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产生专家证人制度,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制度(即中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再到其在当今审判活动中的普遍适用,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推动和普及。
2012年1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要适应审判实践需要,坚持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积极开展中级、基层法院跨区管辖,优化管辖布局,方便当事人诉讼。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专业技术事实查明疑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专家咨询等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建立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库,不断提高技术事实认定科学性。[3]虽然报告是针对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但是由点及面,为其他审判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提出了解决之道。可见,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庭审的制度正式确立之前,审判机关已经认识到了专家证人在正常案件审判过程中能够发挥的重要作用。
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广大律师积极履行参与刑事辩护职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刑事辩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受律师资源、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能力等因素影响,刑事诉讼案件律师辩护率较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做出了决策部署。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在刑事诉讼中提高辩护率,完善律师辩护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是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只有大幅度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推动更多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才能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建立,更加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十七条指出,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4]从中也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严谨性,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审判给予了充分重视,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这关系到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得失,而从更加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说,这是依法治国理念的体现,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宗旨的重要表现。
在2018年新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中,提到“有专门知识的人”有12处之多,可见在当下的法庭审判中,专家证人参与案件审判的重要性。
《规程》第十二条规定,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该条中指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或者双方同时提出,并不由法院直接指派,这也是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启动程序说明。同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专家证人与证人、鉴定人及侦查人员是有本质区别的。
《规程》第十三条规定,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后,控辩双方负责协助对本方诉讼主张有利的有关人员到庭。这条涉及双方对于鉴定意见存在争议时,可以申请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解释或者质证,同时法院不能无故驳回当事人的这一项申请。(www.daowen.com)
《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或者对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当事人应当提供人员名单,并不得超过两人,但有多种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必要时,法庭可以依职权通知专家证人出庭。该条明确了多项信息:第一,专家证人出庭的任务是协助本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可以向做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发问,也可以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但不能针对其他无关事项发问;第二,专家证人的人数限制,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两人,除非鉴定意见不止一个种类;第三,一旦专家证人确定出庭,这就是专家证人的义务,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有权通知其必须出庭。这一条款对于专家证人出庭做了比较细致的阐述。
《规程》第二十七条规定,做出同一份鉴定意见的多名鉴定人或者多名专家证人可以同时出庭,不受分别发问规则的限制。一份鉴定报告必然需要多名鉴定人同时签字方能生效,在出庭过程中,任何一名专家证人都有被发问及质证的可能性。
此外,《规程》第五十二条规定,专家证人当庭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鉴定人能够做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鉴定意见;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无法确认鉴定意见可靠性的,有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上讲,专家证人出庭质证,其本身的言论和解释并不能作为庭审依据,只是验证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庭审的证据,所以在本质上,能作为判决依据的依然是鉴定意见。但是,如果经过专家证人的质证,法官不采信鉴定意见,这从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专家证人意见的证据效力。在法庭调查的规则中,将调查取证的过程规定得如此详细,同时强调专家证人在其中起到的重要作用,这是中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得到重视的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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