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英国刑事审判程序:正当程序要求、抗辩性与陪审团决定

英国刑事审判程序:正当程序要求、抗辩性与陪审团决定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概述英国的刑事审判程序反映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对于英国刑事审判的本质,过去常常概括为两个特征:抗辩性;判决结果由一个12 个人组成的陪审团而非由1 名法官作出。同样,英国刑事审判程序是抗辩制审判程序,该程序是在控方和被告方之间展开的,没有一方享有超越另一方的优势,双方都有权期待法律和程序不偏不倚地得到适用,双方都可以传唤证人,通过发问对方的证人以检验证据的真假。

英国刑事审判程序:正当程序要求、抗辩性与陪审团决定

(一)概述

英国的刑事审判程序反映了正当程序的要求。有关规则如无罪推定、在刑事审判中起诉方负举证责任以及有关证据可采性的规则都体现了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欧洲人权公约》第6 条规定:在决定个人的公民权利与义务或在决定对某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任何人有权在合理的期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与公正的法庭之公平与公开的审讯。判决应公开宣布。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司法公正原则包括公平审判、公开审判、无罪推定、刑事被告人的最低限度的权利等内容。

对于英国刑事审判的本质,过去常常概括为两个特征:(1)抗辩性;(2)判决结果由一个12 个人组成的陪审团而非由1 名法官作出。在某种程度上,以上概括常常对理解英国审判的特征产生误导。虽然陪审团是构成英国抗辩式审判的关键因素,但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没有通常所想象得那么大。同样,英国刑事审判程序是抗辩制审判程序,该程序是在控方和被告方之间展开的,没有一方享有超越另一方的优势,双方都有权期待法律和程序不偏不倚地得到适用,双方都可以传唤证人,通过发问对方的证人以检验证据的真假。目的是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对有罪的人绳之以法,对无辜的人宣布无罪。但是,关于对抗制的有句格言是“谁起诉,谁举证”。在刑事审判中,这意味着只有公诉人对其指控作了证实,被告人才能被判有罪。证明标准适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只有在证据达到按通常情理无可置疑时,法院才确认对被告人的起诉或者犯罪事实成立。

(二)一般程序

1.控诉方的开庭陈述

控方律师一开始应简洁明了地向陪审团说明案件情况以及控诉方将如何去证明该案件。如果案情复杂、冗长,诉务律师应该尽量使案情生动、直观,以便于陪审团了解案情。比如诉务律师可以出示照片、列出事件发生的时间表或者相关的电话号码以及其他此类事实。

2.传唤控方证人

当控方律师传唤证人的时候,他们将得到的那份书面陈述作为询问的基础。询问的问题不能带有诱导性,也就是说,在证人回答问题时不能提示证人,或者把证人的思路引向争议中的重要事实。“禁止使用诱导式提问”的规则适用于控辩双方传唤的证人,也包括被告人本人。询问一方诉讼当事人自己的证人称为直接询问。

3.辩护方律师的交叉询问(www.daowen.com)

交叉询问是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务律师所拥有的、询问对方证人的权利。通过交叉询问,双方诉务律师试图削弱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可信性。交叉询问被视为英国抗辩式诉讼体系中最重要的手段。有的学者认为它“毫无疑问是迄今为止人类发明的、用以发现真理的最伟大的法律发动机”。因此直到今天人们依然认为:如果对其适当进行规制和约束,这种技巧是检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可信性的最好方法。由于辩护方已经有了控诉方想要传唤的所有证人的书面陈述,因而交又询问可以事先进行准备。

交叉询问与直接询问的不同之处在于律师可以提出诱导性的问题。事实上交叉询问已经成为诉务律师手中的杀手锏,它可以使证人的证词前后矛盾,或者使证人收回已陈述的某一事实,或者只是让陪审团/法官清楚该证人实际上是不可靠的。有时可能会遇到以下情形,如证人怨恨被告人,或者证人是被收买来作证的,还可能是证人在案件主要事实之外的许多问题上都说了谎,导致他们对案件主要事实部分的证词不可信。诉务律师在获准提问的问题上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自由,但是这些问题必须与争议中的某一事项有关,而且不得借此进行无理攻击。

证人在经验老道的交叉询问的压力之下,承认自己对某一重要事实说了谎的案件并不多见。对这类案件而言,法官仍然可能确信证人在其他许多事实上是准确、真实的,并且已经经受住了艰苦的交叉询问的。较为常见的争议点虽不真实,但是准确。举个例子,假如一个案件的处理主要依赖于证人辨认被告人。辩护方已经预先研究、推测证人可能要作出的证词,并且准备了某一地理位置的按比例准确绘制的平面图以及该地理位置的照片。如果法庭上突然出示的平面图和照片表明证人最初陈述的内容很难从其所在的位置观察到,这对证人来说就是一个考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马上会对案件中对被告人不利的关键部分产生怀疑。

如果被告人愿意发言,那么接下来的审判程序就从被告人陈述开始,然后是交被告人的主要证据、控方律师对被告人进行交叉询问、控诉方最后陈述(对起书中所述的重要的有罪证据及其与法律条款的关联性进行总结、归纳),最后是辩护方律师的最后陈述(对起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以及控诉方不能如起诉书中所述证明案件、法官因此不能确信被告人有罪等进行总结、归纳)。

4.最后陈述

最后陈述在整个审判程序中有时甚至是诉讼代理成败的决定性阶段。在这个时候,诉务律师可以直接面对陪审团总结陈词,他们深知案件中所有的证据都已提交,并且无懈可击。直接面对陪审团可以给诉务律师以力量,但是一定要尊重陪审团。有的时候案件处于千钧一发的紧急关头,而证据只是从表面看来似乎无情地引向被告有罪的结论,这时辩护方律师的最后陈述有可能扭转不利的局势。

在诉讼程序的这个阶段,要想成为一个有魄力的诉务律师必须具备多方面的品质。在这个阶段,诉务律师向陪审团所作的陈述既不能照本宣科、枯燥乏味,也不能是狂热的戏剧式的慷慨陈词,因为这样只会妨碍陪审团作出判断。关键是要找到一种平衡。最后陈述应该始终能够抓住陪审团的心,把他们的注意力吸引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要点上,并最终引导他们怀疑起诉案件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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