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英国法官等级及司法责任制度研究结果

英国法官等级及司法责任制度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在英国,法官的职业生涯始于出庭律师或者事务律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各级司法机构中,不同类型的法院,其法官类别也不同,形成了一系列严格的等级制度。截至2018 年4 月1 日,英国一共有2978 名法官。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案卷主事官位列首席大法官之后的第二高级法官。

英国法官等级及司法责任制度研究结果

由此可见,在英国法官的职业生涯始于出庭律师或者事务律师。符合条件的出庭律师或事务律师,可根据司法公告提出申请。司法公告由法官任命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JAC)负责,刊登在全国性的报纸、法律出版物、司法部网站及互联网上。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各级司法机构中,不同类型的法院,其法官类别也不同,形成了一系列严格的等级制度。通常来讲,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的法官比地区法院和郡法院的法官更有分量。截至2018 年4 月1 日,英国一共有2978 名法官(不包括行政裁判所的司法人员)。[1]以下是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任职的法官职位。

(一)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

首席大法官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机构的首脑和法院院长。历史上,这个职位仅次于上议院大法官(Lord Chancellor),在英国司法机构中排行第二。2005 年《宪法改革法》取消了上议院大法官的司法职能,首席大法官成了最高司法首长。原来由首席大法官担任的上诉法院刑事司庭长和刑事审判负责人,由另外任命的法官担任。尽管上议院大法官不再拥有司法审判职能,但他仍然与首席大法官一起对法官行使惩戒权,并在任命法官方面发挥作用。现任首席大法官是来自马尔登(Maldon)地区的Burnett 勋爵,他于2017 年10 月2 日履职。[2]

根据2005 年《宪法改革法》,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有大约400 个法定的职责。他的主要职责包括:

代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机关对议会和政府提意见。

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司法机关的福利、培训和指导。与政府讨论上议院大法官对司法机构的资源配给。

英格兰和威尔士各法院法官的部署和工作分配。此外,还包括:

审理重要的刑事、民事和家事案件;在许多最重要的上诉案件中给出判决和实践指导;

与上议院大法官共同承担司法投诉办公室的责任,负责调查针对司法官员的投诉;

担任量刑委员会主席,该机构独立成立,目的在于支持量刑的一致性;

主持司法执行局和法官理事会,这两个机构协助他管理其职责;同时也是治安法官协会的主席;

担任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的院长,可以在任何英格兰或威尔士法院审理案件,包括地方法院;

首席大法官和高级司法部门的工作由一个公务员团队支持和配合,共同组成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办公室。首席大法官由司法任命委员会召集的特别小组任命。在实践中,首席大法官和上诉法院各庭的庭长一般都是从上诉法院法官中任命的,但任命也可以由最高法院作出。

(二)上诉法院法官(Court of Appeal Judges)[3]

除了首席大法官以外,上诉法院还另设四名主事法官,分别是:案卷主事官(Master of the Rolls)、女王座审判庭庭长(President of the 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庭长(President of the Family Division)以及高等法院大法官(Chancellor of the High Court)。其中案卷主事官负责上诉法院民事庭,其他三位负责高等法院的三个法庭。除了主事法官以外,上诉法院目前另有大法官38 名。四大主事法官如下:

1.案卷主事官(Master of the Rolls)。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案卷主事官位列首席大法官之后的第二高级法官。历史上的案卷主事官最初是负责保管衡平法院的卷宗、专利以及记录在羊皮卷轴上的重要判决的官员,偶尔会担任国王封印的守护者,目前仍担任公共记录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uncil on Public Records)的主席和皇家历史手稿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 on Historical Manuscripts)的主席,负责管理国家级重要文件。案卷主事官是十几名大法官职位中最高的,既是上诉法院的一名高级法官,也是上诉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庭长,负责调配和组织该部门法官的工作,并在其中一个法庭主持工作。最复杂的案件通常由案卷主事官来审理,一般情况下与两位上诉法官一起主持庭审工作,偶尔也会有第三位法官,比如退休的大法官。案卷主事官还负责在民事司法制度及民事权利方面提供咨询。现任案卷主事官为Terence Etherton 爵士,他于2016 年10 月3 日上任。

