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代各时期的文明特征
1.古代文明的起源和奠基时期
即先秦时期(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221年),是指秦朝之前的历史时代。狭义的先秦史研究范围,包含中国进入文明时代直到秦王朝建立这段时期,主要指夏、商、西周、春秋、战国这几个时期的历史。这是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出现的政治制度、经济形态、思想文化奠定了中国古代文明的坚实基础。
(1)夏商周时期
这个阶段是中国由原始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重要历史阶段,经济上形成了农耕经济的雏形,政治上产生并初步完善了国家制度。夏朝的王位世袭制,商朝的内外服制度(内服是商人本族的活动区域,外服是商族以外的方国,商王通过两种不同的管理制度来处理本族和臣服的外族的事务。由此,商王掌握着控制联盟的实际权力,与各方国形成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即钱穆所说的“诸侯承认天子式”的政治联系方式),西周建立的以血缘为纽带的政治制度——宗法制(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分封制(分封制是中国古代国王或皇帝分封诸侯的制度。商代已开始分封诸侯,称号有侯和伯)等,对古代中华民族的政治观和伦理观产生了深刻影响。
(2)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社会转型时期,新旧交替、除旧布新成为当时社会发展的主题。铁犁牛耕推动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促使井田制向土地私有制的转变和小农经济的形成。奴隶社会瓦解,封建社会形成,改革推动了宗法分封制的瓦解,确立了中央集权制。百家争鸣推动思想的大解放,春秋战国之交,掀起了一场社会大变革的风暴。旧的奴隶主阶级没落了,新的地主阶级兴起了;旧的制度和道德伦理观念,被新的制度和意识形态取代了。在这个时期,士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应运而生。士的社会地位虽然不是很高,却有学问、有才能,有的是通晓天文、历算、地理等方面的学者,有的是政治、军事方面的杰出人才,其代表人物有孟子、墨子、庄子、荀子、韩非子、商鞅、申不害、许行、苏秦、张仪等。由于士的出身不同、立场不同,他们在面对现实问题时,提出的政治主张和要求也不同。他们著书立说,争辩不休,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形成了儒家、道家、墨家、法家、阴阳家、名家、纵横家、杂家、农家、小说家等众多学派,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儒、墨、道、法四家。春秋战国时期,阶级矛盾尖锐激烈,兼并战争连年不断,整个社会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大动荡局面。哪个国家能先发展壮大,在动荡的环境里就会争取到更多的利益,因此采用正确的理论管理国家,获得更多的人才,争取更多的利益,成为各国的当务之急。
2.古代文明的形成和发展时期
即秦汉时期(公元前221—220),这是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时期,是封建社会形成和初步发展期,也是中国古代文明的第一个高峰,其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奠定了中华文明的世界领先地位,标志着中华文明的形成和发展。经济上,小农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并获得初步发展,精耕细作技术日益成熟,同时工商业得到发展。政治上,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得以创立和巩固。思想上,儒家思想正式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
3.古代文明的曲折和融合时期
即魏晋南北朝时期(220—589),这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动乱时期。由于社会动荡不安,出现了大规模的民族迁徙和大杂居,由此引起了空前的民族大融合和各民族之间的文化渗透和交融,从而使民族文化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南北民族大迁移,将中原先进的文化、科学技术带到了江南,北方的匈奴、鲜卑、羯、氐、羌等族也发展成为小国。周围的各族文化进入中原,在给中原文化带来冲击的同时,也增添了新鲜血液。由于中央集权的统一局面不复存在,因此在思想文化方面的表现是:儒学独尊的地位被打破,出现各大学派既自成体系,又相互吸收和兼容的丰富的多元文化。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封建国家大分裂和民族大融合时期。政治上,当时的社会虽有短暂统一,但以政权并立对峙为主,北方混战;少数民族内迁及民族领袖的改革(北魏孝文帝改革)促进了民族大融合。经济上,北方战乱使生产遭到破坏,商品经济水平降低,南方经济政策出现调整。思想上,社会思想严重分裂,民族融合,三教鼎立,是古代中华文明的曲折发展时期。
4.古代文明的开放和鼎盛时期
即隋唐时期(581—907),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继汉代之后的第二个鼎盛时期,隋唐的强盛、宽容、开放使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政治上,国家统一,社会安定,政治清明,典章制度先进完善,中央集权制机构完善,是封建国家繁荣和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重要发展时期。经济上,生产工具改进,内外交通发达,农业和工商业繁荣,南北经济趋于平衡。思想上,三教合一,文化多元,兼收并蓄。隋唐时期基本形成了中华文化圈的总体格局。经济的繁荣发展、政治的开明与安定,为隋唐文化的繁荣和发展奠定了深厚的基础。唐代在注重保留中华民族文化自身特色的同时,以宏伟的气魄、昂扬的进取精神和博大宽容的胸怀,博采众长,广泛吸取,使自身文化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展示了中华民族的独特魅力。
5.古代文明的发展和兼容时期
(1)宋代(960—1271)
在这一时期,政治上,中原政权与少数民族政权并立,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空前加强。经济上,农耕经济继续发展,商品经济日益发达,市民阶层兴起,城市繁荣,市井生活丰富,经济重心南移。思想上,社会普遍重文轻武,盛极一时的理学思想出现。
(2)元代(1276—1368)
在这一时期,政治上,国家统一,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空前加强,民族分化,政治腐败,社会矛盾尖锐。经济上,农耕经济继续发展,商品经济高度繁荣。与大多数中国封建王朝相比较,元代时期思想文化观念呈现两个显著特点:其一是兼容,其二是“不尚虚文”。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元朝的文化环境表现出兼容务实的特征。
总体来说,这一时期呈现出经济发展、国家分裂、民族融合的特点。
6.古代文明的繁盛与危机时期(www.daowen.com)
即明清时期(1368—1840),这是古代中华文明发展历程的最后一个阶段,是统一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发展,封建社会由盛而衰的时期,是一个繁盛与危机并存的时代,社会处于由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型的前夜。经济上,重农抑商,农耕经济高度繁荣;一种新制度的萌芽——资本主义的萌芽在封建社会内部产生并逐步成长,日益瓦解自然经济,带有向工业文明转型的趋势。政治上,在辽宋夏金并立和元统一的基础上,多民族的封建国家又有进一步的发展。这种发展是反对外来侵略的胜利和平定叛乱、管辖辽阔疆域的有效措施,维护了国家主权,使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得到进一步巩固。明清时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进一步强化,而这种专制制度的发展,正是封建制度趋向没落的反映。在外交方面,政府维持了闭关锁国的政策。意识形态方面,一方面,在传统文化和科学技术方面,依然走在世界的前列,出现了一系列科学巨匠和带有总结性的科技著作;另一方面,因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封建制度的日趋没落,催生了反封建民主启蒙思想,出现了一批杰出的思想家和优秀小说。
