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宪法改革法》规定了最高法院法官的新任命程序。当职位出现空缺时,候选人在线提交信息并以电子方式申请。甄选小组根据职位要求在申请人中筛选合格人员,符合要求的将被邀请参加考试。如果预计甄选工作将吸引大量的候选人,则可能会有第二阶段的筛选,可以采取书面筛选或简短面试的形式。在这些阶段之后,被列入候选名单的应试者,被邀请参加甄选日的面试。所有这些都有小组成员的打分,小组成员向由法官任命委员会委员组成的甄选及品格委员会(Selection and Character Committee,SCC)提出建议。甄选及品格委员会考虑小组对候选人的评估,以及通过法定咨询征询意见。获选的人士交由有关当局任命。法官任命委员会只根据成绩遴选候选人,这一程序的目的是尽可能地保障公平和平等。将成立甄选委员会。该委员会将由最高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官任命委员会、苏格兰法官任命委员会和北爱尔兰法官任命委员会的1 名委员组成。2007 年10 月,司法部宣布,这一任命程序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适用于上议院法官的任命。
委员会挑选一人填补空缺的职位,并将其选定的人选通知大法官。大法官要么批准委员会的遴选,要么拒绝委员会的选择,或要求委员会重新考虑它的选择。如果大法官批准委员会选定的人选,首相必须向国王推荐该人选以供任命。最高法院成立后任命的新法官不一定会获得贵族头衔,但他们在被任命时会被授予勋爵或夫人的礼节头衔。最高法院院长和副院长被任命担任这些职务,而不是在任职期间担任最高级的职务。
具体任选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申请人在法官任命委员会网站上完成申请
首先,需要在法官任命委员会网站上创建一个账号。账号将存储个人信息,以便将来再次用于申请。账号信息包括:(1)联系方式;(2)教育经历(包括日期);(3)职业经历(包括日期),只列出主要职务,每个职务描述最多75个字母,可以使用黑圆点;(4)法律经验,如果申请法律职位,或者申请人是一名律师,必须填写法律从业经验。
在此阶段,申请人还将被问到是否接受调剂,以确保能够公平地参与其余的甄选程序。一般情况下不接受迟交的申请,除非情况非常特殊,且还必须在申请截止日期前征得甄选工作主管的同意。
(二)第二阶段:入围阶段
这一阶段将筛选出进入甄选日的候选人。主要有两种方法:
(1)书面筛选:通常由一名非专业人员做主席、一名司法人员和一名独立成员组成甄选小组,审查候选人的自我评价和独立评价。独立评价(independent assessments,以前称为参考材料,即references)必须在书面筛选之前或者资格考试之后进行。当要求独立评价时,将会在甄选工作中明确说明。
(2)资格考试:资格考试是一种在线考试,旨在评估候选人快速吸收和分析信息、查明问题和适用法律的能力,还可以测试候选人的独立意识和判断能力以及他们简洁和清楚地解释和作出决定的能力。通常用于较大的选拔活动和高于巡回法官级别的考试。考试内容由相关司法管辖区经验丰富的法官制定,不同的职位考试内容不一样。
申请人将被提前告知参加什么样的测试,例如:它包含多个部分,以及所需的任何特殊准备,并将获得必要的材料或背景资料。
(3)考试评分:多项选择题自动评分,而笔试题由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官评分。法官评分后的试卷统一审核,以确保评分标准一致。个人分数不公布,但会公布一份关于候选人作为一个团体的表现的反馈报告。
除了这些方法外,法官任命委员会还使用电话评估作为入围工具。如果在威尔士,则还有威尔士语技能的测试。如果申请人被邀请参加电话评估,将事先被告知它所涉及的内容,它可能涉及对演讲或判断的分析。
在这一阶段,法官任命委员会也审查候选人是否符合职位的最低标准和良好品格的要求。
(三)第三阶段:甄选日阶段(www.daowen.com)
如果被列入入围名单,候选人将被邀请参加甄选日,其中包括:
(1)小组面试:小组通常由3 名成员组成,包括1 名主席、1 名司法人员和1 名独立成员(非专业人员)。候选人在甄选日邀请中将被告知在谁的小组,参加甄选面试时将回答小组提出问题,展示其能力,以满足该职位的要求。候选人可能会被问及的问题包括在自我评价中的事例,或者被要求提供更多的事例来证明自我评价。在一些面试中,监察员可能在场。他们在那里只是为了监督专家小组,而不是候选人。
(2)情景提问:询问候选人在特定情况下或场景下,候选人的反应或做法;还可能包括角色扮演。有关情况的信息将在面试前公布,以使候选人做好准备。
(3)角色扮演:在模拟法庭或仲裁庭环境下,候选人扮演司法官员的角色,并应对由专业演员扮演其他角色的场景。
(4)演讲:演讲可能用于某些高级职位的甄选,通常是那些需要领导和管理技能的职位。
(四)第四阶段:法定咨询
通常在甄选日之后进行,但对于较小的、更高级的职位,法官任命委员会可在甄选日之前进行咨询。除非法官任命委员会主席和主管当局(大法官、首席大法官或法庭高级庭长)事先同意放弃咨询,否则将进行法定咨询。
法定咨询的对象是曾担任候选人所申请职位的人士(主管当局除外),或其他有关经验的人士。有关候选人情况将形成摘要报告发送给咨询人以供评论。至于高等法院的甄选工作,咨询人可能是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及另一名人士。
(五)第五阶段:甄选决定
法官任命委员会审查任何潜在的品格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候选人对该职位的适格性。法官任命委员会考虑各小组撰写的报告、在独立评价中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定咨询人的意见。
这个阶段,当出现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候选人成绩相等时,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可以适用“同等能力条款”(Equal merit provision)[10]从这些候选人中选出一名。如果不能使用“同等能力条款”进行选择,委员会将邀请这些候选人参加第二次面试,以便作出甄选决定。
(六)第六阶段:推荐
委员会将向主管当局(大法官、首席大法官或法庭高级庭长)推荐候选人以供任命。委员会在向主管当局报告其最后选择时,必须反映法定咨询人的意见,以及讨论过程中的意见分歧。为审议一项建议,主管当局可要求法官任命委员会提供在甄选过程中的任何资料。因此,在申请或甄选过程中提供的任何信息都可以传递给主管当局。
主管当局可接受或拒绝某项建议,或请委员会重新考虑该建议。如果不接受该建议,必须向法官任命委员会提供书面理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