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相邻关系纠纷解决法律原则研究

相邻关系纠纷解决法律原则研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相邻关系纠纷解决法律原则研究

(一)权利受限制原则

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是依法受到必要限制的权利,而不是无边无际、不受约束的权利。这种限制主要体现为贯穿在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两个义务:一是注意义务,也就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要注意尽量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妨害。例如,在他人房屋旁边新建房屋时,应注意挖地基、砸夯时不能影响到邻居房屋的安全;在翻建房屋时,应主动避免新建房屋影响邻居的采光、通风和排水;在日常生活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随意丢弃、排放废物、废水、废气,制造噪声污染;自家的树木生长过旺,可能对邻居的房屋和通行安全产生威胁时,应主动及时修剪;前往自家承包地时,应注意避免或尽可能少穿行践踏他人的田地。二是配合义务,也就是要容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不动产,并在必要时为其提供一定的便利。例如,邻居的新承包地位于几块山地之间,除了从我的承包地通行之外没有其他办法可以到达,我必须为邻居的通行以及从我的土地上引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99.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视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3]

(二)权利受保护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如果不使用相邻不动产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利用时,有权在对相邻方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相邻不动产,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不能阻拦。如果自己因为建造、修缮房屋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邻居的土地,否则就无法正常生产和生活的,这时邻居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邻居无理加以阻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邻居提供相应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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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www.daowen.com)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5]

(三)确属必要原则

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从相邻另一方取得必要便利为限度,不能以相邻权为借口损害相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在自身范围内无法解决,如果不从相邻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不动产权利时,需要相邻方提供的便利。例如,从相邻的承包地上通行,必须是在无其他道路可走,或者其他道路特别绕远、难行或有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要求相邻方给予便利,而且这种便利的取得不是无限的,不能损害邻居的合法权益。要求通行的一方,应当与对方协商,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四)有限利用和合理补偿、赔偿原则

在因为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原因而依法利用相邻不动产的时候,应该在对相邻不动产损害最小的范围内加以利用,尽量避免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果对邻居造成损害,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和相应赔偿。例如,在需要利用邻居承包地排水、通行或铺设管线时,首先要选择对邻居承包地内的庄稼林木损害最小的线路和方案,其次要对邻居因此受损的秧苗和树木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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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97.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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