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在诉讼中完全不受当事人主张的约束,在各种具体程序的启动和终结方面,法院具有主动性和决定性;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主张的证据范围之外收集任何其他的证据;同时,法院可以自主决定诉讼对象。[10]职权主义体现在程序上,有两个特点:第一,在民事诉讼的发动上,为追求实体真实,法院一般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供;第二,在案件审理上,法官指挥整个庭审,由审判长主动询问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而不受诉辩双方所提出的证人和证据的限制,总之,法官是“起决定作用的弄清真相者”。[11]
由于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在司法鉴定制度方面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做法是预先将鉴定权赋予特定机构,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从表面上看,在传统大陆法系司法鉴定模式下,至少鉴定的客观性、中立性得到了保障,诉讼及鉴定进度都处于法院的控制之下,保证了诉讼相对公正、高效及诉讼成本的经济。[12]但是,我国现有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着滞后性与局限性,其缺陷主要包括:专业的深化导致对鉴定意见的监督名存实亡;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形同虚设;裁判者过分依赖鉴定意见,造成“鉴定者独裁”。[13]
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重大部署,强调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强调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www.daowen.com)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和大陆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核,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专家证人制度,来保障法裁定更具科学性和公平性,从而更加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河南法制报》2015年10月8日的一篇报道介绍,时任河南省高院院长的张立勇在审理一宗故意杀人案的过程中,曾请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的刘良教授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阐述关于死因的专业知识。河南省高院的工作人员在该报道中表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能够及时发现鉴定意见中的缺陷和问题。专家证人和鉴定人同时出庭,则能让法官在两者的“较量”中,正确判断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大小,从而帮助法庭更准确地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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