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虽然在立法上赋予法官指定专家的职权,但实践中,行使这种职权的情况并不常见。英美法系的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定,被视作证人,会受到主询问和交叉询问。但其与一般证人不同,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一般证人则只陈述事实。很多情况下,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会加入当事人阵营与对方进行对抗,因此,常常发生“鉴定大战”。
虽然专家证人制度在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对司法效率与判决公正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但其弊病也不断显现出来。①趋于商业化。对抗制诉讼模式中,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自行聘请,为了得到更有利于自己的专家证人证言,当事人更愿意花高价聘请能够提供这种服务的专家,相对的,越是中立的专家就越难被聘用。于是,专家的中立性就在这样的环境中被不断削弱。②诉讼成本飙升。随着科技的发展,专家证人在诉讼中越来越不可或缺,其证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聘请专家的费用必然越来越昂贵。专家证人成为穷人负担不起的奢侈品,继而引发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等的问题。
大陆法系为纠问式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鉴定人的意见被作为与书证、物证相对应的人证来看待,鉴定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通过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来补充或增强法官在专门性问题上的认知,从而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
德国的法律规定,一旦决定鉴定,当事人会被要求各自提出鉴定人名单,如果双方一致要求某专家鉴定,则法院必须接受。但在实践中一般由法官指定鉴定人,以保证公正性及证据的可靠性。而在事实认定上,法官依然坚持自由心证,不受鉴定人意见的约束,鉴定人的意见会按照特定的程序规则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质证。(www.daowen.com)
接合我国实情,借鉴国外比较完善的专家证人制度,建立中国的专家证人制度是历史的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专家陈瑞华教授认为,律师针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辩护可谓“山穷水尽”。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专家证人制度取得了重大突破。但这一制度实施以来,在多个问题上仍存在较大的争议。如专家证人的身份是证人还是鉴定人?其陈述的内容算专家意见还是证人证言?
墨守成规或贸然革新都无法简单地推进法治进程,甚至可能导致法治进程的后退,单纯依靠或完全颠覆某一制度都不可取。虽然,我国的证据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弊病,但相较于英美法系证据制度,还是有不少优越之处,如鉴定人及专家证人的中立性方面、司法公平公正方面及审判效率方面。因此,我们应该立足国情,吸收与整合适合于国情、有利于改进现状的经验与做法,建立中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如何建立健全中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则需要从传统法律文化根基到未来法治中国的发展方向,全面而谨慎地设计制度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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