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审判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也是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和价值目标最直接的体现。沃尔夫的改革目标确定后,英国各司法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努力降低法庭审理成本、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使民事审判朝着高效、快捷的方向发展。新《民事诉讼规则》体现了这种取向,规定了几项颇具特色的审判制度。
(一)缺席判决制度
新《民事诉讼规则》第12 章共11 个条款,对“缺席裁判”(default judgment)情况下当事人及法院相关程序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缺席裁判是指被告未按时提交送达认收书或未按时提出答辩时,法院不经开庭审理径行作出的判决。[31]
1.原告可以获得缺席判决的情形
原告的符合法定情形,可通过请求书或者申请书的方式申请缺席判决,其要求获准后,案件即进入缺席判决程序。这些情形包括:因被告没有提交送达认收书(acknowledgement of service)或者没有对权利请求(全部或部分)进行答辩,以及提交的认收书等文件或进行答辩的有限期间已超过;因被告提交了送达认收书,但没有提出答辩且答辩的期限已届满。[32]
2.原告不能获得缺席判决的情形
原告在以下情形中不能获得缺席判决:(a)被告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3.4 章提出驳回原告案件陈述的申请或根据第24 章要求法院作出即决判决,且尚未被法院处理的情形;(b)被告已满足了原告全部权利要求,包括要求支付任何诉讼费用的请求;(c)原告要求金钱赔偿且被告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14.4 章或14.7 章的规定[33]同意支付但要求给予一定的时间;(d)当事人意欲申请的通知已经发出,但法院尚未处理申请的情形。[34]
3.不能作出缺席判决的民事诉讼类型
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请求都适用缺席判决,有的诉讼类型即使符合法定要件,也不能适用,包括:对运输中的货物提出权利请求,且该运输协议根据《1974 年消费者信用条例》签订;根据新《民事诉讼规则》第8 章[35]提出的权利请求;《诉讼指南》规定不适用的情形,包括临时损害赔偿的请求,以及一些海事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有争议的遗嘱难证等特别程序。[36]
第12 章还规定了申请缺席判决的程序、申请书或请求书必须满足的条件、确定数额的裁判和需裁决数额的裁判、撤销缺席判决的要件及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二)即决判决制度
即决判决(summary judgment)指法院不经完全的开庭审理而对诉讼请求或者特定争点直接予以裁决的程序。[37]这种程序下的裁决是终局的有拘束力的判决。即决判决是简易程序的一种,产生于英国19 世纪中期的一项程序创新,最初主要是作为原告的“诉讼武器”设计出来的,主要目的在于制止被告为了拖延诉讼而进行没有实际根据的“虚假答辩”。[38]
新《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认为对方的请求或抗辩没有现实的胜诉希望(no real prospect of succeeding),都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即决判决,除非对方当事人举出证据进行反驳;法院在认为原告或被告没有赢得诉讼的希望,并且没有其他现由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针对原告或被告作出即决判决。[39]法院的职能不在于判断事实的真伪,而在于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抗辩有无现实的胜诉希望。这样,通过即决判决,将一方当事人没有现实的胜诉希望的案件排除了通常的审理程序,可以减少诉讼费用,促进诉讼效率,达到沃尔夫民事司法改革中所确定的“尽可能避免诉讼”的目的。法院和当事人对于“没有现实的胜诉希望”的认定并非纯粹出自主观,而需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40](www.daowen.com)
根据《民事诉讼规则》,原被告可以在任何类型的诉讼中针对对方提出即决判决的申请,但以下为除外情形:对抵押人、承租人或在租赁期满后占有权仍受1977 年《租赁法》或1988 年《住房法》保护的居住人提起的住房占有诉讼;关于海事物权诉讼;遗嘱认证程序纠纷。[41]
法院负有积极处理案件的责任,有权决定哪些问题需要在审判中进行全面的调查,哪些可以简易方式解决,以及是否对一方当事人作出即决判决。因此法院自由裁量是否允许即决判决的权力非常大。
(三)撤销案情声明
如前所述,案情声明制度是新《民事诉讼规则》的创举,泛指起诉状、答辩状及再答辩状等诉讼文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决定作用。但如果一方当事人的案情声明不能构成具有法律依据的主张或答辩,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或者法院可依其职权驳回,这样,意味着案件的部分或全部将告一段落且法院将作出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终局裁判。
