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家庭暴力纠纷必须迅速及时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调解请求,调解委员会应当迅速介入,开展调解。
(二)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要严肃批评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明确指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和需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三)未成年人的作证
鉴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证人一般不愿意出面作证,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未成年家庭成员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四)严重的家庭暴力应向公安机关报案(www.daowen.com)
对于已严重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行为,调解委员会没有管辖权,应当支持受害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 婆媳不和引起的家庭暴力纠纷
2010年2月0日,家住张家村的李大妈在邻居的陪同下,来到村调委会张主任处,哭诉儿媳妇韩某对她打骂的经过。原来,去年底儿媳妇韩某生完小孩,满月后回娘家住。事发前一日,儿媳妇让其丈夫回家拿换洗的衣服,丈夫没给拿。韩某认为是婆婆李大妈的主意,便气哼哼地回到家。一进门,李大妈正好做熟饭,让韩某吃,韩某非但不吃反而破口大骂,扬言要拿杯子砸死李大妈,李大妈一搭话,韩某上去就把李大妈推倒在地,并扇了李大妈一记耳光。李大妈气得心脏疼了半宿,一夜未眠,起来就找到调委会。
张主任了解事情经过后,一方面劝慰李大妈保重身体,另一方面批评韩某恶劣错误的做法并联系韩某,即拨通韩某娘家的电话。韩某承认打骂老人的事实,但不承认自己是错的。为平息矛盾,解决纠纷,张主任找到了住在附近的韩某的舅舅和姨娘帮助调解,韩某下午回到家。张主任和调解员小黄马上登门,韩某不服气,把一些“芝麻烂谷子”的往事说了出来,觉得自己理不亏。张主任耐心告诉她有事说事,打骂老人是不对的,并向其讲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韩某听后不再言语,张主任让韩某再考虑两天。两天过后,张主任和小黄再次找到韩某,让其站在女人和家庭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说:“看得出来,你很在意孩子。你现在和婆婆的关系弄僵了,最难受的肯定是孩子的父亲,即你丈夫。一边是母亲,一边是妻子,他会如何选择?如果你丈夫选择了和母亲在一起,与你离婚,那意味着什么?试想孩子将会怎样?咱们都是女人,肯定不希望这种结局发生。”张主任也对李大妈进行了劝导,让她在今后的生活中不要专挑儿媳妇的刺。最后,韩某向李大妈赔礼道歉,李大妈也表示既往不咎,两人和睦相处。
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当事人首先情绪化地过分强调自己的立场和观点,认为自己有理,对方理亏,让步的总应该是别人。针对这种情形,张主任运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引导当事人考虑解决纠纷的办法,打破了婆媳僵局。他让韩某站在丈夫的角度思考问题,儿媳妇要体会婆婆几十年的艰辛,要体会丈夫夹在婆媳之间的特殊处境,要考虑矛盾如果不解决,今后的家庭生活、家庭关系怎样维系等现实问题。因势利导地提醒他们,如果出现这种情形怎么办?如果出现那种情形怎么办?使当事人慢慢转变观念,做出相应的让步,化干戈为玉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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