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以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工作为例,一般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一)纠纷当事人提出申请
纠纷当事人应当向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可以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也可以口头申请。但如果属于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应受理或解决的纠纷,则不能再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的申请。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纠纷的申请
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但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不能进行调解。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解决纠纷的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选定调解主持人
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多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四)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纠纷受理后,调解员先要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分别谈话,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双方的要求和理由。纠纷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需要查看现场的,应及时亲自查看现场,必要时做现场勘察笔录;需要求证时,要亲自与双方提供的证人核实,并记录。从各方面进行调查,查清纠纷事实真相,分清是非曲直,这些都是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五)调解(www.daowen.com)
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员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旁听,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不能公开进行调解。在调解前,调解员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六)达成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平等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格式附后)。《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双方当事人要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调解主持人也要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结束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会告知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其他途径:申请司法助理员调解;属于仲裁机构管辖的纠纷,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裁决;法律问题,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履行调解协议
纠纷当事人对于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会做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八)调解不成情况下的处理
如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经再次调解或达成新的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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