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析产后继承
调解继承纠纷,要注意先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他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来,把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把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他代管、经营、租赁的财产区别开来。
(二)要情法交融,唤起亲情
调解继承纠纷,要以法律为准绳,情法交融,善于渲染人世间美好的亲情,激发当事人人性中真、善、美的一面,促使当事人逾越利益的差异和冲突,平息矛盾,解决纠纷。
(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满足的条件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是继承人本人做出放弃的表示;②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③放弃继承权须在特定时间做出;④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比如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或其他债务的,放弃无效;⑤放弃继承权须以法定方式做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的,须在遗产处理前提出。
(四)确定继承人的资格与范围顺序
在法定继承中,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时,把应当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和依法应当得到适当遗产的非继承人都计算进来,把无继承权的亲戚、丧失继承权和抛弃继承权的继承人都排除掉。其中,应特别注意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有无继承权,改嫁寡妇的继承权、胎儿的继承权、出嫁女儿的继承权,以及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的继承权。(www.daowen.com)
(五)对于生活困难的继承人应给予适当地照顾
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适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的可以不均等。
案例 法律规定和民俗不一致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2000年,某乡单家村孔某的丈夫病逝,因两人只有两个闺女没有儿子,经协商,由侄子单某打幡出殡,之后分给单某一亩责任田作为补偿。但单某却认为,自己为伯父打幡出殡,所有遗产(包括房屋)应全部归自己继承。2011年3月20日,单某在没有征求孔某意见的情况下,在孔某住闺女家的时候,私自将孔某住的四间主房拆除,并执意要在孔某的宅基地内建造楼房。孔某得知后就申请乡调委会调研,乡调委会接受申请后,首先向单某进行“明确法律规定要高于民俗”的充分说理,告知单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单某作为死者的侄子,不在继承人范围之内,根本不具有继承权。死者的妻子孔某和他们的两个女儿才是真正的遗产继承人,任何人无权剥夺她们的继承权。打幡继承只是一般的民俗,不是法律规定,在民俗和法律明显冲突的情况下,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从而使当事人情绪有所松动。
接着,乡调委会采取“冷处理”调解法,适当拖延。在调查了外围材料,摸清了单某没有对孔某尽赡养义务,只有打幡出殡的事实后,邀请村委干部,单某家族的长辈,以及孔某的娘家侄子和闺女共同参与调解。让各方充分发表意见,是非逐渐明朗。
最后,对于房屋被拆除的问题,考虑到重新恢复已不可能的实际情况,调解员巧妙地采取了“调换”的方法处理问题,双方表示接受,达成协议。调解获得成功。
整个调解,体现了调解员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和处理实际问题的娴熟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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