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枢密院司法委员会[36]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是英国最高司法机构之一。于1833 年设立,其主要任务是审理由“英联邦”(British Commonwealth)成员国或英国殖民地终审法院判决所提起的上诉。至目前为止,仍约有20 个英联邦领土(British Commonwealth Territories;例如英属开曼群岛等)以及6 个独立共和国(例如非洲的赞比亚等)的终审法院判决可上诉至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由司法委员会所审理的案件,不仅对该特定国家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同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亦必须对“普通法体系”(common law system)均有重要性。因此,传统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所作成的判决,对于除了美国以外的英美法系国家,均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成员几乎全由上议院的“司法委员”(Law Lords)担任。在审理案件时,通常由五名司法委员组成合议庭,有时会加入终审法院国上级法院法官,以协助案件审理。
就英国内部案件而言,该委员会对于若干专门职业自治团体(例如医师)的惩戒委员会决定,也有上诉管辖权。此外,依1998 年《苏格兰法》(The Scotland Act)及《北爱尔兰法》(The Northern Ireland Act),就这两个地区自治权范围所涉及的“权限委让事项争议”(devolution issues)[37],该委员会也有管辖权。不过,2009 年最高法院成立后,“权限委让事项争议”管辖权,已移交由新成立的最高法院行使。
(二)财产管理法院[38]
财产管理法院(The Court of Protection)依据2005 年《心智能力法》(Mental Capacity Act 2005)成立,在组织上属于最高法院中的一个部门,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因心智能力缺陷而无法管理自己财产上事务之人,由此法院担负起其财产管理监督责任。该法院业务由一位衡平部法官负责处理。
(三)劳资争议上诉法院[39]
就涉及例如不当解雇、工资及裁员等劳资争议,在经具有准司法性之行政机关出成决定后,如对该决定不服可向“劳资争议行政裁判所” (the Employment Appeal Tribunal)提出上诉,该法院依据1975 年《雇佣保护法》(Employment Protection Act 1975)设立。其地位与高等法院相当,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加上两名对劳资争议具有专业知识的非法律人士(通常代表劳方及资方利益各一人),组成合议庭负责案件审理。对劳资争议上诉法院的决定,只有涉及重要法律问题时,才可以向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提出上诉。
(四)教会法院[40]
在英国传统上,“世俗事务”由作为世俗界领袖——英国国王管辖,而“宗教事务”则由教会所管辖。这种“神俗分离”的现象,反映到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司法体制上,即导致独立于一般法院系统外的“教会法院”(Ecclesiastical Courts)系统的存在。同时,伴随着英国国王与教会间在历史上所进行的权力争夺与势力消长,“教会法院系统”的管辖范围,也不断地变动而至缩小。
目前,教会法院系统仅负责处理关于教会法(ecclesiastical law)所产生的争议,且仅适用于英国教会中的神职人员(clergyman)。在每一个主教教区(diocese)内均设有一个“主教法院”(consistory court),由主教所任命的法官或律师负责主持。对于主教法院的决定,应该依照该主教教区所在位置,分别向“坎特伯雷拱门法院”(Arches Court of Canterbury)或“纽约衡平法院”(Chancery Court of York)提起上诉,这两个法院在教会法院系统中实质上扮演上诉法院角色。对于这两个法院的判决,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下,可以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起上诉。
(五)少年法院[41]
少年法院(the Youth Court)是设置于治安官法院内的特殊法庭,负责审理年满10 岁而未满18 岁之少年被告(在英国,10 岁以上之人即有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少年法院是依据1989 年《儿童法案》(Children Act 1989)所设置,以取代传统“少年法庭”(Juvenile Court)。与治安官法院相同,少年法院由3 名平民治安官所组成合议庭或1 名独任“有给职治安官”(现已称为地区法官)负责审理。
不过,为了给少年被告提供必要的保护,少年法院采行不公开审理程序,且其程序较一般法院程序更有弹性而非正式性。此外,少年法院有广泛权限采取若干对少年犯之保护措施,例如监管命令(supervision order),或命该被告接受最长两年的教育训练等。
(六)验尸官法院[42]
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是一个性质十分特殊的法院,历史相当悠久,可追溯至12 世纪。该法院主要任务是调查骤死、死亡原因不明或可疑者的真正死因,来判断死亡是否因为预谋杀人、一般杀人、杀婴或其他犯罪行为所导致。
验尸官(coroner)并不属于法院司法组织的成员,但必须具有一定法律或医学专业背景,通常要求资格为执业5 年以上律师或医师。该法院的程序采取“纠问式”(inquisitorial system)审理,与一般法院所采取的“当事人对审制度”(the adversary system)有根本不同。由验尸官负责主导死因调查,采取不公开审理的形式,同时利害关系人在此程序中并没有由律师代理的权利。传统上,验尸官在判定死因时,必须召集特殊的陪审团(称为Coroners' Jury),其人数为7 名、9 名或11 名不等,陪审团在听取所有由验尸官提出产证据后,同样地以“裁定”(verdict)的方式来认定死因。不过,如果验尸官有足够的证据显示该死亡是因犯罪行为所导致,即可直接作出死因认定,这种情况下,陪审团并非绝对必要的。
【注释】
[1]参见程汉大、李培锋:《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15 页。
[2]贤人会议是当时的一种贵族会议,由国王主持,参加者全部为贵族,司法职责主要是审理涉及国王和贵族利益的案件。它拥有贵族案件的专属管辖权,由它作出的判决具有最高效力,即使是国王也不得违背。贤人会议是中央政府中除国王之外唯一的权力机构,它的前身是原始社会末期的长老议事会。参见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10 页。参见程汉大、李培锋:《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 页。
[3]Harry Jones:Our Uncommon Common Law,Tennessee Law Review,1975(42),pp.450-452.