新《民事诉讼规》对撤销(Striking Out)的定义是:法院指令的书面材料被删除,从此不再成为裁判的依据。[42]法院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撤销案情声明:(1)该案情声明没有提供任何提出权利请求或进行答辩的合理理由;(2)该案情声明是对诉讼程序的滥用或极有可能妨碍案件的适当处理;(3)该案情声明违反了新《民事诉讼规则》《诉讼指南》或法院指令。指处的“案情声明”不仅包含诉状、没有包括在诉状中的诉状明细、答辩以及再答辩等,还包含与案情声明相关的、无论是当事人自愿提供的还是法院指令要求提供的进一步信息。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不会因为当事人违反了一项规定而撤销其案情声明,而是在当事人缺席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采取规定的措施的情况下撤销其对案情所用的声明。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缺席但通过其律师进行代理的话,法院是不能撤销其案情声明的。对于《民事诉讼规则》所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本规则、《诉讼指南》或法院指令情况下,法院撤销该当事方的案情声明这一权力的行使,沃尔夫给予了一些概括性的指导意见:在当事人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是不可宽恕的情形下,如果法院还有其他方法对其进行处罚,就不应采取撤销其案情声明这一措施。在沃尔夫看来,撤销案情声明是一项严厉的措施,只适用于严重违反规则的行为,法院应尽量以其他较为缓和的处罚方式代替,包括指令当事人交纳赔偿金或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等。法院还应当区分当事人违反规则是不是仅仅因为利用诉讼技巧的缘故,否则,法院便会涉嫌侵犯了当事人在人权法上应该享有的“获得公平审判权”。[43]
(四)审理制度
英国的审理(hearing)制度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到了庭审阶段都应该公开审理。[44]但公开审理的一般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在以下情形下,审理可以不公开:(1)公开审理会使审理的目的落空;(2)涉及有关国家安全事项;(3)涉及保密信息,包括个人财物的事项;(4)不公开审理对于保护儿童和受保护的当事方是必需的;(5)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申请公开审理对任何答辩方都是不公正的;(6)涉及信托管理或管理死者的遗产引起的争议事项(uncontentious matters);(7)法院认为基于司法上的利益而不公开审理是必需的。[45]并且,法院对于认为需要非公开审理的案件,出于保护当事方或证人利益的需要,可以责令任何当事方或证人禁止披露。[46]
对于当事人缺席审理的情况,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法院可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时,法院可撤销整个诉讼;如果原告没有到庭,法院可撤销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证明其反诉主张后获得裁判;如果被告没有到庭,法院可撤销其答辩或反诉,或同时撤销两者,原告可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后获得裁判。当一方当事人不参加审判,法院作出不利于他的裁判或指令时,该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除此之外,当法院撤销诉讼或诉讼的一部分时,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恢复全部或部分诉讼,但应在符合《民事诉讼规则》第23 章[47]规定的基础上提供证据证明以下几点情形存在,法院才会许可该申请:(1)发现法院依其职权撤销诉讼,或作出不利于他的裁判或指令后,当事人立即提出申请;(2)自己未能参加审判有合理的理由;(3)在审判中有合理的胜诉希望。[48]
(五)判决和指令
《民事诉讼规则》并未对“判决”(judgment)和“指令”(order)做严格的区分,通常两者并列使用,在实践中也没有明确的界限。
《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一切判决或指令都必须载明制作人的姓名和司法职务(judicial title),但以下情形除外:(1)根据本规则第12.4 条第1 款[49]作出的缺席判决;(2)根据本规则第47.11 条[50]取得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3)根据本规则第14.4 条、第14.5 条、第14.6 条、第14.7 条、第14.9 条[51]作出的判决;(4)根据本规则第40.6 条第2 款[52](由司法官员作出的同意命令)作出的当事人协议的命令;(5)根据本规则第70.5 条[53](由法院官员作出的命令)作出的命令(执行高等法院或郡法院以外的审裁处或其他团体或个人作出的裁断);(6)根据本规则第71.2 条[54](由司法官员作出的命令)作出的要求债务人到法院提供其财产状况的命令。一切的判决和命令都必须载明作出或制作的日期并且必须经法院盖章。日期的重要性在于判决和命令都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而非在其上盖章之日生效。因此,上诉人必须在下级法院作出裁判后的14 日内向上诉法院提交上诉状。
原则上,所有的判决和命令都应当由法院草拟,但下列情形除外:(1)法院命令当事人草拟的;(2)获得法院许可后,当事人草拟的;(3)法院许可免除判决和命令的;(4)根据新《民事诉讼规则》第40.6 条作出当事人协议的命令的。[55]法院有权指令当事人草拟的判决和命令经法院审核后方可盖章,或者在法院草拟判决和,当事人须提交其协议的判决和命令条款的声明。当事人必须在法院作出指令之日起7 日内提交,除非法院指令另有规定。如果法院要求法院草拟的命令条款应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法院会指令将该草案的副本送达给各方当事人,让他们协商同意后签名并且在对该命令盖章前由法院对其进行审核,当事人应该在法院作出指令之日起7 日内自行将草拟的判决或命令提交给法院。[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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