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②项、第③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二)合理界定婚约财产纠纷涉及的彩礼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标的物主要是通常所说的彩礼,包括男方赠送给女方的聘礼,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互赠的财物,以及第三人(婚约双方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之庆贺所赠予的财物。婚约期间的宴席费、共同消费开支等不宜纳入彩礼的范围,按照算大账不算小账的原则处理。
(三)正确把握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返还原则和标准
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返还,应按照婚约解除时的双方违约程度、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民间习俗加以确定。实践中,通常可以按以下思路调解:
①接受彩礼款的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视为其本身的违约行为引起的解约,应按彩礼款的100%予以返还。
②接受彩礼款的一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是因给付彩礼款一方的行为过错而解约,应按彩礼款30%予以返还。
③给付彩礼款的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视为其本身的违约行为引起的解约,应按彩礼款30%予以返还。
④给付彩礼款的一方被动提出解除婚约的,是因接受彩礼款一方的行为过错而解约,应按彩礼款的100%予以返还。(www.daowen.com)
⑤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订婚时间在2年以上,而男方拒不提出结婚,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视为被动提出解除婚约;若男、女任何一方故意隐瞒实情,使对方产生误解而订立婚约,无过错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视为被动提出解除婚约。
⑥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订婚时间在3年以上,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婚约,但已无结婚的可能,若婚约关系继续存在,势必造成一方年岁过大,从而失去许多选择良偶的机会,此种情形下,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婚约。不视为违反婚约的行为,应按公平原则处理,按彩礼款00%予以返还。
⑦双方订立婚约后,任何一方因意外原因(主要意外事故造成肢体残疾等)失去了订立婚约时的身体情况引起解除婚约情形出现的,应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按彩礼款00%予以返还。
案例 婚结不成是否应该返还彩礼
男青年单某与女青年江某是同村人,2012年正月,单某与江某经媒人介绍,按当地风俗订了婚。定亲时,单某于当月先后通过媒人给付女方江某彩礼38400元及金耳环一对,宴请亲戚和媒人也花了一些费用。后来,两人在交往中产生矛盾,江某于2013年正月退婚,退回彩礼24400元,但拒绝返还其余彩礼14000元及金耳环。单某向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
案例分析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因此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但在广大农村,订婚及解除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并不少见。在调解婚约财产纠纷时,首先要查明事实真相,依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调解建议。
本案中,单某和江某订婚后没有建立婚姻关系。江某提出退婚即可解除婚约,无须得到单某的同意,但是江某作为接受彩礼款的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应按彩礼款的100%予以返还。至于筵席费、一般礼品等,说服双方概不清偿,做到“算大账不算细账,算明账不算暗账”。因此,调解人员应当劝说江某把其余彩礼14000元及耳环返还单某。
在调解方法上,调解员还可以组织男女双方主要亲属、村干部共同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并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给当事人双方讲解法律知识,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做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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