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阅读立法提升了国民整体阅读水平
法律具有强制性,阅读法律法规同样具有强制性。但阅读本身作为个体私人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和规划。国家阅读立法的本质目的是要强制规范的并非私人阅读行为,而主要以法律手段保障社会大众阅读权利,促进私人阅读,提升国民整体阅读水平。因此,通过进行专门的阅读立法,对于高效推进我国全民阅读计划更好更快地实施,指导和统筹各地全民阅读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阅读立法能够使全国范围的全民阅读推广活动的推进和开展有法律依据,并通过法律的引导作用鼓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对阅读推广活动作出调整,以达到提升国民整体阅读水平的目的。在阅读立法进程中,有些地方已经率先实现立法突破,使地区间的阅读立法得以真正实现。这些地方法律法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全民阅读条例》,体现的是《全民阅读条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是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大众全面参与,社会广泛建设等方面对保障全民阅读实施进行了规定。
(二)阅读立法明确了权利义务主体(www.daowen.com)
在阅读立法进程中,首先应明确权利义务和主体,尤其是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及特殊人群的保障问题,制定完善的责任主体惩罚条款。首先,明确责任主体。阅读立法的责任主体是政府。要想确保全民阅读活动更好更快地顺利推进实施,就需要政府部门统筹规划,确定由下至上分级管理的模式,由国家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遵循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发挥政府的主观能动性,灵活调整阅读推广活动,确保全民阅读能够顺利进行;其次,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阅读立法过程中会涉及责任主体、政府、相关组织以及公民。其中政府及相关组织主要以义务性条款作为约束,而公民主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最后,制定责任主体惩罚条款。政府部门既然作为阅读立法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当政府未按照国家法律规范履行应有的义务时,必须受到惩处。为了确保全民阅读推广活动的顺利推进,防止推诿拖延等情况出现,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惩处条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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