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后,国家积累的鉴定资源有限,公检法机关的鉴定资源无法满足司法实践需求,出现了鉴定资源总量的绝对性匮乏。公安系统虽然在20世纪70年代末增加和引进了一些先进技术和设备,但由于总体财力不足,只在北京和少数大城市才有配备;至于法、检系统的设备与实验室建设,则更为落后。因此,司法鉴定管理的“条条分立”“以块为主”的属地化倾向,客观上调动了部门与地方的积极性,分散了中央统一建设的信息约束和财政压力。但是,“大而全、小而全、其实都不全”的制度特色,以及管理体制条块分割、过度分散所产生的资源配置问题也逐渐凸显。公检法机关又是自成一体、层层分设的司法鉴定格局,造成有限的鉴定资源被无限分割。
20世纪80年代,公检法机关中过度分散的司法鉴定管理结构,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但囿于当时客观条件,直到2000年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过于分散造成的弊端与诉讼制度、庭审方式改革所激发的外部压力,才促使国家层面认真面对这些问题。
(一)鉴定人力资源配置失衡
一方面,全国公安系统鉴定人员紧缺,检、法机关强烈呼吁加强建设,扩充鉴定人才;另一方面,检、法系统的部分鉴定人员,无鉴定业务,工作悬置或兼任其他工作。过度分散的鉴定体制导致鉴定人力资源使用效率过低。
(二)鉴定实验室重复建设(www.daowen.com)
公检法机关开展鉴定业务,须购置必要的鉴定仪器、设备,配备相应的办公用房。然而,国家长期没有统筹规划,公检法机关从“条条”到“块块”都在积极建设各自的实验室,由此导致:①实验室低水平重复建设。有限的鉴定资源无法在部门之间与系统内部得到合理配置;②仪器设备利用率低,导致资源浪费。比如检察院,因为鉴定案源少,使得一些设备长期闲置,而在公安机关内部,层层都有一套设施,不能相互调剂使用;③实验室设置向基层倾斜,形成金字塔形的分布状态,使得实验室的服务空间缩小,服务人口数量下降,鉴定效益不高。
(三)财政投资使用率不高
公检法机关层层分设的司法鉴定体制,均要求增加投入、增添鉴定设施。同一地区的几家司法部门可能都要购买同一品种、同一型号的昂贵进口仪器。同一地区多部门的重复性建设给中央与地方财政带来了沉重压力。1993年,云南省成立了云南省公检法司法鉴定中心,使鉴定人才统一使用,财政统一拨款,购买高精尖仪器设备集中使用,提高投资使用率。与此同时,财政部也建议按照行政区划,将各级公检法机关的鉴定部门合三为一,共建一套司法鉴定机构,为公检法三家提供服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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