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是一个人从事某种活动时间长短所形成的身份,也是一个人为获得某一特殊权利而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比如,在司法鉴定中的鉴定人资格,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官资格。
专家证人是在诉讼活动中,由公诉人、刑事诉讼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民事、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专业技术和经验的,能够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或者能够解决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人。国内外对专家证人的资格认定与审查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审前考核制,即在审前对专家证人的资质进行审核,通常借助于资质的认证或者国家的统一登记来实现,审前考核制一般被大陆法系法律所采用,专家证人需要在庭前通过特殊的考试或者培训获取相应的资质并进行登记后方能获得认可。因此,审前考核制也被称为审前登记制或“有固定资格”原则。意大利、日本、德国和我国的专家证人资格审查都采用这种模式。
二是审中抗辩制,即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的资格由庭审双方来决定,如果当事人不认可则需通过质疑、辩论等程序来决定。审中抗辩制一般被英美法系国家用于专家证人的资格审查。虽然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通常也是经过特殊教育、培训的有资质的专业人士,但是这些并不成为专家证人资格的门槛。相反,在某些案件中,法官更倾向于采信有长期实践经验者的意见。(www.daowen.com)
上述两种模式的差异实际上体现了不同的诉讼文化理念和诉讼模式。
首先,从诉讼文化理念上来看,大陆法系法律和英美法系法律对专家的界定存在很大差异。大陆法系的专家强调其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权威性,是普通人所理解的狭义概念上的专家;而英美法系对专家的认定更为务实。《布莱克法律词典》将专家证人定义为“经过该学科科学教育的人,或者掌握从实践经验中获得特别或专有知识的人”。[12]英美法系国家对专家证人的资格限制并不严格,采用开放式的、宽松的规定,只要具备某方面专业知识或经验技能,瓦匠工、电工都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其次,受不同诉讼模式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对抗制度,专家证人的意见被视为证人证言的一部分,专家证人是否具有资格影响其证言的可采性,与普通证人证言的可采性一样需要双方当事人通过辩论和阐述来获得法官与陪审团的认可;大陆法系在庭审中奉行法官的职权调查和纠问,鉴定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其诉讼地位高于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某种程度上也代表着法院的权威,因此,对于鉴定人的资格要求较为严格,而对专家证人的资格条件比较随意。法国技术顾问的资格审查要求显然要低于鉴定人的资格审查。法国的技术顾问无须经过登记,只要具备一般人的品行修养和辨别能力并经当事人聘请即可,这样的立法设计也许是取决于技术顾问的辅助性质,也给技术顾问的庭审资格审查预留了空间。这两种模式对中国的专家证人的资格确定和审查模式提供了借鉴。[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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