2.女王座审判庭庭长(President of the Queen's Bench Division)

负责女王座审判庭(The Queen's Bench Division,QBD)的工作,该庭在三个法庭中是最大的一个,目前由71 名法官组成,司法管辖权最为广泛,涉及犯罪和因人身伤害、过失、违反合同、诽谤、不支付债务和拥有土地财产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案件,部分民事工作是处理因成本高昂或案情复杂而不适合郡法院的合同和侵权(民事过错)案件。现任女王座审判庭庭长为Brian Leveson 爵士,于2017 年10 月18 日履职。

3.家事庭庭长(President of the Family Division)

家事庭庭长是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家事庭以及“家事司法”(Family Justice)总负责人。家事庭于1971 年创立,除了庭长以外,家事庭还由19 名高等法院法官组成,主要处理的案件包括:

离婚,包括子女、财产或金钱纠纷;收养、监护和其他涉及子女的事项,以及代表那些不能自己做决定的人的判断,比如持续性植物人受害者。

家事庭还在伦敦的家事庭的遗产登记处,以及英格兰和威尔士的11 个遗产登记处处理无可争议的遗嘱认证问题,即遗嘱有效性的法律承认。

现任家事庭庭长为Andrew McFarlane 爵士,他接替2018 年7 月27 日退休的前任庭长James Munby 爵士。

4.高等法院大法官(Chancellor of the High Court)

高等法院大法官是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衡平法庭的庭长以及“保护法院”(Court of Protection)的副院长。在2006 年之前,这一职位名义上由上议院大法官担任,但实际上由上议院副大法官行使职权。当上议院大法官的司法角色被废除时,上议院副大法官被重新命名为高等法院大法官。衡平法院负责解决涉及所有形式财产的纠纷,包括商业、贸易、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以及有关公司、合伙企业、抵押贷款、破产、土地和信托的传统工作。高等法院大法官也是上诉法院的当然法官,其职位从1971 年以来没有实质性的改变。现任高等法院大法官为Geoffrey Vos 爵士,于2016 年10 月24 日上任。

在实践中,所有上诉法院法官都是资深法官,有着丰富的司法经验。女王根据司法任命委员会召集的遴选小组的建议任命。各庭的主事法官实际上是从上诉法官中选出的,而上诉法官又从高等法院法官中选出。遴选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或其主席提名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或其提名人、法官任命委员会主席或其提名人及一名法官任命委员会非专业成员组成。如果出现平局,委员会主席有决定性的一票。遴选小组向大法官报告,大法官可以接受选择,拒绝选择,或者要求遴选小组重新考虑。如果实际可行,小组必须咨询正在作出任选的办公室的现任负责人。根据法律,该职位的候选人必须具备被任命为上诉法院大法官或上诉法院法官的资格。而根据1981 年《高级法院法》(Senior Act 1981)第10(3)(a)条规定,只有上诉法院法官或有资格获委任为上诉法院法官的人才有资格获委任为高等法院大法官。

(三)高等法院法官(High Court Judges)

高等法院由女王座审判庭、家事法庭、衡平法院组成。高等法院法官通常审理严重的刑事案件、重大的民事案件,协助大法官们审理上诉案件。他们在伦敦开庭,但也会前往英国各地的主要法院中心。高等法院法官的组成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女王座审判庭庭长、家事庭庭长、高等法院大法官、高级法官(the Senior Presiding Judge)、女王座审判庭副庭长(the vice-president of the Queen's Bench Division)以及被分配到高等法院的三个部门之中其他法官。(www.daowen.com)

