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判决应当基于案件的事实真相,这已经成为证据法的基本要求。该案的被告人弗莱伊,被诉二级谋杀罪,一审被判有罪,遂上诉至巡回上诉法院。而被告一方的专家证言,则是基于流行病学的研究和统计结果,其研究结果经过了同行评审和公开发表,所以达到了“同行普遍接受”的弗莱伊标准,法庭予以采信。随后,多伯特的父母上诉至第九巡回法庭,也因弗莱伊标准被判败诉。

中国专家证人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案件事实及其认定,一直都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罗尔斯曾经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就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思想体系的真理性不仅体现在其逻辑的一致性方面,而且还取决于实践的检验,实践是检验思想体系的真理性的标准;同样,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有赖于社会制度结构的合理性,而且取决于制度结构的各个组成部分现实运作的公正性。其中,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是反映社会正义的最重要指标之一,而司法裁判的公正性首先是建立在客观公正地认定裁判事实的基础之上的。

德沃金认为:“至少从原则上讲,诉讼总会引起三种争论:关于事实的争论,关于法律的争论,以及关于政治道德和忠实的双重争论。首要的问题是,发生的是什么事?”张保生教授指出:“事实是证据法的逻辑起点,不弄清楚什么是事实,我们就可能搞不懂什么是证据;同样,如果我们不弄清楚什么是事实认定,我们就可能搞不懂什么是证明。”因此,研究诉讼证据和证明问题,首先应当从案件事实及其认定入手。司法判决应当基于案件的事实真相,这已经成为证据法的基本要求。人们为了发现事实真相,采用了多种方法,从神明裁判到法定证明再到自由证明,每一步都是对真相的追求。其中,质疑在事实认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没有经过质疑的证据材料难以确保其客观真实性。

实践证明,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除了能够增强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对抗与辩论的激烈程度,由此为法官提供更加丰富和多样化的信息来帮助其做出正确合理的裁决,而且也能够弥补法官知识结构的缺陷。比如伪造签名的鉴定、工程质量的鉴定等,仅仅依靠法官个人知识和经验是不够的,必须引入拥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学者和业界人士,才能对关键的争议点做出科学、合理的,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共同接受的结论,并使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由此做出正确合理的审判。这是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同时也是其在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原因之一。[19]

当然,专家证人提供的意见不具有必然的真实性,法官仍需要对其意见做出判断,如何让法官信任专家证人并采纳其意见,又成了一个极大的问题。面对这样的情况,专家证人制度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一些评判方式。比如弗莱伊规则,最早引发这个问题的,是1923年的“弗莱伊诉合众国”案。该案的被告人弗莱伊,被诉二级谋杀罪,一审被判有罪,遂上诉至巡回上诉法院。而辩护律师提供了一项无罪证据:一份测谎试验结论。1921年,念了生理学博士又当了警察的约翰·奥古斯都·拉森(John Augustus Larson),发明了“多参数记录仪”,即常说的测谎器。其基本原理是,认为当人说谎时血压、脉搏、皮肤导电率(与出汗有关)等参数会有明显变化,测到这种异常就可以判定某人在撒谎了。又如多伯特规则,源于“多伯特诉梅丽尔-陶氏药业公司”案。这个案件的起因,是因为一名叫多伯特的幼儿,出生时就有严重的身体缺陷,其父母怀疑,这和其母孕期中服用过一种叫本涤汀的抗过敏药物有关。于是,多伯特的父母与另一位症状类似的患儿父母,一起将该药物的生产商告上了法院,要求生产商赔偿损失。显然,该案最核心的争议,就在于本涤汀到底是不是导致原告先天缺陷的主要原因。被告方请来了一位专家证人——时任国家健康统计中心研究员的拉姆(Lamm)博士。拉姆博士证明,在对全美范围内累计13万例服用者的追踪研究中,并未发现本涤汀会导致新生儿出现先天缺陷的必然性。因此,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关。而原告方也请来了阵容强大的专家证人团,如美国食药监局(FDA)的顾问萨那·斯万(Shanna Swan)博士等8位医药专家。他们则证明,在多项体外细胞和动物体内实验中,本涤汀都显示出了较强的致畸作用。双方专家证人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法庭该听谁的?对此,加州高等法院裁定:原告一方的专家证言,只能证明本涤汀在体外实验、动物实验中具有致畸的风险;但当时毒理学界认可的主流观点却是:动物和人之间存在种属差异,动物实验的结果不能直接外推至人类;体外实验的结果也不能等同于体内实验。而原告一方并未拿出足以推翻主流观点的证据,所以法庭对其证言不予认可。而被告一方的专家证言,则是基于流行病学的研究和统计结果,其研究结果经过了同行评审和公开发表,所以达到了“同行普遍接受”的弗莱伊标准,法庭予以采信。因此,对原告的各项诉求,不予支持。随后,多伯特的父母上诉至第九巡回法庭,也因弗莱伊标准被判败诉。1992年,官司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七百零二条的规定,专家证言必须有三个基础:该证言基于充分的事实和资料;该证言由可靠的原理和方法推论而来;该证人已经将上述方法可靠地用于本案事实。(www.daowen.com)

虽然以上几种方式并非完美,但是相对于其他标准来说还是比较先进的。这些方式都为法庭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提供了标准,协助法官对专家证人意见的真实可靠性做出判断。完善的可采性判断标准给法官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能够使法官更方便地审查专家证据的可靠性,帮助法官提高对证据判断的准确率,从而提高法官正确判决的数量。[20]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具有明显的自由性,当事人、辩护人、公诉人、诉讼代理人均可向法庭申请合格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对案件中的部分内容或者是前期的鉴定结果发表意见,充分尊重了各方的发言权。这在诉讼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充分行使自身的诉讼抗辩权,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可以有效行使询问权、质疑权、辩护权、质证权等。从整体上来说,这极大地平衡了控辩双方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促进了实体正义,是对我国“司法民主、司法公平、司法正义”的一种践行,更是我国司法进步的一种体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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