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它有四个基本特征: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
①法律至上:法治国家里,法律是第一位的,所有人都要遵守法律,违反法律的行为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而在德治国家里,以道德治国,法律低于道德,违反道德要受到严惩。
②权力制约: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人生而平等,没有贵贱之分,权力是人民赋予少数人代为行使的,权力的行使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需要制约权力。
③人权保障: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人权保障制度和理念持续发展。“人权”问题先后被写入《宪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党章。
④正当程序: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它是一个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思想,在美国发扬光大,传播于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在我国,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同时缺乏自然法的法律文化基础,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观念亦不发达。(www.daowen.com)
法治思维深刻地影响地方性政策的制定。在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有关省区市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针对专家证人出庭的举措,以推进该项制度的落实,使得审判更加具有公正性。
在全国范围内,浙江省专家证人参与诉讼比例相对较高。据统计,从2009年到2017年,全国共832例案件中有专家证人参与,仅浙江省就有153件,比例达到了18.39%,这与浙江省有关部门及时出台相关的政策,落实该项制度有很大的关系。在2013年专家证人参与诉讼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确认之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7月即制定了《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详见附录A),该《纪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专家证人的各项内容做了充实,使得其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更加易于操作。
除了浙江以外,江苏、山东、四川、上海、辽宁等地也都有不同的文件和措施推出,推动了专家证人参与庭审制度的普及。比如上海市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规定,创建了专家证人平台,汇聚了法医临床、病理、物证、毒物分析、司法精神病、交通事故、工伤、医疗纠纷等领域的专家,主要提供专家咨询、出庭质证服务;山东省司法厅筹建了司法鉴定行业专家库,等等。中国的专家证人制度正是深耕于诉讼活动中,其作用日渐凸显,也只有这样,其制度才会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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