在高等法院的三个部门中,各设有部门首长。女王座审判庭由女王座审判庭庭长担任,处理合同和侵权(民事不法行为),司法审查和诽谤,并包括专家法庭的案子,即商业法庭、海事法庭和行政法庭。目前由大约73 名法官组成。家事庭由家事庭庭长负责,目前由19 名法官组成,负责处理家庭法问题。家事庭的法官也担任保护法院的法官。衡平法庭由高等法院衡平法庭庭长负责,目前由18 名高等法院法官组成,负责处理公司法、合伙关系、产权转让、地产法、遗嘱认证、专利及税务案件。

高等法院法官由女王根据大法官(the Lord Chancellor)的推荐任命,经过司法任命委员会的公平公开竞争。申请入职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符合司法委任基本资格条件,即具备为期7 年以上的诉讼代理人权利,或担任最少2 年的巡回法官。在实务中,经提名的高等法院法官,通常均为执业20 ~30 年的出庭律师,仅由少数人从巡回法官中提名。自1990 年允许事务律师取得“出庭事务律师”(solicitor-advocate)地位后,与出庭律师相同地享有被提名为高等法院法官的资格。

由于英国并不存在“刑事法院法官”,刑事法院的审判工作,依犯罪的严重程度,分别由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兼职法官(Recorder)担任,因此,高等法院的法官除了审理属于高等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外,必要时会到刑事法院(Crown Court)进行审判工作。

此外,在高等法院中还有“副高等法院法官”(Deputy High Court Judges),这个职位也必须具备高等法院法官资格,通常由出庭律师兼任。在实践中,这个职位已成为一位符合资格者在正式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前,必须经过的测试阶段。

(四)首席治安官(Chief Magistrate)

首席治安官也称为高级地区法官(The Senior District Judge),负责领导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治安法庭任职的法官,领导出席家事法庭的地区法官,并酌情与指定的家事法官联络,包括代表治安法庭的地区法官(District Judges)和副地区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s)的意见,为他们的福利、培训和指导作出适当安排,并部署治安法庭的法官配置和工作分配。还为法官、高级司法人员及高级民政事务专员提供一般联络点。此外,还负责审理治安法院诸多最敏感或最复杂的案件,特别是涉及引渡和特别管辖的案件。首席治安官办公室还负责安排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治安官代表的开庭,并管理监狱纪律裁决的听证会。如犯人触犯纪律,需被判多几天监禁,便会派遣全职区法官到监狱聆讯案件。全国各地的监狱都发出了请求到治安官办公室,然后会列出一份案件清单,当产生了足够多的案件时,法官会到监狱听取陈述。

(五)高等法院预审法官(High Court Masters and Registrars)

高等法院预审法官指高等法院的主审法官(masters)和司法常务官(registrars),是高等法院衡平法庭和女王座法庭的程序法官,负责处理大部分民事事务,从案件本身到由高等法院法官进行初审前的方方面面,以及审判结束后的所有程序性的事项,均由高等法院预审法官负责。

高等法院预审法官包括:高级主审官(the Senior Master)和9 位后座庭主审官(Queen's Bench Division masters);首席主审官(the Chief Master)和5 名衡平法庭主审官(Chancery masters);以及首席司法常务官(Chief Registrar)和5 名破产司法常务官(bankruptcy registrars)。后座庭主审官中的一人兼任海事法庭司法常务官(Admiralty Registrar)。

高级主审法官同时也是选举呈请程序(Election Petitions)的指定官员,以及所有涉外司法事宜的中央机关、选举争议解决的指定官员、负责高等法院执法人员和“女王债务征收官员”(Queen's Remembrancer)[4]的指定官员。后座庭和衡平庭的主审法官以及破产司法常务官处理大部分其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日常事务,并在某些情况下审理案子。大多数案件通过即决审判、调解或谈判解决,不进行审判。

高等法院预审法官们在司法任命委员会的管理下,经过公平公开的竞争,最后由女王任命。担任后座庭主审官、衡平庭主审官、海事庭司法常务官以及破产司法常务官通常应该具备有高等法院任何种类的所有诉讼、郡法院或地方法院的任何诉讼中7 年的出庭辩护经验。

