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子经营法律制度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系列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1.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①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③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核发。
2.种子经营者的责任
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相关说明,并对种子质量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种子广告的内容其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3.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假、劣种子认定标准
(1)假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种子种类、品种、产地和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
(2)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用种标准;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因变质不能做种子使用;杂草种子比率超过规定;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
(二)农药经营法律制度
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解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www.daowen.com)
1.农药使用的基本要求
农药使用的基本要求:①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②按照规定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③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和卫生害虫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2.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禁止情形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中的禁止情形: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无证(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劣质农药;③禁止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④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广告宣传;⑤禁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农副产品。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1.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情形
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情形:①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②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③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④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⑤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2.外来物种管理
外来物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自然生长,来自境外、省外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物种。
外来物种管理坚持审慎引入,严密监控,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物种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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