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专家证人的义务与构建中国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的义务与构建中国专家证人制度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专家证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参与诉讼专家证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和提出意见,是我国法律赋予专家证人参与诉讼活动的义务。上述案件中,除1起盗窃案件估值鉴定人出庭后,法院未采纳其意见,其余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的意见都获法庭采纳。专家证人必须保守在诉讼中知悉的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专家证人的义务与构建中国专家证人制度

义务是权利的对称,指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指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法律义务同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不同,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专家证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与诉讼

专家证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和提出意见,是我国法律赋予专家证人参与诉讼活动的义务。

自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至2017年2月,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共46件50人次,涉及伤情鉴定、价格鉴定、计算机网络鉴定、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枪支鉴定、笔迹鉴定等;专家证人出庭共10件10人次,涉及计算机网络鉴定、视频图像识别、医学急救、食品药品质量、价格鉴定等。上述案件中,除1起盗窃案件估值鉴定人出庭后,法院未采纳其意见,其余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的意见都获法庭采纳。

直接言辞原则是我国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法庭审判过程须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且当法庭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专家证人的意见本质属性是言辞证据,必须出庭经过法庭询问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规定了专家证人出庭的义务,专家证人在法庭中接受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法官的询问,经受激烈的言辞考验,才能真正实现诉讼直接言辞辩论原则。专家证人没有特权,如果专家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那么其提供的专家意见便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更不具有证据效力。专家证人必须出庭,经过法庭的交叉询问环节,其意见才有可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专家证人的出庭不局限于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询,而是通过直接言词方式接受法庭调查,解决围绕鉴定人主体资格、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科学理论及鉴定过程等相关信息产生的争议焦点,对鉴定意见展开有效质证,满足鉴定意见作为定案证据的科学性和法律性要求。

(二)保守秘密

保密,是指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绝密、机密和秘密情报,以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禁止将案情、证据、诉讼参与人的有关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坚持保密原则要求专家证人具备较高的觉悟和较强的责任心,敢于坚持相关的原则。专家证人必须保守在诉讼中知悉的秘密。

1.国家秘密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的问题做了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国家秘密的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www.daowen.com)

1)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图文资料等。这种载体形式是目前最常见的国家秘密载体。

2)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这种载体形式随着办公现代化技术的发展,将越来越多。

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国家秘密以某种信号形式在这种载体上流动、传输。通过一定技术手段,才能把这种涉密信息还原,知悉具体内容。

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2.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守隐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在中国,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包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目标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在诉讼活动中,专家证人必然会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这些个人隐私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一种人格伤害,造成内心的不安。所以,专家证人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守在诉讼中知道的个人隐私,坚决守住职业道德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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