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任命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JAC)的前身是成立于2001 年3 月的司法任命委员会(Commission for Judicial Appointments ,CJA)。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法官和御用大律师的任命程序,并对这些程序中的投诉进行调查。司法任命委员会于2006 年3 月31 日解散,成立了法官任命委员会、司法任命和行为监察专员(Judicial Appointments and Conduct Ombudsman,JACO)。独立的苏格兰法官任命委员会和北爱尔兰法官任命委员会分别为苏格兰和北爱尔兰行使类似职能。
(一)法官任命委员会职责
法官任命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属于非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负责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和法庭以及管辖范围延伸到苏格兰或北爱尔兰的一些法庭遴选司法机关的候选人。委员会根据2005 年《宪法改革法》于2006 年4 月3 日成立。它接管了以前由英国大法官和宪法事务部(以前是大法官的部门)承担的职责,尽管大法官仍然负责任命一些选定的候选人。在其他情况下,法庭首席法官或高级庭长作出最后任命。
根据《宪法改革法》,议会赋予法官任命委员会以下法定职责:
(1)仅凭成绩挑选候选人;
(2)仅选择具有良好品性的人;
(3)在符合条件的人选中考虑法官来源的多样性因素。(www.daowen.com)
法官任命委员会推荐候选人担任高等法院和2005 年《宪法改革法》附表14所列的所有司法机关的法官。例如,法官任命委员会召集小组,推荐候选人担任高级职位,如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第二高级法官、女王法庭庭长、家事庭庭长、高等法院院长和上议院法官等。法官任命委员会不负责遴选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尽管有一名非专业委员参加甄选小组。此外,大法官可就其认为合适的其他委任请求法官任命委员会的协助。
对于法官任命委员会选定的候选人,主管当局(大法官、首席大法官或高级法庭庭长)可以接受或拒绝,也可以请委员会重新审议该建议,但如果拒绝一项建议或要求重新审议,他们必须向法官任命委员会提供书面理由。
(二)委员和工作人员
法官任命委员会由15 名委员组成,包括1 名主席,14 名其他成员。其中,包括主席在内的12 人是通过公开竞争任命的,其余3 人由法官理事会(法院的2 名高级成员)或法庭法官理事会(法庭的1 名高级成员)选出,所有的成员经大法官推荐,由女王任命。委员会主席必须始终是非专业人员,在其他14 名委员中,5 名必须是司法人员(其中1 名必须是高级法庭的法官);2 名必须是专业人员(每名成员必须具备规定的法律资格,但不得有重复);5 名必须是非法律专业人士;1 名必须是按照《宪法改革法》附录14 中规定的法庭法官;1 名必须是非专业法官。[9]
规定的法律资格是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大律师;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的律师;或特许法律执行官协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Legal Executives)会员。
除了15 名委员外,法官任命委员会另有50 名左右的工作人员,负责法官任命委员会的运作,组成甄选小组和通信小组,负责法院和仲裁庭法官的遴选管理工作。甄选小组负责遴选工作,他们处理所有的申请,计划甄选日,并为甄选日做好准备工作,他们还处理与候选人的外围工作并编制遴选程序。通信小组负责全体的通信工作,包括回答媒体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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