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是人类在认识过程中,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是人类所认知的思维体系中,最基本的构筑单位。鉴定,作为人类实践活动中抽象出来的一个概念,按照1989年版《辞海》的解释,意为“鉴别评定,确定优劣真伪”。我国使用的“司法鉴定”一词是从俄文翻译过来的,最早出现在1955年至1956年苏联专家楚贡诺夫编写的“司法鉴定讲义”中。1949年至1979年,司法鉴定机构基本上设立在政法机关内部,司法鉴定被限定在刑事技术领域。
常见的法律规范有基本法、实体法、特别法及程序法等,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是不一样的。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如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草拟工作,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就已开始准备。1957年拟出了草案草稿,1963年拟出了草案初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80年1月1日起生效。全文共四编十七章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编为审判,第四编为执行。
为了贯彻《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1980年5月7日,公安部颁布了《刑事技术鉴定规则》,针对刑事技术鉴定的原则、受理程序、鉴定步骤、鉴定书的内容及鉴定人出庭等做了相关规定。1982年3月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这两部法律、一部部门规章,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奠定了基础。(www.daowen.com)
生动而复杂的司法实践,不断要求改革其不能适应社会的司法鉴定制度。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国家层面启动了“从分散到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确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2017年7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10月4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该实施意见。强调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规范执业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的衔接,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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