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也要依据“证据”说话,当事人要重视相关证据
有不少纠纷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总认为自己的理足,总强调自己有理,而当调解员让其拿出证据材料时,往往什么也拿不出来,反而有时会被对方讲得哑口无言。人民调解不是凭空讲理,也是依法调解,也应有理有据,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为基础。
(二)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调解也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不能夸大事实,提出的要求也要合理。在调解过程中,有些纠纷当事人往往为了争口气,夸大事实,甚至无中生有,想让自己获得更大的利益。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调查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进行调解的。当事人应当实事求是,合理提出要求。事实就是事实,夸大的成不了事实,合理的要求调解委员会努力予以支持,不合理的要求无法实现。而且,当事人一味夸大事实,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久调不决,也影响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
【注释】
[1]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
[2]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3]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www.daowen.com)
[4]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
[5]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
[6]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2007年3月16日。
[7]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
[8]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9]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