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建筑与树木越界纠纷解决研究

农村建筑与树木越界纠纷解决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相邻建筑越界纠纷案例二楼楼板伸入邻居院内,应予赔偿甲某与乙某祖遗两座房屋东西毗邻,中间有一条0.3米通风巷。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村委会协商解决,乙某同意将靠近甲某养殖小区的两行杨树移走,但未执行。法院判决后,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农村建筑与树木越界纠纷解决研究

此类纠纷是指因为建造和翻建的建筑物的高度、边界超越了界限而影响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正常生活,或者种植的树木、农作物的枝条、根系超越界线,对相邻建筑或农作物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纠纷。

(一)相邻建筑越界纠纷

案例 二楼楼板伸入邻居院内,应予赔偿

甲某与乙某祖遗两座房屋东西毗邻,中间有一条0.3米通风巷。后乙某申请改建旧房,建设主管部门准许其原拆原建。2007年,乙某将其旧房改建成三层楼房,二层以上的楼板伸过甲某房屋西墙外沿0.3米,侵占了甲某房屋的上部空间而引发纠纷。甲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将二层楼房延伸到甲某房屋上方的部分拆除并赔偿损失。乙某辩称其楼房对甲某的生活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修建的楼房二层以上超出自家宅基地范围,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但考虑到甲乙两家之间的小巷为通风巷,并不属于公共道路,且如判决乙某拆除延伸到甲某上方的楼房部分,必然会对乙某整座三层楼房的安全和使用性能产生影响;与该后果相比,判决乙某对其楼房延伸到甲某房屋上方的部分向甲某支付赔偿款更为公平合理,故判决乙某支付甲某赔偿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后,甲乙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分析

农民在修建、翻建房屋时,不能影响到邻居的正常生活,更不能延伸到邻居的宅基地内。在本案中,法官并未完全支持甲某的诉讼请求,未判决乙某拆除其修建的楼房延伸到甲某房上的部分,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是该延伸部分跨越了两家之间的通风巷,但该通风巷不属于公共道路,该延伸行为尚未对村民的公共出行造成影响。

二是在乙某修建房屋至甲某房上的过程中,甲某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加以制止,以致乙某的房屋修建成功已成为客观事实,社会财富已被固定,使得法院在裁判时不得不考虑如果判决拆房的可执行性和社会成本。而按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一方在建筑房屋时,如果不是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房屋越界,同时相邻方知道其越界而不及时提出异议的,相邻方事后不得要求对方拆除其越界房屋,但可以要求支付赔偿。

三是如判决乙某拆除部分房屋,实际会对乙某整座楼房的安全和使用性能产生影响,乙某楼房延伸到甲某房上的部分毫无疑问会对甲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与拆除房屋导致乙某整座楼房报废的后果相比,甲某所受到的影响还不属于一种导致其根本无法居住的本质的影响,这种影响可以通过乙某支付赔偿款来加以抵消。基于上述因素,法院做出了由乙某赔偿甲某损失的判决。当然,如果甲某在乙某房屋刚刚越界,尚未建成之时就及时提起了诉讼,并申请法院先行做出裁定要求乙某停止侵害,使得乙某停止了建房行为,那么法院就有可能会依甲某的请求,做出禁止乙某超越界线修建房屋的判决。

知识链接(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62.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做出裁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9]

(二)相邻树木越界纠纷

农村,相邻各方在种植树木等农作物时,应当与土地边界保持适当的距离,以防止树木根枝越界侵入相邻土地,影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和安全,或者根茎深入相邻土地,与相邻方的农作物争水、争肥,影响相邻农作物生长。如果由此影响到了相邻方的权益,要依法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在判决树木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时候,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果能够通过修剪枝条消除妨碍和危险的,尽量不判决砍伐或移走树木;如果无法通过修剪枝条排除妨碍,也无法判决砍伐或移走树木的,可以根据树木目前的生长情况,结合土地的承包年限和树木的年龄,酌定树木所有人每年支付给相邻方补偿费,直至树木砍伐或移走为止。

案例 树木影响相邻房屋安全的.应消除危险

乙某承包了本村西侧的10亩土地,在该地栽种速生杨树。次年,甲某承包经营本村西侧的养殖小区用于饲养肉鸡。乙某所承包的土地在甲某所承包养殖小区的西侧,乙某所种植的杨树距离甲某的西厢房棚子的后檐墙为0米。乙某在承包土地的东侧超出其承包地范围种植了三行杨树。近年来,乙某种植的杨树生长较快,已严重影响了甲某养殖小区的采光,且因杨树树质较脆,树枝容易折断,影响了甲某养殖小区西侧鸡舍的安全。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村委会协商解决,乙某同意将靠近甲某养殖小区的两行杨树移走,但未执行。甲某遂起诉至法院称,乙某在我养殖小区的后面栽种杨树,影响了我的生产、生活,故要求乙某将杨树移走。乙某辩称,我在自己承包的集体土地上种植树木,并未影响甲某养殖小区的采光,未形成妨碍,不同意甲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某超范围在其承包土地东侧所种植的两行杨树影响了甲某鸡舍的安全及采光,应当移走。但甲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以乙某所栽种杨树的实际妨碍为限,其超出实际妨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乙某将靠近原告甲某养殖小区西侧的两行杨树移走;驳回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种植的杨树虽然尚未对原告的建筑物造成实际损害,但由于杨树的枝条易折断,法院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确认杨树一旦折断确可能对原告造成损害,这说明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且被告靠近原告建筑物种植的杨树本身已经越界。法院判决被告移走杨树,以消除对原告建筑物安全造成的影响,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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