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现状及构建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现状及构建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专家证人制度的立法基础在我国,专家证人最早出现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也有学者提出应从如何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入手,即对其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现状及构建

(一)专家证人制度的立法基础

在我国,专家证人最早出现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2001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是我国第一部较为系统地对民事诉讼证据问题做出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里所指的“专业人员”,也就是学界所称的“专家证人”。

这两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在诉讼中可以引入专家证人,并且专家证人可以对鉴定人就案件的专业问题进行质询,为鉴定意见在庭审中接受质证提供了可能。虽然只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但这是我国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重大突破,为诉讼活动中引入专家证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将“有专门知识的人”正式写入了法条,使三大诉讼法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得到了统一。从最早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提出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提出了“专业人员”,再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以及随后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做出的相关规定,从这种法律规定的趋势可以看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现在立法中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循序渐进的,专家证人由此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参与人进入人们的视野。尽管该规定相对比较简单,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专家可以利用其掌握的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在法庭上参与质证,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和完善:一方面,可以有效弥补现行鉴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强化当事人的对质权,实现有效质证,为法官认定证据、科学裁判提供坚强保障;另一方面,这项制度既能在程序上吸收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又能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于庭审程序和证据法均具有重要影响,对践行依法治国理念、实现多元诉讼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专家证人制度研究现状

尽管《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加入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概念,即专家证人的概念,但专家证人制度还是存在立法上的模糊和配套制度不足等问题,学界对专家证人制度的研究也存在着诸多争议和困惑。(www.daowen.com)

第一,从专家意见的法律属性来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专家证人发表的见解和提出的意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这一问题未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对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造成了在具体适用中的分歧和困难。对此,一部分学者认为专家意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龙宗智、苏云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如何调整证据制度》一文中提出,被法庭通知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作为证人出庭,而不是协助质证的“专家辅助人”,因此应当允许其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并且将该种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之一。但也有一部分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专家意见不属于证据,既不是一种法定证据,也不是重新做出的鉴定意见,因而不会成为定案的依据,只有对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事实的陈述、分析和推理内容才具有证据属性。[22]

第二,从专家证人制度的功能来看,专家证人的重要性在学界已有共识。设立专家证人制度反映了我国诉讼实践的客观需要,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解决诉讼实践中存在的一个案件多头鉴定、反复鉴定、重复鉴定,以及对鉴定意见过分依赖的问题,对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更好地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可以提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弥补他们专业知识的不足,增强对鉴定意见质证的能力,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23]

第三,从专家证人制度的完善来看,学者也有各自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应该从建构专家证人制度的客观必要性、法律属性、资格限定、可以接受专家证人帮助的主体范围、专家证人参与诉讼的时间,以及参与诉讼活动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等六个方面着手进行。也有学者提出应从如何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入手,即对其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24]

第四,从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来看,一部分学者认为,专家证人应当作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虽然与证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等传统的诉讼参与人有着类似的功用,但也和这些诉讼参与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应该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专家证人是具备证人身份的,从司法公正的角度上来看,应当赋予诉讼双方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的权利,从而抑制审判方在司法鉴定上的专断,并且,上述专家证人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是鉴定人,而是证人身份。[25]

综上所述,我国专家证人制度在理论和适用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急需梳理总结当前专家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结合相关司法实践,提出完善专家证人制度的建构模式,为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立法、健全各种配套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从而保障专家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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