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推动庭审调查程序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推动庭审调查程序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关于此程序的规定略有差异,但总体而言,在庭前会议之中,对回避人员、出庭证人的名单予以确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从而确定庭审的重点,是庭前会议程序的主要内容。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该条并未直接将专家证人出庭问题列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范围。在庭前会议期间,控辩双方可以就专家证人出庭问题提出申请,由法官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推动庭审调查程序

专家证人出庭的启动程序是专家证人参与诉讼的第一步,这是程序正义的一部分,没有一个连贯完善的专家证人启动程序,会影响法官的判断,也会使专家证人陷于身份尴尬,其提出的意见性质也不确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启动专家证人出庭程序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要求专家证人出庭的申请,二是法庭做出同意的决定。从字面来看,对于专家证人的出庭,其决定权掌握在法庭手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庭可以随意否决控辩双方的申请,既然该申请是一项权利,那么原则上若无特殊理由法庭都应当准许。[16]

问题的关键在于:例外应当如何确定?对此,有个问题需要讨论:控辩双方何时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除此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控辩双方还可以在庭前会议期间提出申请。

庭前会议程序,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日本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关于此程序的规定略有差异,但总体而言,在庭前会议之中,对回避人员、出庭证人的名单予以确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从而确定庭审的重点,是庭前会议程序的主要内容。庭前会议不是法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前根据公诉案件的复杂程度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召集相关人员了解事实与证据情况,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整理争点,为庭审安排进行的准备活动(www.daowen.com)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第四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此二款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庭前会议。

由于法律并未对庭前会议的内容做出限制性规定,表明审判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不限于法条明确列举的范围,其内容应当具有广泛性,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应以保证案件的效率和公正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列举了八项“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内容:①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②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③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④是否提供新的证据;⑤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⑥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⑦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⑧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该条并未直接将专家证人出庭问题列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范围。在庭前会议期间,控辩双方可以就专家证人出庭问题提出申请,由法官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宜将申请的时间定于庭前会议期间,以免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此为借口来故意拖延诉讼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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