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基本素质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基本素质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独立性是专家证人的本质就专家证人职业属性的独立性而言,专家证人应当尊重科学、维护公正,不应当带有倾向性。专家证人没有必须支持委托人主张的责任,而只有对当事人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就其专业领域内提供意见的义务,这是由专家证人的职业属性决定的。专家证人的身份类似于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当事人的委托下展开诉讼活动。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基本素质

我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刚刚确立,无论在法律制度设计上,还是在实际执行规范上,肯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断言其为纯然的中立性或倾向性都存在有失偏颇之处。我国的专家证人既不同于大陆法系法官辅助人,也不同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而是兼具两大法系的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家证人。我国在证据制度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有选择地确定专家意见中立性的保障机制,另一方面要充分意识到并尽力避免对抗带来的倾向性问题。

(一)中立性是专家证人的灵魂

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因此,法律要求具有服务功能的专家证人必须保持其中立性,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和司法的正义。

近年来,我国诉讼模式的改革,使得产生于强职权模式下的司法鉴定体制与新庭审方式的矛盾日益突出,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改革构想,成为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热门话题

专家证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的身份特征具有中立性。专家证人即使是当事人所委任或聘请的,但作为某一行业或技术领域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以科学为依据,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扰,[37]其发表的专家意见必须是客观、诚实的,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否则便无法协助法官完成裁决。因为专家证人的辅助活动是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的有根据的说明,是一个科学的分析论证过程,首先应当遵守科学性客观性。而科学性要求专家证人客观上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借助科学的仪器和设备,进行科学分析,主观上对于专门性问题,以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客观对待,不能掺杂任何个人情感上的好恶或者受本人或他人的预判与偏见的影响,如果专家证人主观上的科学态度不能得到保证,客观行为的科学性就无从谈起了。为使专家证人主观上以科学的态度对待辅助工作,就必须要求专家证人保持中立性。

(二)独立性是专家证人的本质

就专家证人职业属性的独立性而言,专家证人应当尊重科学、维护公正,不应当带有倾向性。专家证人不应当考虑诉讼的成功与失败,只需在科学、客观的前提下提供独立的专家意见。专家证人没有必须支持委托人主张的责任,而只有对当事人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就其专业领域内提供意见的义务,这是由专家证人的职业属性决定的。关于专家证人的独立性,英国贵族威尔伯福斯勋爵曾说:“尽管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咨询是完全正当的,但专家证据应该并且至少看起来应是这样,即向法院提交的专家证据是专家独立的意见,不受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形式和内容的影响,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不是这样,则专家证据可能不仅不正确,而且将击败自身。”即使专家接受当事人的聘请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自己的立足点,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进行庭审的质证与辩论,但专家绝不能无原则地迁就当事人,强词夺理,甚至违背科学的基本规范。专家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业领域内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必须把握两个尺度:一是帮助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以法律和科学事实为依据。只有把两方面结合起来才能正确有效地发挥专家证人在诉讼中的作用。

(三)专家证人的职业信仰(www.daowen.com)

中国的专家证人的职业属性究竟如何定性,尚待商榷,但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项目,其内容明显具有服务性和社会性。网络上大量寻求专家证人的求助信,实践中法官对专业知识的困惑,以及当事人的焦虑,既催生了“职业”的专家证人,又引起了关于专家证人职业属性界定的大讨论。[38]

我们需要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专家证人与诉讼代理人(通常为律师)职业的一致性。虽然专家证人仅帮助当事人实现与鉴定有关的权利,而诉讼代理人则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中的多种权利,但两者同为自由职业、与当事人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由当事人支付费用,职业道德要求专家证人首先为当事人利益服务,其倾向性还可从专家证人的设立目的、立场、作用、权利义务等方面得到体现。[39]

首先,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这两者之间并不矛盾,专家证人在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在协助法院公正科学地处理案件。专家证人制度,是在我国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的基调上,就诸多制度进行改革后,首次出现并确立的。专家证人是诉讼对抗制下的主体之一。对抗诉讼要求各方当事人的专家证人之间,以及与鉴定人之间形成高度对抗的格局,使案件事实得以充分证明。在法庭询问中,由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既可以在当事人的授权下直接向鉴定人发问,也可以在当事人及其律师对鉴定人的询问中给予必要的提示,还可以将自己对鉴定意见的一些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40]专家证人特殊的诉讼角色,决定其应当进行有利于当事人的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也必须从专业辅助的角度,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提出专业性的意见并进行论证来实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目的。

其次,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来源不尽相同,决定了不同社会成员所处的立场不一致。因此,专家证人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势必会产生冲突,如果专家证人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当事人的利益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只有尽可能地让二者的利益相一致,他们才可能有相同的立场,当事人的利益才最有可能被实现。

再次,专家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专家证人的身份类似于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当事人的委托下展开诉讼活动。但是专家证人最重要的责任仍然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在接受委托时,就应当要表明立场,告知当事人委托服务关系必须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之上。如果当事人提出无理要求或者有侮辱专家证人的人格及声誉的情况,专家证人有权解除委托关系。一旦接受委托,就必须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立场。

最后,从职业道德意义上讲,专家证人应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受委托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请求进行说明,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使法官确信其主张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从而否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循技术标准和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保守参与办案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由于其职业的社会属性与职业竞争机制,专家证人必须重视其职业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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