高等法院还有副预审官一职,这个职位由司法任命委员会任命,是一种非全职的司法职位,其法定资格和职责与全职的预审官职位一样,聘任期限为5年,通常会自动延长为5 年。预审官从副预审官中选拔。

(六)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巡回法官在皇家法院、郡法院和高等法院中任职,有些巡回法官专门审理刑事或民事案件,而有些法官则被授权审理公法或家事领域案件,其他法官或多或少会在专门的民事司法管辖区担任全职法官,例如衡平法院审理商事案件,或担任技术和建设法庭(Technology and Construction Court)法官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要求一些巡回法官在上诉法院刑事科旁听。目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超过600 名巡回法官,分布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七个地区,并在其所在地区的王室和郡法院任职。

巡回法官的级别低于高等法院法官,但高于地区法官,由女王根据上议院大法官的推荐,经过司法任命委员会的公平和公开的竞争而任命。他们可获委任为高等法院副法官。以前,巡回法官只能从具备10 年以上出庭资格的出庭律师和律师中挑选。[5]然而,在2004 年,要求增加司法机构多样性的呼声得到了认可,资格期限也被改变,因此,从2008 年7 月21 日起,巡回法官任命资格必须满足7 年的出庭实践年限。[6]通常,在任命前,还应担任过兼职的刑事案件书记员或全职的民事案件地区法官。一些巡回法官被任命为高级巡回法官,承担额外的责任,例如管理最大的法院中心。一些巡回法官在退休后兼职工作,被称为副巡回法官(Deputy Circuit Judge)。

(七)地区法官(District Judge)

英国的地区法官是两个不同类别的法官的头衔。一个类别是在郡法院任职,对高等法院的案件有管辖权,在1990 年《法院和法律服务法案》(Courts and Legal Services Act 1990)颁布之前,他们被称为登记官(registrar);另一个类别是在治安法院任职,在1999 年的《获得司法公正法》颁布之前,他们曾被称为“领薪治安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1999 年以后正式更名为“地区法官(治安法院)”。

第一类地区法官是在郡法院处理大多数案件的全职法官,工作涉及范围广泛的民事和家庭法律案件,如要求损害赔偿和禁令、对抵押借款人和财产承租人的管理程序、离婚、儿童程序、家庭暴力禁令和破产程序。他们被指派到一个特定的巡回法庭,可以在该巡回法庭上的任何郡法院或高等法院地区登记处(district registries of the High Court)旁听。地区登记处是位于英格兰和威尔士不同地区的高等法院的一部分,负责处理高等法院的家事和民事案件。地区登记处通常设在郡法院,由郡法院的地区法官负责审理高等法院的案件。这类地区法官在司法任命委员会的管理下,遵循公平、公开竞争原则,由女王任命。其法定资格为必须有5 年以上出庭律师经验,并在涉及最高法院任何法庭的所有诉讼,或郡法院或地方法院的所有诉讼中的法庭上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发言。上议院大法官通常只会考虑那些已经任职两年的副地区法官,或者已经以副法官的身份完成了30 次开庭审理的申请人。目前在职的地区法官有400 多名,其中18 人在伦敦高等法院的主要家事法庭任职。

第二类地区法官(治安法院)在治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青少年案件和一些民事诉讼,可以被授权在家事法庭审理案件,一些法官被授权处理引渡程序和恐怖主义案件,也有的被授权作为监狱审判官。他们由上议院大法官提名,在司法任命委员会的管理下公开公平竞争,由女王任命。此类法官法定任职资格为至少为5 年出庭律师,并曾在最高法院任何法庭的所有诉讼中,或在郡法院或治安法院所有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辩护人在庭审中辩护。此外,他们通常还必须担任过至少两年的副地区法官(治安法院)或不少于30 天的庭审经验。

(八)兼职法官(Recorder)

