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责任就没有法律。质证是审判过程中认证证据的必经程序,是保障鉴定意见可靠性的重要手段,是确定鉴定意见效力和证明力的必经程序。在法律本质要求上,专家证人被界定为中立的诉讼参与人,保障其在诉讼中能独立、客观地提供专家意见。英美法系证人的豁免权延伸到专家证人,这种做法有其制度上的渊源和依据,但难以使专家证人在诉讼中保持中立。因此,在法律和制度上,明确和追究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制约良策。
(一)民事责任
在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情况下,如果专家证人因故意、疏忽大意或重大过失做出严重错误的专家意见,造成当事人损失,需追究专家证人的违约或侵权责任。从违约责任看,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是一种合同行为;从侵权责任看,其归责原则类似于律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专家证人的行为不符合理性、诚实、负责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可以追究专家证人的侵权责任。在专家证人为法院指定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以上重大错误,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话,当事人也可追究其侵权责任。
(二)刑事责任
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或者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虽然每个人心中的道德标准和正义观不一样,但是人类还是有共同良知的。虽然专家证人不是正义的化身,也不代表正义,但是内心应当具有正义感,必须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不能为了谋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胆大妄为,做泯灭良知的事情,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专家证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享有查阅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材料,针对涉案的专门性问题发问与发表意见等权利;同时负有接受对涉案专业问题的询问或发问,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书面意见等义务。[21]专家证人如果作伪证、故意提供虚假意见,误导法官进行错误裁判的,或者隐匿罪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专家证人与鉴定人之间,不存在天然的对立关系。但是,由于职业上具有对抗性强的特点,需要真刀真枪地在法庭上陈述事实,否定鉴定意见。需要勇于担当的职业精神和悲天悯人的道德情怀。特别是遇到一些复杂的案件,专家证人要秉持一颗正义的心,不让冤案、错案泛滥,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尽心尽力。在诉讼活动中,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要求,不以诱导方式发问的;不威胁鉴定人的;不损害鉴定人人格尊严的;不有损鉴定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对鉴定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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