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所特有的一种设置。不同于普通证人,专家证人是指“具备知识、技能、经验,受过培训或教育,而就证据或事实争议提供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意见的证人”[1]。与大陆法系鉴定权主义所产生的专家鉴定制度相对应,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对鉴定人制度采纳鉴定人主义的体现。[2]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对专家证人制度的概念仍然相对陌生。同时,学界对中国专家证人制度的研究成果不多,甚至纠结于专家证人这个名称因为来自西方而强调不宜使用。正因为如此,“专家辅助人”这个模糊的名称才大行其道。
(一)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特征
专家证人制度发源于14世纪的英国,专家证人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出现,由法院指定。18世纪,在独立自由主义宪法精神的影响下,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证人,并且专家证人一般只对当事人负责,无须具有中立性。[3]庭审中,其证言的真实性一般通过交叉询问来确定。
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当事人对抗制诉讼模式的缩影,当事人主义的核心理念是“利用相互对立的当事人对胜利结果的追求,使当事人在诉讼中充分展开攻击和防御,而法官或陪审团则被动地从当事人双方的竞技过程中判断哪一方当事人应当胜诉”[4]。英美法系采取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原因是这样可以使双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活动比法院更为积极、主动和彻底。专家证人的意见或鉴定意见因其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可信度,无疑对当事人的庭上平等对决具有非常有益的作用。因此,由当事人自由选任专家证人与英美法系所推崇的当事人主义是相符的,有利于通过当事人的对抗来理清案件争议点,有利于通过竞争双方的相互举证全面地揭示案件真相。
英美法系将诉讼中的专家参与人称为专家证人。证人分为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普通证人只能就该事实提供证言,不可以提供意见、推论和结论;专家证人则通过自身的专业技能,依据调查研究和经验,对专业问题陈述意见。专家证人必须在特定领域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作证前由法院审查其专家证人的资格。[5]
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实际上就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他与普通证人的区别主要在于其具备专业的知识技能,二者在诉讼地位和作证程序上基本没有什么差别。《美国法律词典》是这样表述专家证人的:“在一项法律程序中作证,并对作证的客观事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英美法系法律中,专家证人是特殊的证人,因其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而从属于委托当事人,以本方当事人的立场和利益为鉴定活动的目的,其诉讼立场具有倾向性。但是,专家证人依然要对法庭负责。即便如此,还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对抗过度”[6]的问题,所以英美法系法律对专家证人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7]英国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专家证人的立场,1999年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和《专家证人指南》均明确规定了“专家对法院的优先职责”,以及专家的中立立场和地位。Wilberforce大法官在“White House vs.Jordan”一案的判决中说明“案件中对专家或者是法律专家进行咨询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是呈上法庭的专家证据应当是并且被视为专家个人的独立‘产品’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扰”。[8]
(二)大陆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职权主义在司法鉴定程序方面的体现是把专家证人看作鉴定人。随着诉讼技术的进步,专家参与诉讼的制度逐步完善,一些国家在传统的鉴定人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了新的专家证人制度,如意大利的“技术顾问”,俄罗斯的“专家”,德国、日本的“鉴定证人”等。[9]
1.意大利的技术顾问(www.daowen.com)
在意大利,诉讼双方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聘请技术顾问,对案件中涉及专门知识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同时,技术顾问参与诉讼,为委托人提供建议、指导,甚至参与到法庭的交叉询问中。
根据意大利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聘请技术顾问为自己服务。可见,意大利的技术顾问是由一方当事人聘请并为其服务的技术专家。他的地位既不是鉴定人,也不是特殊的证人。其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服务于聘任他的一方当事人,向其解释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二是发挥监督作用,对鉴定人的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审查。通过技术顾问对鉴定人的工作进行审慎、专业的考量,并对鉴定工作发表意见,有利于弥补法官、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在案件中所需要的法律领域之外的专业知识的缺失,从而保障办案质量。因此,技术顾问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技术顾问的工作使当事人能够参与鉴定过程,保证了诉讼双方的力量平衡,有助于提高鉴定意见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司法机关聘请的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出现漏洞或错误,影响最终事实认定。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防止鉴定人从法官的“助手”转变为法官的“主人”。
2.俄罗斯的专家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五十六条对专家及其在诉讼中的功能做出了规定:“侦查行为的参与人是具有专门知识,依照本法典规定的程序,为了在研究刑事案件的材料方面,查明、确认、提取物品和文件,采用技术手段向侦查行为的参与人提出问题,以及向控辩双方和法院解释其专业权限范围内的问题而被聘请参加诉讼行为的人员。”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专家有权:①拒绝参加刑事诉讼,如他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②经侦查人员、调查人员、检察长和法院的许可,向侦查行为的参与人提出问题;③了解他所参加的侦查行为的笔录,并提出声明或意见,声明和意见应记入笔录;④对侦查人员、调查人员、检察长和法院的行为(不作为)和限制其权利的决定提出申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俄罗斯的刑事诉讼中,专家制度的设计与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相似,俄罗斯的专家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过程中帮助当事人参与鉴定过程,提高鉴定结果的公信力,审查监督司法机关聘请的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漏洞或错误,从而保障司法机关正确认定事实。
3.德国、日本的鉴定证人
日本刑事诉讼法中直接提出了“鉴定证人”的概念,德国的刑事诉讼法采用“具有特别专门知识的人员”的模糊称谓。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认为,德国“具有特别专门知识的人员”除鉴定人之外实际上就是鉴定证人。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为了证明过去的事实或情况,需要询问具有特别专门知识的人员时,适用关于证人的规定。”可见,在德国刑事诉讼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诉讼中的地位与证人类似。与其相似,日本的鉴定证人也适用有关证人的规定,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鉴定证人对因特殊知识而得知的过去的事实的询问,不依照本章(鉴定人)的规定而适用前章(证人)的规定。”
综上,德国和日本的鉴定证人不同于鉴定人,而是相当于普通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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