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从很大程度上讲刑事上诉程序是立法的产物。其中主要的法律是1980 年《治安法院法》(Magistrates’ Courts Act 1980)、1968 年《刑事上诉法》(Criminal Appeal Act 1968)、1981 年《高等法院法》(Senior Courts Act 1981)以及1969 年《司法行政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ct 1969)。这些法律确定了上诉的权利和后果。通过授权立法所制定的大量的规则对这些法律起到了支持的作用。因为上诉程序是以零散立法的形式发展的,所以刑事上诉体系是复杂和不规则的。例如,控诉方可以对程度最轻的犯罪的无罪判决提起上诉,但是却不可以对程度最严重的犯罪的无罪判决提起上诉;另外,被告人对轻微犯罪的有罪判决自然具有上诉的权利,而对严重犯罪的有罪判决却并不自然具有上诉的权利。
(一)向刑事法庭提起的上诉
在英国,95%的刑事案件是由基层刑事法庭,即治安法院的业余治安法官或者领薪治安法官进行审判的。被治安法官判决有罪的被告人,只要他作出的是无罪答辩,那么他就可以对其有罪判决向刑事法庭提起上诉。因为该上诉属于重新审判型上诉,即对原先指控的重新审判,所以被告人无须给出上诉的理由。[77]除非被告人同意将一审中的证据记录进行宣读,否则在上诉审判中应当重新进行举证。在上诉审判中,通常是由一名法官和另外两名与一审无关的业余治安法官来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重新审判。业余治安法官必须接受法官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但是可以不理会法官对事实的决定。依据1981 年《高等法院法》第48 条第2 款的规定,刑事法庭对治安法院裁决中的任何部分都有权进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并且可以行使治安法官所行使的任何权力。依据1981 年《高等法院法》第48 条第4 款的规定,刑事法庭可以作出一个新的判决。所有被治安法院判决有罪的被告人都可以对其量刑判向刑事法庭提起上诉。刑事法庭所要决定的问题并不是原先的量刑判决是否合理,而是原先的量刑判决是否刑事法庭所要作出的量刑判决。如果不是,刑事法庭将会作出其所认为恰当的量刑判决来取代原先的量刑判决。
(二)向英国高等法院的地区法庭提起的上诉
除向刑事法庭提起上诉之外,被治安法院判决有罪的被告人可以向英国高等法院的地区法庭提起上诉,该上诉被称为“规定案件的上诉”。对无罪判决的案件控诉方可以同样的方式提起上诉。如果刑事诉讼的任何一方对刑事法庭有关对有罪判决或者量刑判决的上诉案件的裁决不服,也可能导致适用“规定案件的上诉”。依据1980 年《治安法院法》第111 条和1981 年《高等法院法》第28 条的规定,“规定案件的上诉”的条件是法院的判决必须存在着法律错误或者是超出司法管辖权限。这种标准导致在极少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规定案件的上诉”对量刑判决不服的案件提起上诉。事实上,“规定案件的上诉”是局限于法律问题的有限重审型上诉。在“规定案件的上诉”中,需要阐明对何种指控提起上诉、法庭所查清的事实、向法庭提出的意见或论据、法庭对这些意见或论据所作出的决定以及请求高等法院的地区法庭作出决定的法律问题。“规定案件的上诉”不涉及证据问题,除非如果对所控诉的法律错误没有证据以证明法庭对该问题的决定是正当的,那么证据问题将会被视为法律问题来对待。在上诉审判中,对案件叙述构成了争论焦点,并不涉及给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审判此类上诉案件的高等法院的地区法庭可能作出无罪释放的判决用以代替有罪判决、或者有罪判决用以代替无罪释放的判决、或者将案件发回治安法院重新审判、或者将案件发回治安法院重新审判并附带有罪判决或者无罪释放的判决指示。
对治安法院审判的案件或者刑事法庭审判的上诉案件向高等法院的地区法庭提起上诉的另外一种方式是司法审查。与“规定案件的上诉”相同,控辩双方都可以请求司法审查;但是与“规定案件的上诉”的区别是,控辩双方请求司法审查可以发生在下级法庭作出最后判决之前。司法审查以作为对政府机构和官员进行检查的一种程序而著名,通过司法审查可以对下级法院超越司法权限、不合理性案卷记录上所发现的错误或者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进行纠正。司法审查程序包括两个阶段。首先,申请进行司法审查。如果申请被批准,那么要提交司法审查申请书。其次,可以给出书面证词,但是所给出的书面证词必须与进行审查的问题有关。(www.daowen.com)
