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解概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解概述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1]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所称和解也包括了仲裁外的和解和仲裁内的和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即时就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和商谈,在较短时间内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解概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解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解,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双方关系共同进行商谈,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和解可以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外的和解亦即“私了”,是指当事人不通过国家诉讼的强制力量,而是经过自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也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诉讼中的和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一定程序的谈判达成协议的一种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3条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3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1]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所称和解也包括了仲裁外的和解和仲裁内的和解。不过,本节所称和解,仅是前者而言。

和解是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简易程序,是国家提倡的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基本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但它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一样,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的法定必经程序。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解的特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解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和解解决必须出于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

自愿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解解决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主要表现为:通过和解达到消除矛盾、解决争议是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和要求,是双方主动的自觉行为,不受任何第三者和外界因素的制约和干扰;经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意志的体现,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有权自主决定申请调解和仲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如果当事人不是完全自愿的,就不可能进行协商,协商中也难以达成谅解,对和解协议也不会自觉履行。(www.daowen.com)

2.和解解决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

相互信任和尊重是当事人和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均不愿意使矛盾扩大,希望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使争议及时、妥善得到解决,以便日后更好地和谐共处。基于此,在和解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都能坦诚相见,对有助于解决争议的主张给予充分尊重,并做到互谅互让,使争议在不伤和气的气氛中合理解决,从而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融洽。因此,在和解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只有相互信任和尊重,才能坦诚相见、互谅互让,使争议得到圆满解决,双方满意。

3.和解解决程序简便、快捷

和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具有简易、便捷、灵活的特点,没有严格的程序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可即时就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和商谈,在较短时间内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4.和解绝不是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必经程序

和解解决是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简易程序,通过协商可以简便、快捷地使一些争议得到解决,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和纠纷的及时解决。国家提倡当事人双方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后,首先主动和解解决。但是,和解绝不是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法定必经程序。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和解,国家不实行强迫;不愿意和解解决或者和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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