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于农民朋友在生产第一线,植物新品种往往是农民朋友首先发现,但由于其知识水平有限,要进一步研究必须依靠农业专家学者,而农业专家学者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往往忽视了农民朋友的存在。因此,农民朋友对于自己发现并参加研究的植物新品种权,一旦发现侵权要学会利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通过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来得到客观公正的结果。
案例 “傲霜”牡丹花更艳,农民和高校共享品种权
1996年,山东省菏泽市花农赵某发现并培育出一株晚秋开花的牡丹新品种,后经连续12年的观察,性状稳定,被权威部门审定为具有二次开花特点的新品种牡丹,定名为“傲霜”。(www.daowen.com)
2002年,赵某等人出资成立世纪牡丹公司,并将“傲霜”牡丹两百条株移植于北京某基地进行异地栽培。2003年北京某大学(甲方)与世纪牡丹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甲方投入课题经费,乙方负责日常管理,双方合作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包括新品种及新技术),按甲方80%、乙方20%归属计算、乙方拥有开发及应用权。
2000年10月,北京某大学向国家林业局提出了名为“傲霜”的植物新品种授权申请,2007年9月,国家林业局就该申请颁发了《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其中载明了新品种名称为“傲霜”,品种权人为北京某大学,培育人为赵某等,并就该授权进行了公告。
2008年,赵某将北京某学诉至法院,要求“傲霜”的培育权、申请权、品种权均为他一人所有。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并判决,确认“傲霜”牡丹的新品种申请权及植物品种权归原告和被告北京某大学共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