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污染和有毒物质侵害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也称为不可量物侵害纠纷。所谓不可量物,是说这些污染物质往往没有具体的形态。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因为违反国家规定丢弃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而引发的纠纷。按照相邻法律关系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方正常标准内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质排放负有容忍义务,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保护自己的不动产权利。因为在现有条件下,正常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质排放是日常生产生活中难以避免的伴生后果,如果一律禁止,势必要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生产的发展进步。因此,只有相邻方排放的污染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超出合理限度的时候,才应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受农村的生产生活水平和生产方式所决定,我国农村的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为排放生活废水、油烟、厕所、垃圾造成空气和水源污染,以及禽畜养殖业排放废水、废气而引发的纠纷。其中排放生活废水和造成水源污染而引发的纠纷在前述相邻排水纠纷案件中也有涉及。
案例 以后院养猪有味为由要求拆除猪舍未获支持
甲某宅院与乙某的房屋南北相邻,甲某居于南侧,乙某居于北侧。乙某在其院中心建猪舍3个,并在猪舍内养猪,该猪舍南墙距原告北房后墙0米。双方因乙某养猪有味发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无效,甲某起诉至法院称:乙某长时间养猪,猪舍离我房屋后墙1米,造成我后窗户无法通风,如果打开,猪粪味冲进来,屋内臭味十足,因后窗终年封闭,房内空气无法流通,严重影响家中老人、孩子的身体健康。后经村委会、镇政府做乙某工作,乙某同意将其所养的猪处理掉,不再在老宅养猪。但此后乙某仍在其所建猪舍内养猪。乙某还将其杂物放在我家的后墙上;种树离我家后墙不足1米,树枝伸向后窗户,致使后窗户进雨水,使我无法正常通风、采光,房后排水不畅,严重影响房子安全。故依法诉至法院,要求判令:①乙某不在甲某家房后养猪,停止侵权、拆除猪舍;②乙某将甲某家房后树木挪走,杂物清除。(www.daowen.com)
乙某辩称:甲某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是在自家院内养猪,猪舍并不是离甲某家后墙1米,而是有0米。我家的树木离甲某家后墙并不是不足1米,而是有1米多,树枝也没有伸向甲某的后窗户,对甲某并不构成影响,也没有在甲某的后墙上堆放杂物。不同意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乙某虽然在甲某房后养猪,但发展农民养殖业是受国家政策鼓励和支持的,也是农民致富的有效途径之一,并非法律所禁止。鉴于乙某的猪舍位于其宅院中心,距离甲某房屋较远,对甲某并不构成影响,故甲某要求乙某停止养猪,拆除猪舍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经现场勘察乙某并未在甲某房后堆放杂物,其所种香椿树均在距甲某房屋1米之外,对甲某的房屋也未构咸影响,故甲某要求乙某将其房后树木挪走,杂物清除,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甲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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