兼职法官这个职位通常是法官晋升到巡回法院法官职位的第一步。兼职法官可能在皇家法院或郡法院任职,但大多数从皇家法院开始。他们的管辖范围与巡回法官大体相似,但他们通常会处理不太复杂或严重的案件。兼职法官需要积极管理案件,并在审判中确定索赔要求。其职责还包括协助当事各方准备审判,主持法庭程序,对申请和有争议的审判作出判决。兼职法官要求每年行使法官职务30 天,可以选择是否将法官训练的天数作为坐庭天数。新任命的兼职法官必须参加司法研究委员会(Judicial Studies Board)的封闭式入职培训课程,并须随同巡回法官坐庭一周,随后,将会颁发一张皇家特许令(A Royal Warrant),兼职法官庭审的第一周内须接受现场监督。以后,兼职法官还需参加每三年为期两天的定期继续教育课程。

(九)平民治安官(Magistrates)

平民治安官的存在,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体系中,是非常重要和具有特色的。平民治安官指法院的司法决策过程中参与的外行人,即不需要持有任何法律资格的当地社区人士,也称太平绅士(Justice of the peace)。目前有21500 名平民治安官服务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各治安法院。[7]治安法院虽然审理较为轻微的案件,但在实务上,95%以上的刑事案件的量刑,均由治安法院完成,而负责审理大多数刑事案件的“法官”均为平民治安官。因此,平民治安官在英国司法体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说是“平民参与司法审判”精神在英国最为具体的体现。[8]

所有的平民治安官在成人法庭(adult court)开始他们的“法官”职业生涯,他们处理罪行虽然本质上不一定很严重,但对社区有最广泛的影响,例如,反社会行为和与酒精相关的事件。治安法院也是处理诸如强奸和谋杀等更严重罪行的第一阶段,这些罪行随后被移交给刑事法院(Crown Court)。随着他们经验的增加,一些平民治安官得以在青年法庭(youth court)处理涉及10 ~18 岁被告的案件。有经验的平民治安官也可以接受专家培训,处理涉及家事法院儿童福利的案件。当巡回刑事法院对治安法院判决的上诉进行审理时,平民治安官也可以与法官一起开庭。治安法院的所有审裁小组均指定一名平民治安官担任主席,而他(她)将是在公开法庭上发言的审裁小组成员。庭审中,两名平民治安官分布在主席的两侧,被称为“边锋”(wingers)。这三名治安官在决策过程中具有同等的分量,并充分参与治安官休息室中进行的讨论。平民治安官每年最少须开庭13 天或26 个半天(如同时在青少年庭或家事庭出庭,则须开庭35 个半天)。

平民治安官通过网络招聘,由47 个在职的平民治安官和地区非平民治安官组成的地方谘询委员会选出。公众可以直接向委员会(联系方式可以在www.gov.uk 上查询)询问职位空缺情况,或在公共广告上查找职位空缺情况(通常在当地自由媒体出版物和市政大楼的社区公告栏中可以找到,包括图书馆)。谘询委员会是非公共机构部门,其成员资格被视为公共委任,并受公共委任事务专员公署管理。2013 年10 月之前,平民治安官由大法官(the Lord Chancellor)委任。根据《2013 年犯罪和法院法》(Crime and Courts Act 2013),从2013 年10 月1 日开始,委任平民治安官的法定权力移交给了首席大法官(the Lord Chief Justice),首席大法官将此职权委托给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高级主审法官(the Senior Presiding Judge)。

在申请成为裁判官时,须填妥申请表格,要求提供品格参考,并进行两次面试,然后才向高级主审法官提出委任个人的建议。这个职位很受欢迎,遴选过程也很严格,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申请的人都被推荐去应聘。

一旦被任命,地方法官就会被分配到一个地方司法区域担任法官(即a bench)。每年地方法院选举其中一名法官担任法官主席。法官主席也充当法官席位的大使,与支持他们的机构保持有效的联系。他们同时也代表首席大法官,向地方法官提供支援及指引,并协助维持地方法官这个职位所要求的高行为标准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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