有关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无罪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能被采纳。高等法院的地区法庭进行审查后,可采取的补救方式包括用来取消下级法院判决的诉讼文件移送命令、制止超越司法权限行为的禁令、强制下级法院履行义务的书面训令。法官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用这些补救方式,并且这完全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的。司法审查作出的撤销有罪判决的决定将导致下级法院的判决无效。如果撤销的是刑事法庭对有罪判决的上诉所作出的驳回上诉的决定,那么最初由治安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将继续有效。除非原先的审判是无效的并且被告人从来没有处于被判决有罪的危险之中,否则在司法审查中,高等法院的地区法庭不能撤销无罪判决。“规定案件的上诉”和司法审查通常是由两名法官进行审判的。对高等法院的地区法庭所审判的这两种上诉如果不服,可以向英国的最高法院,即英国国会上议院,提起上诉。
(三)向上诉法院(刑事庭)提起的上诉
在英国,程度恶劣的犯罪将被起诉到刑事法庭,由一名法官和陪审团(如果被告人作出无罪答辩)进行审判。被告人对有罪判决或者量刑判决不服所提起的上诉由上诉法院(刑事庭)进行审判。对有罪判决提起的上诉是由三名法官组成的法庭进行审判的,[78]并且其中至少有一名法官是上诉法院的大法官。通常,另外两名法官中至少有一名是高级法院的法官[79]或者是对刑事案件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巡回法官。[80]法官在上诉法庭上将得到由刑事上诉的书记员准备的案件概要、由上诉人的律师呈交的争辩纲要、一份总结发言纪录以及一份证据纪录(如果是恰当的并且该记录仍然存在)。尽管上诉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判方式倾向于审查方式但是上诉审判采取是重新审判的方式。立法本身是非常清楚的,依据《1968 年刑事上诉法》第2 条第1 款规定,如果上诉法院认为有罪判决是不正确的,那么他们就可以承认对有罪判决的上诉并且撤销有罪判决;否则,上诉法院必须驳回上诉。上诉法院自身确认,如果上诉法官对有罪判决存在一个“潜在怀疑”,那么有罪判决必须被撤销。[81]当有罪判决被撤销,上诉法官可以选择命令重新审判、重新召集陪审员进行审判(只有在原先的判决无效的情况下)、或者用另外一个有罪判决来代替原有罪判决。法院可以,并且通常,选择不给出命令。如果控辩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那么他们可以向英国国会上议院提起进一步的上诉。只对量刑判决而不对有罪判决提起的上诉是由两名法官进行审判的,并且控诉方通常不参加上诉审判。如果被告人对量刑判决的上诉胜诉,那么法庭将撤销原量刑判决并且给出新的量刑判决,该新的量刑判决将轻于原刑事法庭的量刑判决。
控诉方对无罪判决或者量刑判决提起上诉的权利与辩护方对有罪判决、量刑判决、或者有罪判决和量刑判决提起上诉的权利并不相同。从1972 年起,对刑事法庭作出无罪释放的判决总检察长可以提请上诉法院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审查。[82]但是,无论上诉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决,都将不会影响对被告人的实际无罪放。从1988 年起,如果刑事法庭对一些特定的严重犯罪的量刑判决过度地宽容,那么总检察长可以提请上诉法院对该量刑判决进行纠正。[83]过度宽容的量刑判决是指在法官能够合理考虑的恰当量刑范围之外的量刑判决。总检察长因量刑判决提请上诉法院进行纠正的情况非常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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