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抚养纠纷调解注意事项

农村抚养纠纷调解注意事项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量避免因抚养纠纷处理不当而对子女造成进一步伤害。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11月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随母亲徐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本案纠纷的焦点集中在探望权和抚养费方面。本案调解员法、理并用,疏导女方承认并尊重男方的探视权,又疏导男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本案的调解过程提醒我们,在农村子女抚养纠纷的调处中,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任何一方都不能因对方再婚而剥夺其探望孩子的权利。

农村抚养纠纷调解注意事项

(一)调解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纠纷时,要突出对子女一般利益的保护

①要充分考虑子女与家庭成员的关系,考虑到孩子的家庭环境。注重从父母的综合实力和父母子女间的感情方面确定子女抚养关系。

②应从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方面考虑,如子女与女方一起生活,应由男方多给付抚养费。另一方面应从双方经济状况、与子女感情情况、子女本人意见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

③对已满8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征求其意见,注意其内心感受,要充分意识到子女意见的重要性。

④有多个子女的,如果子女之间的感情较好,则不宜分离。

⑤细化探望措施,解决双方后顾之忧。

(二)正确把握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前者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

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三)正确确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这种抚养义务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www.daowen.com)

②被抚养人的父母亲已经死亡或者无能力抚养。

③抚养人有负担能力。

(四)工作方式上要注意尽可能减少对被扶养人的情感伤害

首先,要注意调和父母双方或其他扶养义务人相互之间的矛盾,争取在成年人之间就抚养问题取得一致。尽量避免因抚养纠纷处理不当而对子女造成进一步伤害。如果父母双方或其他扶养义务人之间尚未达成某种一致,则抚养纠纷的调解要避开子女。其次,在成年人之间就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后,可以让年龄较大的子女一起参与进来,营造相对正常、和谐的气氛,努力建立起子女对未来生活的正常心理预期。

案例 夫妻离婚之后,子女抚养费增加问题

徐某与张某结婚后生有一子,现已13岁。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11月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随母亲徐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2014年张某再婚,徐某因此而拒绝张某再探视儿子,也因为徐某不让张某探视儿子,张某就一年多未给付任何抚养费。现在儿子的花费越来越多,徐某一人也承担不起,要求张某按时支付抚养费并清偿以前拖欠的抚养费。同时,儿子看到母亲为了自己的生活和学习费用,每天那么辛苦地挣钱,于心不忍,也要求父亲张某增加每月的抚养费。2010年11月双方带着儿子张某某一起申请调解。

本案纠纷的焦点集中在探望权和抚养费方面。调解员在了解相关事实、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后,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场,便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做当事人双方及孩子的工作。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对徐某和张某就探视问题和抚养费问题进行宣传与沟通,并对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同时希望他们共同培育好孩子。对孩子张某某进行安慰,告诉他:父母的争执不是针对他的,父母是爱护他的,他仍是父母的宝贝。经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良苦用心,徐某意识到因为张某再婚就拒绝其看望孩子的行为是不对的,张某也承担了自己对孩子的抚养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张某一次性清偿拖欠的抚养费,以后每月按时支付给徐某10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为止。徐某同意张某每月送抚养费时看望孩子,儿子张某某也希望每月与父亲见面。至此,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本案调解员法、理并用,疏导女方承认并尊重男方的探视权,又疏导男方给付子女抚养费。结果,使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达成和解。

本案的调解过程提醒我们,在农村子女抚养纠纷的调处中,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任何一方都不能因对方再婚而剥夺其探望孩子的权利。《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也规定了夫妻双方离婚后都有再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对方再婚。在本案中,徐某不能干涉张某再婚的权利,更不能因张某再婚就拒绝其看望孩子。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因为对方再婚就阻止其看望孩子,这是不合法的,这样做最后受到伤害的只能是无辜的孩子。

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阻止其探视孩子就不再支付抚养费。同时,在必要时,孩子也有权要求父母再增加抚养费。在本案中,一方因对方当事人阻止自己探视子女,而擅自中断支付抚养费的行为,看似符合平常人的逻辑,其实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探视权是不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父亲或者母亲看望子女的一项权利,是不能剥夺的,更加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履行自己抚养子女的义务。同时,随着子女生活、学习的费用逐渐增加,子女请求父亲增加每个月的抚养费是合法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

要注意灵活运用调解的技巧与方法。父母因抚养费的问题而发生纠纷,并在孩子的眼前上演一场抚养费纠纷舌战,会伤害孩子的感情。本案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方式,避免了父母在孩子面前舌战的场面,并耐心地安慰孩子。这种为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采取的爱心调解方式,是值得同行借鉴的。此外,调解员在处理该纠纷中还运用了“换位思考法”,引导当事人双方充分考虑对方以及孩子的感受,使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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