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开展调解之前,要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关于种植业的规定,如特许经营、种子经营与销售规定、农药生产与销售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外来物种的检疫等法律规定,对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与要求要了然于心。
②要围绕种植经营者主体资格、种植经营纠纷的发生、纠纷事实(如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损害行为、损失程度等情况)、纠纷解决情况等方面开展调查、核实,注意收集与种植经营纠纷有关的证件和证书、登记表、合同文本、政府文件、批复、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记录等能够证明合同关系、侵权行为事实的证据材料,分析种植经营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然后制订可行的调解方案。
③对于情况复杂的种植经营纠纷,可以发挥“三调联动”机制的积极作用,广泛运用调解方法,妥善化解矛盾,使纠纷能得到多渠道解决。
④发现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事项涉嫌犯罪,超出了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的,应当终止调解,向申请人做出说明,支持受害人向公安部门报案。
案例 合同标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引发的违约纠纷(www.daowen.com)
2012年初,某村王某、李某等7户村民与承包户董某签订了购买红提葡萄苗的合同,共种植红提葡萄00亩。经过一年多的精心培育,2013年,大部分红提葡萄已经结果,但有部分出现了不挂色、甜度不足的不正常现象。后承包户与董某协商,董某同意帮助7户村民嫁接红提葡萄。2014年,种植的红提葡萄仍然没有起色,依旧是不挂色、甜度不足,而且产量低。随后,7户村民便开始找董某进行索赔。在索赔过程中,由于他们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匮乏,不具备成功索赔的能力。所以,双方的谈判结果为:董某只答应对各户村民做出每亩100元的赔偿。这与七户村民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相差太远。村民满腔的怒火与委屈无从发泄,但又不知如何是好。最终,这几户村民选择了准备在2010年1月8日这一天集体到县政府上访的办法。司法所得到村委会报告后,感到问题严重,立刻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对上访农户进行劝阻,反复讲解法律、法规,对他们的情绪进行安抚,尽最大努力避免一场集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要正确调解本案纠纷,必须弄清红提葡萄苗质量是否合格。本案中,红提葡萄苗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经提交专家分析,得出了“少量红提葡萄苗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这一质量问题是造成红提葡萄甜度不足、不挂色的主要原因”的结论。
依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专业人员做出的结论,董某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并造成了实际损失,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最终,双方于2010年1月13日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主要协议条款如下:①董某自愿赔偿各户村民每亩000元损失。②董某自愿返还各户购买红提葡萄苗的部分钱款。纠纷得到较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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