[4]参见程汉大、李培锋:《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265~266 页。
[5]参见齐树洁主编:《英国司法制度》(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8页。
[6]参见程汉大、李培锋:《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33~35 页。
[7]参见王泽鉴主编:《英美法导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0 年版,第14 页。
[8]参见程汉大、李培锋:《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40 页。
[9]H.Potter: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aw and Its Institution,Sweet & Maxwell,1958,p.153.
[10]参见王泽鉴主编:《英美法导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0 年版,第18~19 页。
[11]参见彭勃:《英美法概论——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36 页。
[12]参见维基百科,载维基百科网站,https://en.wikipedia.org/wiki/Judicature_Acts,2018 年9 月21 日访问。
[13]参见王泽鉴主编:《英美法导论》,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10 年版,第68 页。(www.daowen.com)
[14]参见《高等法院结构》,载英国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gov.uk/youand-the-judiciary/going-to-court/high-court/,2018 年9 月21 日访问。
[15]参见《后座部商事法庭》,载英国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gov.uk/you-and-the-judiciary/going-to-court/high-court/queens-bench-division/courts-of-the-queens-benchdivision/commercial-court/work/,2018 年8 月20 日访问。
[16]参见《后座部海事法庭》,载英国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gov.uk/you-and-the-judiciary/going-to-court/high-court/queens-bench-division/courts-of-the-queens-benchdivision/admiralty-court/work/,2018 年8 月20 日访问。
[17]参见《后座部科技及建筑法庭》,载英国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gov.uk/you-and-the-judiciary/going-to-court/high-court/queens-bench-division/courts-ofthe-queens-bench-division/technology-and-construction-court/work/,2018 年8 月20 日访问。
[18]参见《衡平部》,载英国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gov.uk/you-and-thejudiciary/going-to-court/high-court/the-chancery-division/work/,2018 年8 月20 日访问。
[19]参见《家事部》,载英国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gov.uk/you-and-thejudiciary/going-to-court/high-court/family2/,2018 年8 月20 日访问。
[20]Alisdair A.Gillespie:The English Legal System(Fifth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203.
[21]对于后座部合议庭就“略式起诉犯罪”所负司法审查权限将于下文交代。
[22]即不区分公私法案件,统一适用相同的司法救济程序。
[23]参见《郡法院》,载英国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gov.uk/you-and-thejudiciary/going-to-court/county-court/,2018 年8 月20 日访问。
[24]参见《治安官法院》,载英国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gov.uk/youand-the-judiciary/going-to-court/magistrates-court/,2018 年8 月15 日访问。
[25]参见《皇家刑事法院》,载英国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gov.uk/youand-the-judiciary/going-to-court/crown-court/,2018 年8 月15 日访问。
[26]Alisdair A.Gillespie:The English Legal System(Fifth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202.
[27]“全国防止虐待儿童学会”(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Children,简称NSPCC)是英国唯一的一家由英国1989 年《儿童法案》(Children Act 1989)授权,允许为处于险境中的儿童申请照管和监护的慈善机构。参见维基百科,载维基百科网站,https://en.wikipedia.org/wiki/National_Society_for_the_Prevention_of_Cruelty_to_Children,2016 年9 月5 日访问。
[28]参见《家事法院》,载英国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gov.uk/you-andthe-judiciary/going-to-court/family-law-courts/,2016 年8 月15 日访问。
[29]Alisdair A.Gillespie:The English Legal System(Fifth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5,p.203.
[30]参见《上诉法院》,载英国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gov.uk/you-andthe-judiciary/going-to-court/court-of-appeal-home/,2018 年8 月15 日访问。
[31]参见程汉大、李培锋:《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107页。
[32]参见程汉大、李培锋:《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108页。
[33]参见维基百科,载维基百科网站,https://en.wikipedia.org/wiki/Skinner%27s_Case,2018 年8 月30 日访问。
[34]参见《司法委员会》,载英国最高法院网站,https://www.supremecourt.uk/about/appellate-committee.html,2018 年8 月30 日访问。
[35]参见《宪政改革》,载英国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gov.uk/about-thejudiciary/the-judiciary-the-government-and-the-constitution/constitutional-reform,2018 年8 月20日访问。
[36]参见《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载维基百科网站,https://en.wikipedia.org/wiki/Judicial_Committee_of_the_Privy_Council,2018 年8 月20 日访问。
[37]也有翻译为“权力下放事务”,是指权力的委派或去中心化。被用于描述权力从联合王国的中央政府向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及至最后向苏格兰各区域政府分散的过程。参见[英]比尔·考克瑟等:《当代英国政治》(第4 版),孔新峰、蒋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451 页。
[38]参见《财产管理法院》,载维基百科网站,https://en.wikipedia.org/wiki/Court_of_Protection,2018 年8 月20 日访问。
[39]参见《劳资争议上诉法院》,载维基百科网站,https://en.wikipedia.org/wiki/Employment_Appeal_Tribunal,2018 年8 月20 日访问。
[40]参见《教会法院》,载维基百科网站,https://en.wikipedia.org/wiki/Courts_of_England_and_Wales,2018 年8 月20 日访问。
[41]参 见《 少 年 法 院》,载 英 国 政 府 网 站,https://www.gov.uk/government/organisations/youth-justice-board-for-england-and-wales,2018 年8 月20 日访问。
[42]参见《验尸官法院》,载英国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gov.uk/aboutthe-judiciary/the-justice-system/coroners/,2018 年8 月20 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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