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
根据《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由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②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③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④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⑤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⑥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①申请表;②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③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④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⑤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⑥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⑦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⑧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⑨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二)司法鉴定机构外部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步骤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于1949年10月30日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是围绕国家司法展开一系列活动,一个国家秩序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司法行政机关对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包括主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
2007年8月,司法部公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在2016年5月开始施行的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开宗明义: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强调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该分级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明确要求,各地要通过开展专项检查、鉴定文书评查、能力验证等多种方式,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严格执行分级。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时,要对申请人掌握和适用分级的能力进行专项考评,对于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授予执业资格。
2.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分析,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是保证司法鉴定质量的必要手段。自2008年7月25日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六个试点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2年,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精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司法部组织专家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进行了补充修订。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并运行管理体系。该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当形成文件,阐明与鉴定质量相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预订的计划和程序,每12个月对管理体系和鉴定活动进行一次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管理评审应当考虑到:总体目标,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司法鉴定机构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测量审核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投诉及委托人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决定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2018年,司法部、认监委共同成立国家资质认定司法鉴定评审组,负责协助开展国家认监委组织的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认定技术要求制定、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日常监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本地区司法鉴定行业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保司法鉴定人员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并受到监督,监督范围应当覆盖鉴定活动的关键环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质量管理,依据《决定》的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就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下发了《司法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8〕89号)。工作要求: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鉴定的,其设立单位相应的检测实验室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到期未达到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注销其相应的业务范围。
(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www.daowen.com)
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是促进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必由之路,司法鉴定机构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重视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建立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提供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议,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1.制定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根据章程或者授权,对内负责管理鉴定机构内部事务和执业活动,对外代表鉴定机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管理责任。
章程包括下列内容:①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和注册资金;②司法鉴定机构的宗旨和组织形式;③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④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产生、变更程序和职责;⑤司法鉴定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⑥司法鉴定机构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⑦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修改;⑧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管理、质量管理形式;⑨司法鉴定机构资产来源、财务管理和使用分配形式;⑩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撤销后的终止程序及其资产处理;⑪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保障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
坚持依法、科学、规范、诚信、合作的原则,根据鉴定业务需要依法聘用人员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保障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执业,维护鉴定人合法权益,规范鉴定人执业行为。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范管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关事务,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监督鉴定人依法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建立完善司法鉴定风险告知制度、鉴定质量评估办法,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办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证书、聘用合同、职称评聘、社会保障、执业保险等相关事务。合理规划人员的专业结构、技术职称和年龄结构。对本机构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执业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考核和奖惩。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和业务考评制度,支持和保障本机构人员参加在岗培训、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与科研活动,定期组织本机构人员开展业务交流和专题讨论。
3.依法依规开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机构在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的60日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办理与机构执业活动有关的收费许可、税务登记、机构代码证件等依法执业手续。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业务管理制度,统一受理鉴定委托,统一签订委托协议,统一指派鉴定人员,统一收取鉴定费用,统一建立鉴定材料审核、接收、保管、使用、退还和存档等工作制度。依法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建立账册。对外统一收取鉴定等费用,依法出具票据;对内按劳计酬,合理确定分配形式。逐步建立教育培训基金、执业责任保险基金和机构发展基金。建立完善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红印、司法鉴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司法鉴定许可证等,除需要公示的,由机构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使用。
4.规范执业区域鉴务公开
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场所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执业类别要求,合理划分接待鉴定委托、保管鉴定材料、实施鉴定活动、存放鉴定档案等区域。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①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证书;②司法鉴定人姓名、职称、执业类别和执业证号;③委托、受理和鉴定流程;④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⑤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⑥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⑦投诉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姓名;⑧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5.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组织、管理体系和内部运转程序,加强质量管理,提高鉴定质量。建立内部讨论和复核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和特殊复杂问题的鉴定或者有争议案件的鉴定,组织鉴定人研究讨论,并做好书面记录。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受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委托后的24小时内,向所在地及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相关信息。指定专人对鉴定文书的制作、校对、复核、签发、送达、时效等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鉴定业务所需的配置标准,及时购置、维护和更新。根据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的制作、存储要求,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6.加强执业活动监督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加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投诉、核查立案、调查处理工作,回复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转交的涉及本机构投诉事项的调查办理意见。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方式并及时加以解决。
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外部信息管理制度
外部信息的使用应当根据程序进行核查、验证,因专业技术问题需要外聘专家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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