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庭开庭和裁决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庭开庭和裁决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开庭审理1.预备阶段这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前置准备阶段,其具体事项一般包括:仲裁庭秘书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仲裁庭的评议过程及结果应记入笔录,由参加评议的仲裁员进行签署。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庭开庭和裁决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开庭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公开审理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公开审理制度,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过程和裁决结果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34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2.仲裁庭开庭时的便民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10]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便民高效原则在仲裁庭开庭中的体现。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开庭审

1.预备阶段

这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前置准备阶段,其具体事项一般包括:

(1)仲裁庭秘书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

(2)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

(3)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案由和仲裁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有关仲裁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4)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正式开庭。

2.庭审调查和辩论

庭审调查的主要任务在于仲裁员通过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陈述和作证,以及审查核实其他的证据来查明案情。然后各方当事人根据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述自己的观点,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之间展开言词辩论。庭审辩论能够帮助仲裁员进一步确认案件事实,核实有关证据,依此分清是非责任。仲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遵照经庭审总结出来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庭审调查和辩论的顺序通常为:

(1)当事人陈述。首先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陈述己方的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然而由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答辩和提出反请求并表明己方依据的事实及理由。

(2)当事人出示证据,相互质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出庭出示各自调查、收集并经庭前证据交换所确定的证据,而后由另一方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进行质证。质证一般先由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进行质证。即便是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证据,也应当给予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及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勘验笔录、调查笔录、鉴定结论或证人证言笔录等证据材料亦应交由当事人审核。仲裁员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进行询问以了解案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仲裁庭许可,也可向对方当事人发问。

(3)仲裁庭认证。认证是仲裁庭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对于能够当庭认证的证据,仲裁庭应当即予以认定;不能当庭认证的,可在仲裁庭合议之时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的,可在下次开庭时经质证后再予认定。倘若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不表示承认也不予否认,经仲裁庭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当事人对该项事实予以承认。另外,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仲裁庭询问时的陈述以及其他书面意见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仲裁庭应予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最后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仲裁庭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4)庭审辩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尤其是质证与认证完毕,在仲裁庭的主持下,根据庭前证据交换以及庭审调查、质证后所确定的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进行辩论,充分阐述与论证己方的观点,并反驳对方的主张。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3.仲裁庭评议

庭审辩论终结,如若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合议制仲裁庭应当休庭对案件进行不公开的评议。仲裁庭成员应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相互评议并得出结论。仲裁庭的评议过程及结果应记入笔录,由参加评议的仲裁员进行签署。

4.开庭笔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开庭笔录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仲裁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11]

开庭笔录采用较为合理的资源固定了以当事人及仲裁人员的言行为主要内容的仲裁过程,符合现阶段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要求,是分析案情、正确裁判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内部检查案件质量、总结办案经验的重要资料,对依法仲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处理时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47条规定:“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书面提出先行裁定申请,请求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坏性行为。仲裁庭应当自收到先行裁定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仲裁庭做出先行裁定的,应当制作先行裁定书,并告知先行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先行裁定书应当载明先行裁定申请的内容、依据事实和理由、裁定结果和日期,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13]

2.先行部分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先行部分裁决是指对于特定的一些情况紧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案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经过初步审理后,对案件中急需处理的部分争议在终结裁决之前先行做出的裁决。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做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14]

根据上述规定,先行部分裁决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部分裁决和先予执行适用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并且裁定和执行的范围局限于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2)做出裁决的超前性

在仲裁庭经过初步审理后,对符合做出部分裁决的范围和条件的争议即时做出部分裁决,对案件的其他问题应继续审理直到终结裁决,即急需问题紧急处理,是特事特办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中的体现。

(3)效力的即发性

部分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时的特殊处理措施,一经做出,即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被申请人如不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不过应当提供担保。与一般的仲裁裁决不同的是,一般的仲裁裁决做出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起诉或起诉后又撤诉或被依法驳回时才生效。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的做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裁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庭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进行仲裁的时候,应该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但是,为了体现民主的原则和对少数人意见的尊重,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这同时也是真实记录案件审理过程的需要。由于仲裁庭一般由三人组成,只要两人以上意见一致,仲裁裁决即可做出。但是也会存在仲裁庭对案件不能形成统一或者多数人意见一致的情况。如,3名仲裁员意见各一,无法形成多数一致意见。此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当然,其他仲裁员的不同意见也同样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一致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裁决,这不仅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该遵守的原则,也是民商事仲裁应遵循的原则。

仲裁裁决书属于法律文书,应当完整记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发生与仲裁过程,如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等内容。这既是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做出的正式答复,也便于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提起诉讼。

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仲裁请求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希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的具体事项。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转让合同无效的请求;赔偿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损失的请求等。

(2)争议事实(www.daowen.com)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等事实。这是裁决书必须要记载的部分,不查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事实,仲裁裁决无法做出。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争议事实,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予以认定的事实。

(3)裁决理由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查明争议事实之后,便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裁决。这便是裁决理由,也是对案件进行说理的过程。当事人是否能够理解与接受裁决结果,裁决书中的裁决理由具有很大的影响。

(4)裁决结果

对裁决进行说理之后,便是正式的裁决结果,要做到简要与明确。

(0)裁决日期

裁决日期既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仲裁期限的体现,也便于当事人依法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诉讼等权利。

(6)告知事项

裁决书应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可表述为:当事人不服本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签名及盖章

裁决书要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裁决书上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名,有利于明确相关责任,体现了对仲裁员的监督。

总之,一个合格的裁决书,应当是记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且说理充分、裁决公正的法律文书。

4.仲裁裁决的效力

(1)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期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15]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时效,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期限届满,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2)期间届满起诉或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第一,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法律后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是一种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的执法行为。因此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也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但并不具有最终解决争议的效力。当事人一旦对仲裁裁决中的一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全面审理和独立审判的原则,就要对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仲裁的裁决对于人民法院没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因为当事人仅仅对于一部分事项不服而放弃对其他部分事项的审理。

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的机制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一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仲裁裁决就处于尚未生效的状态。除非当事人以撤诉结案,仲裁裁决发生效力;如果是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调解或判决的形式结案,则不管判决或调解的内容是否与仲裁的内容相一致,仲裁都不发生效力。这也体现了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具有最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效力。

同时,在适用中应注意:如果当事人虽然对其中的某些事项不服,但是起诉后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撤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期间届满未提起诉讼的法律后果。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于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双方如果在收到仲裁书后30日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意味着,如果仲裁裁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的30日内都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该仲裁裁决就正式生效,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如果负有履行裁决义务的当事人没有按照裁决书的内容履行其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适用中,要注意的是:这一期限起算的时间是自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第2天起的30日内,而且如果有多个当事人,则应当是以最后收到裁决书的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的第30日为止,而不是以最先收到裁决书的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后的第30日为止。

当事人均不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继续审理。

(3)仲裁裁决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并不是司法机关,在仲裁权行使过程中,仲裁庭无权像法院那样拥有司法权,对做出的仲裁裁决也无权进行强制执行。要保障仲裁裁决内容的实现,就只有依靠司法权的力量,即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16]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4]出自《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5]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6]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7]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8]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9]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10]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11]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12]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13]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令》,2010年第1家。

[14]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15]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16]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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