(二)中国古代各时期的法制特点
1.奴隶社会时期的法制
原始社会末期,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礼”,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左传》中记载的“禹刑”,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至商朝,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已初具规模,所谓“刑名从商”。五刑(墨、劓、刖、宫、辟)制度在商朝已较为通行,但处刑的手段尚未规范化,还没有一套严格的刑罚制度。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春秋中叶以后,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最重大的改革莫过于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子产执政郑国,“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郑国大夫邓析将子产所铸刑书自行修改刻于竹简,故称“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2.封建社会初期的法制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巩固封建生产关系,建立封建政权的变法运动。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分为盗、贼、网(或作囚)、捕、杂、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后来商鞅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可行性,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多以“律”为名。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初的政权稳固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并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法令名目繁多,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逐渐形成。
汉朝建立后,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制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说的汉律。汉朝董仲舒提出的“德主刑辅”,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以后汉王朝的指导思想。这一时期,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至此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诉讼与审判制度。“春秋决狱”是儒家文化影响法制的直接体现,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能免除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制定颇有建树,如魏国的《新律》,东晋的《晋律》(又称《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北周的《大律》等。这时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礼律日趋融合,其中《北魏律》为隋唐律典的渊源。为维护地主阶级特权,“八议”“官当”入律。所谓“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官当”即官员若犯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在诉讼制度方面,《北魏律》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3.封建社会发展时期的法制
开皇元年(581),北周外戚杨坚受禅代周称帝,改国号为隋,北周乃亡。杨坚改元开皇,建都长安,称隋文帝。隋文帝审时度势,采取刑部侍郎赵绰“行尧舜之道,多存宽宥”的建议,指派专人制定《开皇律》。《开皇律》共计12篇500条,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后世多遵用之”,可见其影响深远。《开皇律》无论是篇章体例还是基本内容,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唐朝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法制指导,将封建立法推向古代法制文明高峰,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律疏》《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大中刑律统类》《唐六典》等。其中《永徽律》及《律疏》(合称《永徽律疏》)最负盛名,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而且尽可能引证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使“疏”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此“天下断狱,皆引疏分析之”,成为统一解释的法律依据。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空前完备。[5]
《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所以,《唐律疏议》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这一时期的法律特点是: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刑罚更加野蛮,折杖法、刺配法、凌迟等酷刑的滥用是刑罚制度的倒退。
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没有显著进步,具有如下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把人民划分为高低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在继承汉族法律的同时又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4.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
明律与唐律相比,要严苛很多,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以明太祖的“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大明律》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但更为严苛的封建法典。明太祖亲自制定《大诰》,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直接反映了重典思想。为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更好地集权于中央,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会典》。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康熙年间统治者仿《大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做了修订。其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年间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政、审判和政府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虽然早在1910年就已经废止了《大清律例》,但真正意义上的废止却是在1972年。1842年,香港被清朝政府划到了英国的殖民版图中,但双方签署的条约规定,对香港的华人仍按照《大清律例》执行,这一规定直到1971年以后才完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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