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证据制度,在人们的印象中,往往与“刑讯逼供”天然地联系在一起。似乎古代法官把刑讯作为获取证据的唯一途径,又似乎古代的刑讯不受任何限制。当然,刑讯在古代司法审判中确实存在,但它并非不受法律限制,而且至晚自秦开始,统治阶层已不再将刑讯视为最好的审判方法,而是当成一种不得已而用之的手段,若有其他方式获取证据则尽量用其他方式。
封建证据制度从秦汉到唐代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到唐代可以说达到了封建证据制度的高峰,唐律中规定的“据状断之”与“众证定罪”二原则至今仍令人称道。关于获取证据的方式问题,自秦汉以来,拷讯虽然是司法官员获取证据的一种方式,但并不是唯一的方式,而且这一方式也不受推崇。受到推崇的取证方式是“勘验”(秦汉)或“参验”(唐代),而这是拷讯前的重要程序。封建时代司法实践中的拷讯,必须依法进行,否则有关官员会被依法追责。唐代特别强调“依法拷决”,这就有效制约了司法官员拷囚的随意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刑讯的残酷性。客观地说,自秦汉至唐代,拷讯制度在拷囚的数量与力度的限制方面体现了一种日趋严格的趋势,在取证方式上表现出一种日益重视通过勘验、参验获取各种证据的趋势。唐律规定的“据状断之”强调根据犯罪事实和确凿的证据对嫌犯做出判决,“众证定罪”强调根据众人的证词对嫌犯做出判决,这两个原则均不把获取嫌犯口供当成案件审理的唯一根据,也不把获取嫌犯口供置于审判的优先地位上。这是一种相当先进的证据理念,代表了封建证据制度的最高水平。[12]
中国传统证据制度的价值体现在发现真实、维护伦理、注重司法效率、追求无讼、重视生命、体现仁政、维护等级特权等方面。其中发现真实是证据制度的最基本价值。中国传统证据制度的特征是:注重通过考察受讯人的辞、色、气、耳、目五个方面的表现来判断案情;主张以证据与情理相结合作为发现案件真实的手段;在事实认定上强调证据与口供结合但以证据为主;对于特殊案件如被告人不得刑讯的案件主张以众证定罪;在当事人与证人可以刑讯的案件中则主张控制刑讯的数量及严厉程度以避免受讯人诬服;倡导狱贵初情,强调在案发之初认真调查证据特别是尸体勘验应即时进行,以及在证据采信时优先采信调查在先的证据;对于疑罪案件强调应努力调查以图发现真实,避免以疑罪结案;甚至在观念与实践中鼓励司法者采用谲审,即欺诈性审理方式;在特别重视人证的情况下,惩罚诉讼中的伪证者以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www.daowen.com)
在借鉴了国外先进制度和结合自身国情的情况下,我国当前逐渐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专家证人制度。在一定的意义上理解,中国属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同时借鉴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实体法律和英美法系的控辩思想(并非程序),保留了中华法系的优秀理念。所以,中国的专家证人制度,更多地借鉴了德国的鉴定证人制度,强调了专业性的特点。与日本的诉讼辅佐人有些类似,都是案件之外的专业判断。虽然,这些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存在各自的优点和缺陷,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各个制度的优势,形成一套真正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家证人制度是较好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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