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法律意识,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很多时候,只要不涉及刑事案件,问题往往是通过民事法律来进行解决的。
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一个是规定你有什么权利,一个是规定你应该怎么保护你的权利。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七十九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专家证人这一身份在民事法律中得以确立,使得中国的专家证人制度有法可依。
在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专家证人的出庭启动程序是由当事人自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专家证人的出庭并不由法院进行指派,也不由专家本人主动提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在没有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是否需要专家证人进行辅助。
第二,专家证人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美国《布莱科法律辞典》对专家的表述是:“在某一领域中,经过专业教育或系统培训的人,或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获得特殊经验技能或专门知识的人员。”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解释专家,其都应当是在某个领域有成熟的研究、有独到的见解,或者在长期的行业实践中积累了特殊经验技能的人。
第三,专家证人出庭是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并不参与其他审判活动。对于鉴定意见表述是否符合逻辑、鉴定依据是否科学可靠、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可信,以及对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专家证人须做出解释或者质疑。而对于鉴定以外的事项,则一概不参与。(www.daowen.com)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此规定对专家证人出庭的问题做了补充规定。
第一,专家证人出庭人数限制在一到两名,并不能申请专家团队出庭。
第二,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及其陈述性质:一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但其法律性质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二是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询问,其陈述相当于代理人所提出的质证意见,应被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三是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其所提意见的法律性质已被明确规定为当事人的陈述。
第三,专家证人的权利义务:经法庭准许,专家证人有权就案件所涉问题与对方当事人对质;专家证人有义务出庭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并且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四,专家证人的费用负担:按照谁申请谁负担的原则,由申请的当事人自行负担。
《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家证人的规定也存在不明确的地方。比如,专家证人的认定条件是不明确的,是需要相应的职称要求还是从业年限,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和原则。再如,对专家证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从另一个角度给司法机关忽视专业意见提供了借口,因为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专家证人的意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不确定,而大多数法官更愿意采信鉴定意见,比起冒风险接受专家证人意见,采纳鉴定意见显得更为稳妥。立法上对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几乎没有提及,容易导致有些专家证人会为了利益或者当事人“权益”而做出有违专业知识的意见,扰乱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如果不加以惩处,会使违法行为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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