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早的法官
英国的专业法官萌芽于12 世纪英国普通法院产生的过程,最早的法官从那些为国王在解决纠纷方面提供意见的、有着特别经验的法院官员中产生,后来发展成为巡回法院的法官,他们集行政权和司法管辖权于一身。亨利二世(1154—1189)为英国现代司法体系播下了种子。1178 年,亨利二世首先从王室中选择了5 名成员,包括2 名神职人员和3 名世俗人员,“受理所有关于王国的控诉并伸张正义”,这五名成员在国王和“智者”(wise man)的监督下工作,这是普通法院的起源。事实上,这些早期的法官们并不受欢迎,他们被看作是国王压迫的工具。为了解决土地纠纷,他建立了一个由12 名当地骑士组成的陪审团,最终,发展成了一个新的常设法院——王座法院,将国王受理的诉讼与国王委员会(King's Council)受理的诉讼分开了。
(二)职业法官的产生(www.daowen.com)
13 世纪早期的英国是一个教会富裕、国王贫穷的时代,加入教会是当时人们明智的选择,因此,许多法官是由神职人员担任。到了13 世纪中期,骑士已经开始加入牧师行列到法院充当法官,因此,这些都不能称为职业法官。英国历史上真正意义的职业法官始于1268 年,高级律师(serjeant)Lawrence de Bro 被任命为法官,从此英国格兰和威尔士开始了从高级律师中选任法官的传统。第一批从高级律师(serjeant-at-law)当中任命的职业法官都是实践普通诉讼法院制度的拥护者,在普通法诉讼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这意味着法官在就任前就已经有着真正的法律执业经验,对英国司法体制的意义非凡。1873 年英国《司法法案》(Judicature Act 1873)在1875 年生效之前,只有高级律师才能成为法官,这个法案生效后,具备相当资格的出庭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均可成为适格的法官备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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