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律的起源也大致经历了一个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由习惯法到国家法的演变过程。根据世界各国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学界一般将法律划分为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自原始社会末期至近代,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以中国传统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前221—前206),到隋唐时期(581—618)基本成熟。中华法系的特点有四: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这些特征是中国古代社会农耕生产、宗法家族、集权政体三合一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
中国古代的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771年这一历史阶段。一般认为,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中国古代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向民众公开,法律和司法审判的神权色彩浓厚。
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形成雏形。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秦朝已经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800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已经成熟,自成体系。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以下简称唐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体系建设基本完备,达到了世界法制文明的一个高峰。唐朝的法律深刻地影响了东南亚国家,使这一地区形成了相近的法律传统。[1]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唐律为蓝本制定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和强化统治管理的法律。到清朝末年,在社会改良、修律变革的大潮中,体现了中华民族伟大的制造力和深厚的法文化底蕴的中华法系宣告解体,中国近代法制现代化初露端倪。
法制文明是逐步累积发展起来的,法治文明是法制文化的高度升华。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历来是学界研究的重大课题,众说纷纭,从文献典籍记载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www.daowen.com)
黄帝是古代华夏部落联盟首领,号称中华民族的人文始袓。司马迁在《史记·五帝本纪》中说:“余尝西至空峒,北过涿鹿,东渐于海,南浮江淮矣,至长老皆各往往称黄帝、尧、舜之处。”表明传说中黄帝的活动地域以中原为中心并波及黄河上下游和淮河、长江流域。[2]如《商君书·画策》提到:“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又如《管子·任法》有:“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也。”《淮南子·览冥训》明确指出:“黄帝治天下……法令明而不暗。”《汉书》卷六十七《胡建传》关于《黄帝李法》的记载:古人关于“李”为“狱官名”或“法官之号,总主征伐刑戮之事”的解释说明,最早的刑兼有军事镇压与刑罚制裁双重含义,最初的法源于军法,其法官或狱官兼掌军事指挥和司法裁判两种职能。
(二)起源于唐虞时代说
唐虞时代是指古代文献中传说的尧舜禅让的时代。据考证,唐虞联盟的共同体组织,已经具备早期国家机构的雏形。如《尚书·吕刑》说:“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竹书纪年》说:“帝舜三年,命咎陶造律。”在古籍中,皋陶被视为中华法律的创始人,舜命皋陶造律之说屡见于典籍。皋陶为东夷部落的首领,又称咎陶、咎繇,相传生于曲阜;还有一说称皋陶是山西洪洞县士师村人。氏族社会末期,尧传位到舜,舜任命皋陶作“士”,成为最高司法官,负责刑狱,治理社会。皋陶是中国古代司法官的鼻祖。皋陶造律与造狱之说,有古代文献为证。汉代的《急就章》记述了关于皋陶造狱的传说:“皋陶造狱,法律存也”;隋朝《广韵》也有“狱,皋陶所造”的记载。皋陶创立了墨、劓、刖、宫、辟五种常刑。《尚书·尧典》记载舜时命皋陶“作士,五刑有服”,皋陶被任命为狱官,制定五种刑罚的量刑标准。皋陶五刑被称为中国古代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开端。《左传·昭公十四年》载,叔向曰:“《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三)起源于夏代说
1996年启动的“九五”期间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夏商周断代工程”,尝试对夏史和夏年进行研究。文献史学根据文献夏有十四世十七王和四百七十一年(或四百七十二年)积年的记载,以推定的夏、商分界之年为起点将夏朝始年定为公元前2070年。夏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古代社会由前国家形态向早期国家过渡。国家的出现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早期国家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拥有一个最高政治权力中心;第二,拥有与其中央权力的实施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和政治机构,包括官署、军队、监狱等;第三,社会分层(阶级分化)高度发展;第四,有针对某个固定地域实行有效统治的理念;第五,有支持其合法统治地位的国家意识形态。夏禹时期,中国进入了阶级社会,统治者建立了国家,制定了法律。如《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的记载。《尚书·大传》有“夏刑三千条”的记载。《汉书·刑法志》记载,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处于氏族社会末期的黄帝、尧舜时代,产生并形成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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