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法律服务研究及民事调解分析

农村法律服务研究及民事调解分析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学者们在研究此类主题时,常用的概念有“基层法律服务”“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农村法律服务”等概念。傅郁林将“基层”和“法律服务”的分别予以解释目的是为明确“基层”和“法律服务”各自的内涵,而在她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一书中也是针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展开的调查研究。而农村法律服务的对象为农村居民或涉农主体。而以合伙制为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则具备了一定的农村私人法律服务的属性。

农村法律服务研究及民事调解分析

目前,学者们在研究此类主题时,常用的概念有“基层法律服务”“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农村法律服务”等概念。这些概念经常被相互指代。对于这些相似概念的定位和辨析是研究的基础步骤。

(一)基层法律服务

北京大学傅郁林在《中国基层法律服务状况考察报告》一文中从“基层”和“法律服务”两个概念上解读基层法律服务。认为“基层”是以中国行政和司法建制为标准的,是包括县级层次上的县(市、区)在内的区域;而“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代理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以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学者罗克良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是指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协助司法助理员进行法制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傅郁林将“基层”和“法律服务”的分别予以解释目的是为明确“基层”和“法律服务”各自的内涵,而在她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一书中也是针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展开的调查研究。所以,基层法律服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有着特定对象和内涵的概念,如罗克良所述,它特指基层法律服务所面向社会提供的与律师业务性质相同的一种法律服务。

(二)农村公共法律服务

学者陈朝兵把“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界定为“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提供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的,旨在保障农民群众及农村各类组织基本权利与合法权益、实现农村社会公平正义与稳定和谐的意向农村公共服务”。他强调了政府的主导性和公共法律服务的公益性特性。(www.daowen.com)

(三)农村法律服务

在农村法律服务这个概念的界定上,以学者张立平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指出:“所谓农村法律服务,也就是指司法组织和法律工作者针对农村地区和涉农主体,为预防和解决纠纷、维护一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及满足其他一定法律事务需求所进行的法律工作和活动。”这种概念视角侧重于农村法律服务的地域性特征和对象性特征。具体而言,他强调了农村法律服务的主体是设置在农村或虽然设置在中小城市,但由于与农村接近,其服务的主要目标依然是为农村当事人的机构。而农村法律服务的对象为农村居民或涉农主体。

通过以上观点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农村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这三个概念之间都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本书认为农村法律服务包含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根据新修订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形式规定为事业体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形式,事业体制性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然体现公益性特征,属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范畴。而以合伙制为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则具备了一定的农村私人法律服务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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