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及调解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及调解服务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及调解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性质上属于企业法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当前数量最多、对农业生产与经营影响最广泛的一种农村经济组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

1.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1)有0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0)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

(1)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2)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企业登记“五证合一”的操作办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设立登记的文件。办理登记的机关不得收取费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和债务承担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

(2)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己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1.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条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2)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3)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4)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结构与身份限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2)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0%。

(3)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www.daowen.com)

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退社

(1)提出退社的时间。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2)已订合同的履行。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取回。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法向其返还。

(4)亏损与债务分摊。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

1.权力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①修改章程;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③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④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⑤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⑥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⑦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⑧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高级管理岗位设置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经理按照章程的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3.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的产生与聘任

(1)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2)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会议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2/3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0.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及责任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实施的行为及责任,包括以下几点:①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②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③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并归为己有;④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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