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上的最高司法机关
传统上英国民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机关是英国议会(Parliament)。英国议会“两院制”形成于14 世纪上半叶,由上议院(House of Lords,也被称成“贵族院”)和“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也被称成“平民院”)共同构成。上议院由中世纪时国王的“御前会议”(the Curia Regis)演变而来,因此,当议会成立时,上议院很自然地保留了司法功能,而且因其独有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被当时英国人和后来的学者称为“国王的(亦即国家的)最高法院”[31]。虽然在理论上,两院被视为一个整体,但较为特殊的是,当议会行使审判权时,则只有上议院议员参与。其原因在于英国历史上,认为议会的司法权是“大议事会”(Great Council,Magna Curia)遗留下来的一份历史遗产,只有原属于大议事会的上院贵族才有资格继承。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14—15 世纪时,提交议会审理的案件几乎全是政治色彩浓厚的重大案件,与贵族院内部的权力倾轧和宗派纷争交织在一起,作为平民代表的下议院根本不感兴趣,也自认为没有资格介入,所以从未主动提出过分享司法权的要求。[32]因此,上议院除了担负作为议会的立法机构外,同时也是最高的司法机构。
上议院的司法权限通过1666 年“斯金纳尔诉东印度公司案”(Thomas Skinner,Merchant v.The East India Company)[33]确立了上院无权受理除了离婚案件以外的民事初审案件的原则,此后,上议院的司法权主要限定在上诉案件的范围内。其地域管辖权扩大到了苏格兰和爱尔兰。
传统上,当上议院行使司法权时,所有的上议院成员均可参与,成员除教会、世俗贵族外,还有国王、法官、谘议大臣等成员,其中,法官在议会行使上诉审权时起着关键作用。但是,自从1876 年《上诉管辖法》 (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 1876)施行后,对上议院成员参与司法权力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增设数名领薪的终身法律议员共12 名,其中2 人是苏格兰律师,一人是爱尔兰律师(1922 年爱尔兰独立后被取消)。在上议院作为最高司法机构时,原则上是由12 名被称为“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亦称为Law Lords)所组成的“司法委员会”(Appellate Committee of the House of Lords)行使裁判权。如果有时大法官(Lord Chancellor)参与司法审判工作时,上诉法官(Law Lords)则为11 名,但实际上大法官很少参与。因此,上诉法官的角色相当于其他国家最高法院法官,是由内阁总理提名而经女皇任命。常任上诉法官成员是在贵族院中从事全职的司法工作,其薪水并非由贵族院支出,而是由财务部(Exchequer)设于英国银行(Bank of England)的“统一公债基金”(Consolidated Fund)所支付,以确保司法独立性。基于相同之原因,虽然上诉法官有权参与上议院法案讨论及表决事宜,但实际上却很少参与。[34]实质上使立法权与司法权得以相互独立,而形式上的独立,直到2009 年最高法院的成立才得以实现。
上议院司法权力行使由1876 年《上诉管辖法》(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 1876)规定。通常来说,只有重要的或特别复杂的上诉(important or particularly complex appeals)才得以由上议院审理。仅涉及欧盟法律或《欧洲人权公约》事项的案件,可进一步上诉到欧盟法院(欧盟法院或欧盟人权法庭)。上议院民事案件管辖权,包括所有“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法院案件的第三审上诉审。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民事上诉案件,必须得到原审法院或上议院的许可(leave to appeal),苏格兰的民事上诉案件,则大多不需要先经许可。在刑事案件方面,上议院管辖范围为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的上诉案件,不包括苏格兰。就上诉至上议院的刑事案件而言,除了需经许可之外,还要求原审法院出具该案件涉及具有原则上重要性法律问题(a point of law of general public importance)的证明书。必须经许可才得以在上议院上诉的案件,首先由3 名常任上诉法官(Law Lords)组成“上诉委员会”(Appeal Committee)进行审查,以决定该案件是否涉及具有原则上重要性法律问题而有必要由上议院进行实体审理。原则上,这种审查采书面方式进行。每年上议院接到约350 件申请许可上诉案件,但平均约有100 件许可上诉。(www.daowen.com)
(二)现代最高司法机关
由此可见,英国由于历史的原因,长久以来并未如同多数三权分立的法治国家一样设置有独立的“最高法院”机构,而是由其性质上为立法机关的上议院(House of Lords)承担此项工作。由此,上议院成了兼具立法机关与最高司法机关的混合角色,自上议院成立600 多年以来,持续稳定地运转着。而《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的签订,使这一机制受到了“司法独立”的质疑。依该公约第6 条的规定,所有签约国应确保人民有“接受公平审判之权利”(right to a fair trial),司法独立向来被认为是构成公平审判权利的核心要素,而英国这种将最高司法机关置于议会的安排,面临着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 条规定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布莱尔政府在2003 年提出《宪法改革法案》(Constitutional Reform Bill),于2005 年3 月24 日正式生效成为《宪法改革法》(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依2005 年《宪法改革法》第20 条的规定,英国将成立独立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以取代上议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职能。最高法院于2009 年10 月正式成立,英国首次将“司法独立”正式入宪。[35]
最高法院是英国司法体制中的终审法院,对于英格兰法律、威尔士法律(由威尔士国民议会为威尔士制定,并与英格兰存异的法律除外)及北爱尔兰法律三个司法制度下的事务拥有终审权,也是这些司法管辖地区的最高上诉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在苏格兰法律担当的角色则相对有限,此外,对于因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devolution issues,即“权限委让事项争议”),最高法院亦拥有审判权。这些涉及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是指关于北爱尔兰行政院、苏格兰政府及威尔士议会政府三个地方政府,涉及其法律权力的诉讼,以及由这三个地方政府的立法机关因制定法律而导致的诉讼。最高法院现址位于伦敦西敏的前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Middlesex Guildh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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