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纠纷包括在利用不动产过程中因在自己的土地上实施挖沟、水池、地窖、地基,建造或翻建房屋、安装设备等行为而影响到相邻建筑物的安全的纠纷。
案例 挖沟不填埋导致邻居院墙倒塌应赔偿损失
甲某、乙某系同村东西院邻居,乙某居东、甲某居西。两家院落之间的院墙系甲某2012年在原墙基上重建。2013年,乙某曾以甲某所建东院墙侵占其宅院为由起诉要求甲某拆除东院墙,被法院驳回。2014年,乙某在自家宅院西侧紧挨甲某东院墙处挖一条长7.4米、宽0.46米、深0.47米的沟,致使该院墙墙基外露,甲某遂起诉要求乙某将沟填平、恢复原状。法院经审理判决乙某将其宅院西侧紧挨甲某东院墙的沟填平。此后乙某并未按判决履行义务。2017年,甲某所建的东院墙南段(与乙某挖沟相邻部位)坍塌,坍塌的石头、砖块倾倒在墙东乙某院内。此后乙某起诉要求甲某清除坍塌的石头、瓦砾以及尚未倒塌的部分墙体。法院经审理判决甲某将倒塌在原告乙某院内的石头、砖块等物清除。
2018年,甲某再次起诉称:乙某贴我家东院墙的墙根挖一条大沟,造成我家墙基外露失去坚固性,2014年法院判决乙某将大沟填平、恢复地貌,但乙某一直未填,致使院墙在2017年倒塌7.4米,故起诉要求乙某将倒塌的7.4米东院墙恢复原状或者赔偿修复费用4000元,在我修复院墙时乙某不得妨碍并提供方便。
乙某辩称,甲某的东院墙占用了我家的宅基地,我是在自己的宅院使用范围内挖沟,甲某的院墙倒塌与我无关,故不同意甲某的诉讼请求。(www.daowen.com)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某所建的东院墙坍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与乙某在墙根处挖沟且未填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甲某要求乙某赔偿墙体修复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甲某墙体损失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当地一般人工费用水平酌情判定赔偿数额为1000元。另甲某要求乙某不得妨碍修复院墙并提供便利之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乙某提出的关于甲某东院墙占用了乙某的宅基地,乙某是在自己的宅院使用范围内挖沟,甲某的院墙倒塌与其无关,故不同意甲某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乙某赔偿甲某东院墙修复损失1000元;甲某修复院墙时,乙某不得妨碍并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判决后,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在其院内挖沟并无明确的用途,考虑到双方此前的多次纠纷,被告的挖沟行为可能是因为对原告所建的院墙不满所导致。若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挖沟的目的就是使原告的院墙倒塌,且事实上也导致了原告的院墙倒塌,那么被告的挖沟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也可以依照侵权法律关系起诉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此外,原告也可以按照相邻关系起诉,因为相邻法律关系规定,不动产一方的施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如果客观上已经导致了损害后果,那么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无可置疑的。在本案中,被告在墙根处挖沟且不履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填埋义务,与该处墙体坍塌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必然要赔偿原告的相关赔偿损失。应予指出的是,本案原被告因为一堵院墙就发生了三起诉讼,各有胜负。为了这些诉讼所耗费的成本和浪费的心力、时间,对于双方来讲均是极大的损失。这些损失可能早已超过了一堵墙原本可能带来的利益。单说一堵墙修了塌,塌了再修,最终又回到原点,实在是没有必要。邻里之间能够互谅互让,本着团结互助原则处理好邻里纠纷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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