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突出对被赡养人一般利益的保护
①要充分考虑被赡养人与家庭成员的关系,从照顾被赡养人利益方面考虑,综合确定被赡养人的生活地点和负责照顾的人。
②要细化对被赡养人的日常生活、情感关怀和疾病治疗的措施,明确赡养费的具体来源,解决被赡养人的后顾之忧。
(二)要依法落实特殊情形下的赡养义务
①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
②已出嫁的女儿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是没有工资收入的家庭妇女的,可以从她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中取得适当部分来赡养父母。
③父母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或者因一般性错误行为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独立后仍应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义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
④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子女仍有赡养义务。子女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但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无效。
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对于农村很多子女不愿意老人再婚,甚至想方设法阻止老人再婚的行为,要提出严肃批评。
(三)调解中应考虑多方因素
在调解方法上,要考虑老人性格上可能存在的怪异与心态上的特殊性,在非原则问题上尽量迁就,避免正面冲突。因此,应当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细心、更有诚心。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案例 养女拒绝赡养老人(www.daowen.com)
2010年4月26日早上,会龙司法所张所长刚到办公室门口,便见手握拐杖的白发老人等候在那里,哭泣着请求张所长为她帮忙做主。原来,老人姓单,今年78岁,家住大岩村,一生未育,但收养过两个女儿,均出嫁到外乡。老伴去世后,她一直靠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独自生活。近年来,由于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够支付医药费,生活更无着落。于是,她找到两个女儿,没想到她们相互推诿,不愿赡养接纳老人。无奈之下,老人听从别人的意见,请张所长给她写诉状起诉两个女儿。张所长决定先进行调解。
张所长了解老人的生活难处和整个纠纷过程后,除了同情,更多的是想如何及时采取调解措施,解决老人的困境。于是就做老人工作,“此纠纷不宜通过诉讼解决,如果要这样,即使为你提供法律援助减免费用,但程序复杂,时间长,而你目前状况又不能拖延,并且也会增加社会对你子女的负面评价,加大矛盾。通过调解,既可缓解你们之间的紧张关系,也能减少诉讼成本,更能实现和谐相处。如果调解不成,再考虑诉讼也不迟”。
老人同意后,张所长随即召集两个女儿和女婿进行调解。从讲解《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人手,让两个女儿明白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虐待、遗弃老人更是违法和犯罪行为。同时又讲明女婿虽无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但孝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孝敬老人将会受到社会的谴责。
在真情感召和说服教育下,两个女儿和女婿表示愿意赡养老人,达成协议:“每个女儿轮流赡养老人一个月,每月的1日早晨由赡养人主动将老人接到自己的居住地履行赡养义务;老人的医疗费用由两个女儿均摊;”调解结束后,大女儿在张所长的陪同下将老人接到自己家中。一个月后,张所长进行回访,在二女儿家中见到了老人,老人心情愉快,病情也有所好转。
本案的成功调解,给我们带来以下启示:
1.坚持了依照法律和道德开展调解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养子女同样对老人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调解员依法进行调解,使两个女儿明白了法律对赡养问题的明确规定,知道了自己对老人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同时,将社会公德融入调解之中,使两个女儿和女婿均受到了道德的感化。不仅使两个女儿和女婿接受并赡养老人,而且有效地维护了两个女儿的夫妻关系和家庭稳定。
2.做到了及时迅速调解
上班接案,9点调解,11点结案,可谓神速。此案件,如果不及时调解,老人的生活无法保障,更有可能由于生活困难所迫,出现不测或发生其他恶性事件。及时调解处理,避免了不良情况发生。
3.运用了“先普法后调解”的调解技巧
通过讲解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让当事人明白了法律规定,辨别了是非,对成功达成协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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