压力。而初级法官的豁免权仅限于其管辖范围内的诉讼。当然,法官的司法豁免权是相对的,它应保持一种合理的限度。

英国司法责任制度:法官司法豁免

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立的同时,当事人如果对案件中所作的决定感到不满,英国对可能发生错误的案件设立了专门机构以及严格进行复核的程序,例如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负责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其确立了英国基本的刑事错案救济制度。但不管这类案件最终确认的结果如何,即使最终确定案件存在错误需要将案件发回上诉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对当事人进行赔偿,都不会让原审法官承担责任。这就是英国法官的司法豁免权,它属于法官特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原则。司法豁免权保护法官不受烦人的诉讼当事人以及议会等外界的侵扰,独立于司法机构,且法官不会因其职务上的行为而被起诉,不受到来自议会的批评,即法官在执行司法审判职能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享有不受指控或法律追究的权利。

(一)司法豁免权主体

一般而言,司法豁免保护所有法官,从最低法院到最高法院,只要他们所从事的司法行为不明显超出其管辖范围。今天,人们普遍认识到,司法豁免的最重要目的是保护司法独立。司法豁免权对法官来说是必要,是因为法官存在较大的职业风险,他们经常要判决有争议的、困难的和感情交织的案件,他们不应该担心心怀不满的诉讼当事人会对法官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或名誉的诽谤以及以控告不正当司法行为的诉讼来纠缠他们。在英国司法系统中,只有法官可以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原因是,为了保持司法系统能够正常运转,也为了帮助法官抵抗来自外界的关心或压力。毕竟公共制度要正常运作,特权必须是绝对的。不过初级法官和高级法官之间仍然有区别,因为即使高级法官的行为在其管辖范围以外,只要使用诉讼是本着诚实守信原则进行的,都是被允许的。而初级法官的豁免权仅限于其管辖范围内的诉讼。然而,法官们自己似乎不太愿意结束自己的豁免权。尽管上诉法院如此规范,议会也不太可能这样做。

此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特殊的保护,他不必担心来自各方面的打击报复。给予他们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特权在于确保法官完全自主独立地执行其审判职能,并且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外在及内在的自由。实际上行政与司法之间始终存在着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从本质上影响着法官的独立。

(二)司法豁免权的限度

司法豁免原则在英国法律体系中根深蒂固,它被用来保护法官免受普通法诉讼原因的影响,包括恶意起诉、诽谤以及其他法定诉讼原因。当然,法官的司法豁免权是相对的,它应保持一种合理的限度。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行为不检点或者有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他们仍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这一豁免不适用于违反与其行为有关的专业和道德标准而对法官采取的纪律处分措施。

实际上,除非根据一项实体性的动议,法官不受批评,这是议会议事程序的一项规则。而且,当法官们以其身份行事时,他们免受因他们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者可能发表的任何言论而引起的任何诉讼。即使他们被认为有故意伤害诉讼当事人的行为,也无关紧要。因此,法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享有司法豁免权:(1)法官所发表的言论和司法行为必须要在权限以内,司法豁免不包括法官在明显缺乏管辖权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2)法官享有的豁免仅适用于具有司法性质的民事责任行为,不豁免刑事责任;(3)法官有行为不检点、职务犯罪、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不免除法律责任;(4)遭受弹劾除外。[23]法官司法豁免的例外须基于议会的合法理由,并由刑事案件复审委员会通过刑事上诉法院进行审理。

简而言之,他们免受行政规制,免受议会辩论,免受追诉。但是,这并不完全适用于低等法院的法官。地方法院法官可由于能力不佳或者品行不良而被大法官免职。治安法官可在不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被免去治安裁判权。[24]

【注释】

[1]参见张涛:《论英国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对法官选任的影响——以法官选任制度改革为切入点》,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年第6 期。

[2]参见胡均如:《英国法官群体的演进及启示》,烟台大学2014 年硕士学位论文

[3]参见郑曦:《司法责任制背景下英国法官薪酬和惩戒制度及其启示》,载《法律适用》2016 年第7 期。

[4]Sedley,Stephen:Judicial Ethics in England,Legal Ethics,2003,6(1),p.29.

[5]参见《法官薪酬》,载英国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uk/about-thejudiciary/judges-career-paths/terms-of-service/salary/,2019 年6 月25 日访问。

[6]参见郑曦:《司法责任制背景下英国法官薪酬和惩戒制度及其启示》,载《法律适用》2016 年第7 期。

[7]参见蔡天啸、胡敏:《法官职业化制度研究:英美经验与启示》,载《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 年第5 期。

[8]参见《法官薪酬》,载英国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uk/about-thejudiciary/judges-career-paths/terms-of-service/salary/,2019 年6 月25 日访问。(www.daowen.com)

[9]参见《2019—2020 年司法薪酬和费用》,载英国政府网站,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judicial-salaries-and-fees-2019-to-2020.2019 年6 月25 日访问。

[10]本表根据英国司法部《2019—2020 年司法人员薪金和费用》数据整理,载英国政府网 站,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judicial-salaries-and-fees-2019-to-2020,2019 年6 月20 日访问。

[11]参见薪酬表中每一组的司法职位,详见附录五,载英国政府网站,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judicial-salaries-and-fees-2019-to-2020,2019 年6 月20日访问。

[12]参见2005 年《宪法改革法》 (Part 2-Arrangements to modify the office of Lord Chancellor,Lord Chancellor to be qualified by experience)。

[13]Alisdair A.Gillespie:The English Legal System(Fifth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257.

[14]Report of Finding Covering Salaried Judges in England & Wales Courts and UK Tribunals,2014 UK Judicial Attitude Survey.Report prepared by Professor Cheryl Thomas Co-Director,UCL Judicial Institute,4 February,2015,p.5.

[15]参见张涛:《论英国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对法官选任的影响——以法官选任制度改革为切入点》,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年第6 期。

[16]Alisdair A.Gillespie:The English Legal System(Fifth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257.

[17]参见2013 年希拉里(Hilary)任期的司法开支,载英国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uk/about-the-judiciary/judges-career-paths/terms-of-service/judicial-expenses/,2019 年7 月15 日访问。

[18]参见程汉大、李培锋:《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208页。

[19]参见谭世贵、孙玲:《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研究》,载《政法论丛》 2009 年第5 期。

[20]通常是指公元5 世纪初到1066 年诺曼人征服英格兰之前,生活在大不列颠岛东部和南部地区的文化习惯相似的一些民族。

[21]参见王泽鉴主编:《英美法导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0 年版,第15~16 页。

[22]J.Randolph Bloc:Stump v.Sparkman and the History of Judicial Immunity,Duke Law Journal,1980 (5),pp.886-887.

[23]参见高键:《中国法官职业保障研究》,山东大学2008 年硕士学位论文。

[24][英] 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三联书店1997 年版,第16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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